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6-081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路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赎回完成后,“鸿路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特此提醒“鸿路转
债”持有人注意在转股期内转股。
日),“鸿路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鸿路转债”转换为安徽
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83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开发行了 1,88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总额 18.80 亿元,期限六年。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20]971 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鸿
路转债”,债券代码“128134”。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募集说明书”)等有关规定,本次可
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 10 月 15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2021 年 4 月 15 日)起至债券到期日(2026 年 10 月 8 日,如遇节假日,
向后顺延)止。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
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鸿路转债”到期合计兑付 110 元人民币/张(含税
及最后一期利息)。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相关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规定,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期结束的 20 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 3 次提示性
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转股期结束前的 3 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
项。“鸿路转债”到期日为 2026 年 10 月 8 日,根据规定,最后一个交易日为
将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开始停止交易。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6
年 9 月 29 日至 2026 年 10 月 8 日),“鸿路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
件将“鸿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17.49 元/股。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
“鸿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 2026 年 10 月 8 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
至 2026 年 10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鸿路转债”持有人。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兑付金额
“鸿路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 110 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到期兑
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兑付方法
“鸿路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通过托管证券公司划入“鸿路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摘牌日
“鸿路转债”摘牌日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自 2026 年 10 月 9 日起,“鸿路
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鸿路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
率为个人收益的 20%。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
定,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 2%)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鸿路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鸿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元(税后),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有关情
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
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如各
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或退税。
规定,对持有“鸿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
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鸿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0 元(含税)。
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的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鸿路转
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
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
利息。
行相应纳税义务。
九、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鸿路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