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嘉微”或“公
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
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
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
划,旨在更进一步健全完善员工、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共享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和经营效率,强化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整体竞争力,充分调动管理团队及
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工会委员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
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摘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
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
员工持股计划即可实施。
(七)公司应在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一)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
以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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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
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
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和规模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389.80 万元,以“份”作为
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8,389.80 万份。
参与员工应缴纳的资金总额对应的员工认购的股数上限为 316.00 万股,按照本
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每股购买价格 26.55 元计算得出。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具体金额和股数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员工
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员工持股计划缴款通知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
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
加对象申报认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
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和自筹资金(含股票回购专项
贷款资金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公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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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
股计划。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相关公告。
截至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披露日,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尚未开始实施,后续公司
将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回购股份。
(三)购买股票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含预留份额)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
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受让价格为 26.55 元/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
者: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3.10 元的 50%,为 26.55 元
/股;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0.40 元的 50%,为 25.20
元/股。
(四)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
事会可决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P=P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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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
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P 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初始
购买价格。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不做调整。
(五)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员工持股计划规模不超过
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总数的 32.27%。预留份额待确定预留份额持有人
后再行受让,预留份额未分配前不参与持有人会议的表决。
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该方案包括
但不限于预留份额的认购人、分配额度、时间安排、解锁比例等)由董事会授权
管理委员会确定。若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仍未有符合条件的员工认购预留
份额或剩余预留份额未完全分配,则剩余预留份额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自行决定处置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
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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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加员工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
得的股份。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设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在履行本草案规定的程序后可以
提前终止或展期,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
公告相应受让批次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25%、35%、40%。具
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首次受让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
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相应标
的股票总数的 25%。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首次受让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
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相应标
的股票总数的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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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首次受让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
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36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相应标
的股票总数的 40%。
预留部分份额及收回份额再分配的,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设定解锁安排
和考核目标。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
权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
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或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将相应标的股票全部或部分非交易过
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相应标的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员
工持股计划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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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在 2026 年-2028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
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之一。
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标的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公司
层面解锁比例的确定方法如下所示:
(1)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23 年-2025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对应考核年度的
解锁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A)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锁期 2026 年 34% 26%
第二个解锁期 2027 年 58% 50%
第三个解锁期 2028 年 121% 90%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下同。
②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业绩考核解锁比例
考核指标 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
A≥Am X=100%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
An≤A<Am X=80%+(A-An)/(Am-An)×20%
长率实现值(A)
A
预留部分份额及收回份额再分配的,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设定解锁安排
和考核目标。预留部分及收回份额再分配时间若晚于当年度三季度报告披露时间
的,不得考核当年。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未达到相关考核要求的,则该解锁期对应的全部/部
分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
员会强制收回并择机出售,以该份额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
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
应标的股票。
事业部/子公司层面的考核仅针对各事业部/子公司所属激励对象,其他非事
业部/子公司的激励对象无该层面的考核要求。事业部/子公司所属持有人当期可
解锁的标的股票数量,需与其所属事业部/子公司上一年度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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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根据各事业部/子公司层面的考核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解锁比例(Y),具
体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事业部/子公司参与对象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公司将对持有人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持有人的绩效评价结果
划分为 A、B、C 和 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
定持有人的个人层面解锁比例(Z):
考核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Z) 1.0 0.9 0.5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到相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事业部/子公司所属
持有人当年实际可解锁的标的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锁的标的股票数量×公
司层面解锁比例(X)×事业部/子公司层面解锁比例(Y)×个人层面解锁比例(Z),
非事业部/子公司所属持有人当年实际可解锁的标的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
锁的标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个人层面解锁比例(Z)。
持有人因事业部/子公司层面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能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
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该部分份额转让给本计划其他持有人
或其他符合本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单一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受让价格为该持有人未能解锁份额对
应的原始出资金额;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未能确定受让人的,由管理
委员会将该部分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择机出售后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
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立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
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
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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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期限为自股东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
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
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审议;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
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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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
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
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
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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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表决权的 1/2 以上份额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
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事项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5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2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员
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
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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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人异动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再分配方案;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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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
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十)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一)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
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十二)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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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决策预留份额的分配、解锁方案及未解锁份额的处理等事
项;
(五)授权董事会对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六)授权董事会决定及变更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与方法;
(七)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八)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九)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
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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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存续期届满前,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股票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全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
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四)除上述情形外,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1/2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
资产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
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或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将相应标的股票全部或部分过
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的股票。
(二)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
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
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其与公司签订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
所列示的份额数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愿
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
公司股东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
收益权)。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
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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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对应股票相同。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
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
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
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按照上述原则
进行分配。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或将
相应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处理对应的股票。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
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
配,或将相应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八)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
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持有人权益处置
(一)持有人职务变更
而导致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其获
授的份额仍然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其已解
锁的部分,由持有人享有,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其尚未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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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按照降职或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认购份额与调整后差额部分由管理委
员会收回,收回的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
格的员工,或在锁定期结束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出售后以原
始出资额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返还
持有人,剩余收益(如有)不属于持有人而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处理方式,或通过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二)持有人离职
持有人非因违法违纪行为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辞职、
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无论是否因为个人过错而被公司裁员/辞退、合同/协
议到期任一方提出不再续约等,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其已解锁的部分,由持
有人享有;尚未解锁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的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
指定的其他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或在锁定期结束后由管理委员会
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出售后以原始出资额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
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净值孰低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收益(如有)不属于
持有人而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处理方式,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
标的股票。持有人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锁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持有人因违法违纪行为而离职的适用本条第(七)款。
(三)持有人退休
持有人退休返聘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其个人绩效考核
仍为解锁条件之一;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持有人拒绝的或持有人退休公司
未提出返聘的,其已解锁的部分,由持有人享有;尚未解锁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
收回,收回的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
员工,或在锁定期结束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出售后以原始出
资金额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净值孰低的
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收益(如有)不属于持有人而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处理方式,
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持有人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
解锁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持有人返聘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适用本条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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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且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分以下两
种情况进行处理:
定:
(1)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按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前本员
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或
(2)尚未解锁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决定处理方式,相关收益(如有)
不再属于持有人,持有人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锁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不再享有,并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的份额将分配给
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或在锁定期结束后由
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出售后以原始出资金额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净值孰低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收益
(如有)不属于持有人而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处理方式,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持有人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锁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持有人因受伤(无论是否因工)而离职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适用本条第(七)
款,不适用以上内容。
(五)持有人身故且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
作变更,按持有人身故前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不
再纳入解锁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锁部分权益所涉及的个
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锁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锁权益所涉及的个人所
得税。
划的资格,其已解锁的部分由继承人继承并享有;尚未解锁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
收回,收回的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
员工,或在锁定期结束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出售后以原始出
资金额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净值孰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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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收益(如有)不属于持有人而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处理方式,
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公司有权要求持有人继承人
以持有人遗产支付完毕已解锁部分权益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持有人身故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适用本条第(七)款,不适用以上内容。
(六)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处
理方式。
(七)本计划生效前后持有人存在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统称为“违法违纪行为”)的,无论发现时是否在职,
持有人应返还其已解锁份额获得的全部收益,尚未解锁的部分(如有)由管理委
员会收回,收回的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
格的员工,或在锁定期结束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出售后以原
始出资金额与净值孰低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收益(如有)不属于持有人而由
管理委员会决定处理方式,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前述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向持有人追偿,且该等追偿权不
因本条约定的收益返还、份额收回及处置而受到任何减损或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按有关财务制
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
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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