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6-041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司作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
备 323,437.16 元,若中铁九局按照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后期存在转回已计提的坏
账准备等事项,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影响以年度审计结果为
准。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联发展”)于近
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南京凌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凌云”)的通知,
南京凌云收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发出的《河
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豫 13 民终 4706 号】,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南京凌云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中铁九局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并由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
民事判决【(2026)豫 1328 民初 242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
日、7 月 25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中铁九局不服上述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铁九局上诉请求:
(1)依
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认定中铁九局未到期债权为 1,157.33 万元并作出改
判;(2)本案诉讼费由南京凌云承担。
经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中铁九局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1,239.80 元,由中铁九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亚联发展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诉金额合计约
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事项在前期已计提坏账准备 323,437.16 元,
若中铁九局按照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后期存在转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等事项,将
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影响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网址为: 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