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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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特偶”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6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下简称“《上市规则》”)、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
调整”)及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法律意见书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
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
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
确认。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6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
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6 年 8 月 11 日至 2026 年 8 月 2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反馈。2026 年 8
月 21 日,公司在披露了《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6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6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
票的议案》。前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
法律意见书
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本次调整的相关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如
下: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拟获授的权益直接调减;同时为符合预留权益比例不
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的要求,对预留部分也进行相应调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
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权益数量、预留授予权益
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
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由 104.00 万份调整为 102.00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数量由 83.20 万份调整为 81.60 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20.80 万份调整
为 20.40 万份;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26.00 万股调整为 25.5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 20.80 万股调整为 20.40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20 万股
调整为 5.1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
法律意见书
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
(中兴华审字(2026)第 590009 号)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
报表审计报告书》
(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6)第 590011 号)、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
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激励计划
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授予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
东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 2026 年 9
月 28 日作为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会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的 60 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对象、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90.83 元/份的
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81.60 万份,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等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
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调整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本次授予的授权/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已履行了本激励
计划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