山石网科: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30 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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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30             证券简称:山石网科     公告编号:2026-058
转债代码:118007             转债简称:山石转债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 年 9 月 29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00.00 万股,占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本总额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
查意见。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未
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 年 8 月 15 日,公司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6-045)。
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
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6 年 8
月 2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石网科通信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49)。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
酬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
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发表的
明确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董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9 月 29 日,并同意以 13.40 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 1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7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的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象授予 7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
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
易日,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
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归属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
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获授的第二         占本激励计
                          类限制性股         划授出全部    占公司股本
姓名         职务      国籍
                          票数量(万         权益数量的    总额的比例
                            股)            比例
叶海强    董事长、总经理     中国         87.6996   12.53%     0.49%
       财务负责人、副
尚喜鹤    总经理、董事会     中国         61.9056    8.84%     0.34%
         秘书
卜翠华        副总经理    中国         26.6538    3.81%     0.15%
       董事、副总经
贾宇     理、核心技术人     中国         21.4950    3.07%     0.12%
          员
杨庆华      副总经理       中国         18.0558    2.58%     0.10%
杨启军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17.1960    2.46%     0.10%
李矩希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17.1960    2.46%     0.10%
崔清晨    职工代表董事       中国          3.2396    0.46%     0.02%
    核心骨干员工(合计 114 名)           446.5586   63.79%    2.48%
           合计                   700.00    100.00%   3.88%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0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
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入所致。
   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同意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9 月 29 日,并同意以 13.4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1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7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直接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
性股票》,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
型以 2026 年 9 月 29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 70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9.38 元(2026 年 9 月 29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32%、16.73%、15.91%(采用上证指数对应期限的年
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2257%、1.2716%、1.2890%(分别采用中债国债 1 年
期、2 年期、3 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作为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
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总成本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注: 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
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
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
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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