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9 证券简称:洪通燃气 公告编号:2026-051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
司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6 年 8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6 年 8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6 年 8 月 27 日至 2026 年 9 月 7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无反馈记录。
(四)2026 年 9 月 8 日,公司披露《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
查意见》《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6 年 9 月 8 日,公司披露《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
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贾茜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
间(2026 年 9 月 11 日 17:00),独立董事贾茜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六)2026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七)2026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
制性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将前述激励对象
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因此,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减
至 1,100 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13 人调整为 98 人。
三、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6 年 9 月 28 日作为授予日,向符
合资格的 98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5 元/股。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6 年 9 月 28 日。
(二)授予价格:6.5 元/股。
(三)授予数量:1,100 万股。
(四)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 A 股普通股和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 A 股普通
股股票。
(五)授予人数:98 人。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如下:
占授予限 占本计划
获授的限制
制性股票 公告日股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总数的比 本总额的
(万股)
例 比例
朱雪梅 中层管理人员 15 1.36% 0.05%
陆应姣 中层管理人员 20 1.82% 0.07%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96 人) 1,065 96.82% 3.77%
合计 1,100 100.00% 3.8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六)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24个月内 2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
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
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八)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6 年-2029 四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值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度较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
(2)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度较2025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度较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
(2)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度较2025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度较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
(2)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8年度较2025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9年度较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
(2)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9年度较2025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5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该净利润以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以及发生的商誉减值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
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达标,该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 100%解除限售。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未达标,该解
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各解除限售期内的限制性股票未实现解
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
款利息之和。
(九)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S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系数(N) 100% 7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五、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9 月 28 日,根据
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对 2026-2030 年会计成本的影响如
下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2030 年
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
的情况。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
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 6 个
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一)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6 年 9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
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
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
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
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公
司尚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