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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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在巨潮资讯
网刊登《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
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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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
大道 69 号中恒大厦 14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的
网络投票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进行;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 9:15-15:00 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免疑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现有总股本 503,171,090 股剔除公司第二
期员工持股计划董监高(含预留部分)所持 2,400,600 股后的 500,770,490 股。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98,9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18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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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598,9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8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 217,413,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024%;
反对 3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80%;弃权
决权股份的 0.17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168,4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3111%;
反对 3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001%;弃权
决权股份的 6.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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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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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洲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陈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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