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特催化: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9 1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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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3120         证券简称: 肯特催化         公告编号: 2026-045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4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0/12     -     2026/10/13    2026/10/1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中期利润分配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满足分红条件、不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由董事会制定并实施 2026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
方案。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
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0,4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0.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6,160,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0/12     -     2026/10/13    2026/10/13
四、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公司股东台州肯特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仙居县高山流水股权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仙居县蓝天碧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项飞勇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40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
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 0.36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关问题的通知》
后的金额,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
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
税法规定自行判断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83888881
   特此公告。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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