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 亨通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5 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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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Hengtong Optic-Electric Co., Ltd.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
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
募集资金不超过663,600.00万元,用于“新一代光纤研发及生产项目”“内蒙古
光学高端光学新材料建设项目”“CPO先进封装研发项目”“亨通数据智联通信
项目”“AI先进光互联项目”“亨通(揭阳)海洋能源互联与智慧运维项目”“万
吨级深远海敷设船投资建设项目”“亨通智能制造产业基地项目”及“补充流动
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目        录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8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8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我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正沿扩大网络覆盖与提升网络质量两大方向并行推
进。5G、千兆光网、物联网和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持续发展,网络连接数量和数
据流量保持增长,带动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及数据中心内部互联持续扩容。
下游需求也由满足基本连接逐步向更高速率、更低时延和更高可靠性延伸,光通
信网络的建设重点相应由单纯增加端口和线路数量,进一步转向提升传输容量、
网络效率及关键环节性能。
        AI 计算集群的规模扩大进一步加快高速光互联架构演进。模型训练和推理
需要在大量计算节点之间持续交换数据,推动交换端口速率、单机光口数量和机
房连接密度提升,800G、1.6T 等高速光模块以及预端接高密度光缆的重要性随
之上升,根据康宁公司与 Lumen Technologies 于 2024 年 8 月的联合披露,生成
式人工智能的发展要求数据中心内部的光纤连接数量至少达到传统架构的 10 倍
    。同时,根据 CRU 报告,2024 年全球 AI 应用光缆需求同比增长 137%,2025
年预计同比增长约 77%2,2025 年至 2029 年 AI 应用光缆需求复合年增长率预计
约 26%,数据中心内部互联和数据中心间连接成为光纤需求增长的重要驱动力。
        在此背景下,预端接高密度光缆、MPO 组件及光纤阵列单元等产品的需求
亦相应增长。随着高速电信号传输距离和功耗约束增强,CPO 等新型技术路线进
入持续研发和验证阶段,并对低损耗光纤、保偏光纤、精密连接及先进封装形成
新的配套需求。
        随着传输速率、距离和连接密度提高,光通信产品的竞争重点逐步由通用产
能延伸至低损耗、低时延、精密耦合和批量一致性。超低损耗光纤可服务长距离
和大容量传输,多芯、空芯、保偏等特种光纤则面向空间复用、低时延、精密器
    《Corning and Lumen Reach Supply Agreement on Next-Generation Fiber-Optic Cable to Support Data Center
     AI Demands》  ;
    《CRU’s data centre forecasting for optical fibre and cable is now live》
                                                                          。
件及先进光电封装等新场景。上述产品从研发样品走向规模化交付,需要上游光
学材料、预制棒结构、拉丝工艺、精密连接和测试验证协同推进。
  高端光纤及先进光互联产品的产业化难度明显高于普通通信产品。产品性能
不仅取决于光纤本身,还受到上游材料纯度、预制棒结构、拉丝稳定性以及下游
端面加工、耦合精度和可靠性测试影响。随着产品规格趋于复杂,行业竞争逐步
由单项产品和名义产能比较,延伸至产业链协同迭代的能力,能够实现稳定良率
和批量一致性的有效产能更具重要性。
  新能源大规模接入、电网升级和跨区域输电持续推进,高压电缆、海底电力
电缆及相关系统解决方案的应用场景不断拓展。海上风电逐步向大容量、深远海
和复杂海况发展,对海缆电压等级、动态性能、长期可靠性及工程施工能力提出
更高要求。海洋油气开发、岛屿互联和境外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也使海洋能源装
备及工程服务面临更多跨区域、系统化交付需求。
  在能源基础设施投资持续推进的同时,市场对交付方式和区域服务能力的要
求也在提高。高压电缆项目需要满足电压等级、长期运行可靠性、型式试验和客
户准入要求,海洋能源项目则需要统筹产品制造、港口装运、施工船期和海上作
业窗口。海上风电向深远海发展后,单个项目的海缆长度、载缆规模和施工复杂
程度进一步提高,使区域化制造基地、大载缆量工程装备以及长期运维能力成为
保障项目履约的重要条件。
  通信和能源互联行业的客户需求正由单项产品采购进一步向材料、组件、系
统方案及工程服务协同延伸。高速光互联需要光纤材料、高密度光缆、精密连接
及光电封装共同匹配,海洋能源项目则需要产品设计、制造、运输、敷设和运维
统筹衔接。对于海外项目,企业还需同时满足当地标准、认证、交付周期和项目
管理要求。行业竞争因此越来越取决于技术研发、规模制造、供应链保障和系统
交付的综合能力。
  与此同时,境内外重大项目更加重视供应链稳定性、属地化服务和全生命周
期履约能力。通信产品需要适配不同设备接口和网络架构,能源互联产品还涉及
工程设计、现场施工及长期运维。单一产品制造能力已难以充分满足复杂项目需
求,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全球资源配置和系统化交付能力逐渐成为影响客户选择
的重要因素,也推动行业领先企业由单项产品供应向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延伸。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公司已形成“光棒—光纤—光缆—光器件”产业链。本次发行拟通过高端光
学材料、新一代光纤和高密度光缆等项目,进一步完善公司关键材料供给和特种
光纤制造条件,推动多芯、空芯、保偏及超低损耗等研发成果向工程化和稳定交
付延伸。本次发行同时补充公司的数据中心高密度光缆生产能力,使上游材料、
光纤制造和下游连接产品能够围绕客户接口和性能要求协同优化。
  面对高速光模块和下一代光互联架构演进,公司拟通过 MPO 配套光缆生产、
FAU 生产及 CPO 先进封装研发等项目,完善精密光纤阵列、光电封装、样机试
制和系统测试能力。项目实施后,公司可根据不同客户架构开展损耗预算、接口、
封装和可靠性协同设计,推动业务由单一材料或线缆供应向高价值组件和整体方
案延伸。
  本次发行拟通过揭阳海洋能源基地、万吨级深远海敷设船和高压电缆智能制
造项目,完善公司面向华南及周边市场的海缆和柔性海洋产品制造布局,补充适
配深远海和大载缆量项目的工程装备,并提高高压电缆的专业化、智能化制造水
平。相关项目与公司现有海洋能源全产业链、高压电缆技术、客户资源和全球化
运营体系相衔接,有利于增强产品制造与工程施工之间的协同,提升重大项目交
付的自主性和可控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光通信和能源互联两大领域,项目之间在产业链
上存在协同关系:在光通信领域,公司同步推进高端光学材料扩产、特种光纤研
发生产、MPO 配套光缆生产制造、FAU 精密连接产能建设以及 CPO 先进封装研
发,覆盖从上游光学材料、光纤光缆到下游精密连接和光电封装的全链条能力;
在能源互联领域,公司同步补充华南区域海缆制造能力、深远海施工装备和高压
电缆智能化产能。
  上述项目同时包含成熟业务扩产、研发成果产业化、大型工程装备建设和前
沿技术研发等,建设周期、市场验证方式和资金使用结构存在差异。通过资本市
场融资,公司可为项目建设和持续研发提供长期资本支持,减少集中投资对日常
营运资金的挤占,并在业务规模较大、境内外项目持续推进的情况下保持必要的
资金弹性。补充流动资金还可用于支持原材料采购、研发投入、人员薪酬和项目
履约等正常经营需求,增强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保障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
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详见本报告“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之“(二)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条件的特定
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
务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其中,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家,均以现金认购。本
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
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公司将
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
法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
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
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竞价情况以及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文件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并拟报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中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
股本的30%,即不超过739,917,677股(含本数,根据2026年9月24日总股本测算,
未考虑后续变化)。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满足融资规模的要求;
  (4)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18个月;
  (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63,600.00万元(含本数),其中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不超过199,000.00万元,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的相关规定。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具备可行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
