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创科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3 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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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独立、客观的原则,对公司拟实施的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且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
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本委员会将于股东会
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
排及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
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
核目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
财务资助。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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