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6-10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宇顺电子”)分别于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及
《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和非
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融资额度,并同意接受控股股东上海奉望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奉望”)、实际控制人张建云女士及董事长兼总
经理嵇敏先生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融资本金
及相应的利息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息、违约金等费用,上海奉望依据《公司章程》
对超股比担保的部分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为 1%/年,张建云女士和嵇敏先生对
担保费用免除收取。公司无需对该担保提供反担保。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8
日、2026 年 9 月 24 日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26-10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融资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108)。
二、进展情况
商银行”)签署了《并购贷款合同》,招商银行同意向公司发放并购贷款,金额
为人民币 10 亿元,用于支付公司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恩云科技”)、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惠碧
源”)、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恩云信息”)100%
股权的交易对价款及交易相关费用,或置换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的股权对价款,
借款期限为 120 个月。
公司以持有的中恩云科技、申惠碧源、中恩云信息(以下合称“中恩云数据
中心”)100%股权、中恩云信息以其持有的相关应收账款、申惠碧源以其持有的
不动产为上述并购贷款提供担保,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中
恩云信息与招商银行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申惠碧源与招商银行签署了
不动产《抵押合同》。
中恩云信息、中恩云科技、申惠碧源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公司实际控
制人张建云女士及董事长兼总经理嵇敏先生均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上
述并购贷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公司与上海奉望签署了《担保服务协
议》。
招商银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招商银行向公司发放并购贷款不构成关联
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上海
奉望系公司控股股东,张建云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嵇敏先生系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理,公司接受上述关联方担保并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已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 202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在股东会审批额度
及授权期限内,股东会已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
各项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合同主要内容详见下文。
三、合同主要内容
借款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贷款金额:人民币壹拾亿元整。
贷款用途:本次贷款为并购贷款,专项用于支付公司收购中恩云数据中心
对价款。
贷款期限:120 个月,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算,具体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贷款利率:浮动利率,以定价日前 1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减 50 个基点。
担保措施:公司以持有的中恩云数据中心 100%股权、中恩云信息以其持有
的相关应收账款、申惠碧源以其持有的相关不动产为上述并购贷款提供担保;中
恩云信息、中恩云科技、申惠碧源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公司实际控制人张
建云女士及董事长兼总经理嵇敏先生为上述并购贷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责任。
质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出质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质物:公司持有的中恩云数据中心 100%股权。
质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并购贷款合同》项下债权诉讼时效届满
的期间。
质押担保范围:《并购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
金、迟延履行金、实现质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成立,鉴于公司持有的中恩云数据中心 100%
股权已经先行质押予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金租”)为中恩云
科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本合同自中恩云科技与招银金租签订的《融
资租赁合同》项下业务结清之日起生效。
质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出质人: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质物:中恩云信息持有的相关应收账款。
质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并购贷款合同》项下债权诉讼时效届满
的期间。
质押担保范围:《并购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
金、迟延履行金、实现质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成立,在《并购贷款合同》生效后生效。
鉴于中恩云信息持有的相关应收账款已先行质押予招银金租为中恩云科技
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公司将于并购贷款放款后三个月内配合办理中恩
云信息应收账款质押相关手续,第二顺位质权人为招商银行,在招银金租融资租
赁业务结清后三个月内,上述应收账款质押的第一顺位质权人变更为招商银行。
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抵押人: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抵押物:申惠碧源持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大窦路 18 号院的 7 处房产。
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并购贷款合同》项下债权诉讼时效届满
期间。
抵押担保范围:《并购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
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抵押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成立,在《并购贷款合同》生效后生效。
鉴于申惠碧源持有的相关不动产已先行抵押予招银金租为中恩云科技开展
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公司将于并购贷款放款后三个月内配合办理申惠碧源
不动产抵押的相关手续,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在招银金租融资租赁业
务结清后三个月内,上述不动产抵押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变更为招商银行。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中恩云科技、申惠碧源、中恩云信息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实
际控制人张建云女士、董事长兼总经理嵇敏先生。
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并购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贷款本金及相应
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及其他一切
相关费用。
保证责任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
起另加三年;借款或其他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
止。
担保书生效:担保书自保证人签署后成立,在《并购贷款合同》生效后生效。
借款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
担保事项:上海奉望就宇顺电子与招商银行签署的《并购贷款合同》项下公
司对招商银行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权本金不超过人民币壹
拾亿元整。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费:上海奉望对超股比担保的部分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为 1%/年。
反担保:公司无需对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四、备查文件
息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