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律师 安徽凤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6 第 03292 号
致: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下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
票)》;
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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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
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及
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2026 年 9 月 24 日,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户,共代表股份
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
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9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
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
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户。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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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票方式按规定程序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日的前日 15:00 至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 15:00。
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结算负责统计。
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会议
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关于选举王玉林先生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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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关于选举张燕女士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章
程》及《公司法》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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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 年 月 日在合肥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 浩
经办律师: 李 莉
胡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