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提高市场份额,实现产业升级,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提升盈利能力并优化资本结构,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披露,保证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
上,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过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
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
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
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
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
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
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发生重大变化;
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
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回购注销等)所导致的股本变动。本次发
行前公司总股本2,466,392,257股,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上限为739,917,677股,按
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将达到3,206,309,934股。该发行股票数量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发行费用影响,该募集资金总额仅为估计值,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
际发行完成的募集资金总额为准;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56,522.18万元,2026年上半年公
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1,962.0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15,148.38万元。假设公司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按四种情形计
算:(1)较2025年度下降10%;(2)较2025年度持平;(3)较2025年度增长10%;
(4)在2026年上半年的基础上,将2026年上半年业绩数据年化测算,2026年全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23,924.1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630,296.76万元。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
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利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如下:
           项目
总股本(万股)                     246,673.47   246,639.23   320,630.99
情形 1:2026 年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5 年下降 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68,026.93   241,224.24   241,224.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10         0.98         0.9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10         0.98         0.9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06         0.94         0.9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06         0.94         0.91
情形 2:2026 年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5 年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68,026.93   268,026.93   268,026.9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10         1.09         1.0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10         1.09         1.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06         1.04         1.0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06         1.04         1.01
情形 3:2026 年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增长 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68,026.93   294,829.62   294,829.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10         1.20         1.1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10         1.20         1.1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06         1.14         1.1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06         1.14         1.12
           项目
情形 4:2026 年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按照 2026 年上半年相应
数据年化测算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68,026.93   623,924.15   623,924.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10         2.53         2.4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10         2.53         2.4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06         2.56         2.4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06         2.56         2.49
注:相关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
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在该情
况下,如果公司利润暂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当年的
公司即期回报将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
性。
  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
  (三)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
的回报,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即期回报。同时,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
公司制定了以下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
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
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
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持续优化业
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此外,公
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激发全体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和创造力。通过上述举措,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
效益。
  公司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利
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
护。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
度和股东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四)相关主体关于保证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相关主体对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对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
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
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
门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先生、崔巍先生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以下承诺:
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
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
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
营规模和业绩水平,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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