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百瑞吉 证券代码:920201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BioRegen Biomedical (Changzhou) Co., Ltd.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冶路 117 号 B 座)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六年九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舒晓正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
且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的,则可
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
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价,并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
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
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
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
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
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常创常州、常创天使、三
江龙城英才、三江苏州、三江金桥、东证夏德、东证唐德、福建颂德承诺
“1、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
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
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减持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企业在本
次发行并上市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 5%的情况下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提前 15 个交易日公
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
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
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舒晓正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
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
且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的,则可
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下
同)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
同)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发行人处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
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证券监管主管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人不需承
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在发行人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
得全部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
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4)其他主要股东承诺
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舒晓正控制的企业,常州新栎、常州新跃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
且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的,则
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下
同)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
同)
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
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
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
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舒晓正、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
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
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其他主要股东承诺
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舒晓正控制的企业,常州新栎、常州新跃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
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
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其他股东承诺
常创(常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江资本(常州)龙城英
才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 31 名股东承诺
“1、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开始
计算)届满之日止,或本次发行上市终止之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本单位/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
变动的相关规定。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
背本单位/本人已作出的承诺。
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相关事宜出台了新的规定
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单位/本人届时将
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本单位/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单位/本人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致歉。如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致使公
司及其他投资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遭受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对公司及其
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1)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①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②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4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若
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
同)。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4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
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
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
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
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①因上述启动条件①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
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
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②因上述启动条件②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
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④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①因上述启动条件①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
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
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②因上述启动条件②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
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③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
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
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注1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
股票上市规则》。
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
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
循以下原则:
A.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
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
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
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B.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
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
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
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4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
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期间内,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④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①的情形)或公司
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②的情形)。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
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①的情形)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②的情形)时,则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
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
①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注2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
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增持义务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③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
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A.若因上述启动条件①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
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
资金金额不超过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
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B.若因上述启动条件②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4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股票上市规则》。
金总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
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④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⑤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①的情形)或公司
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②的情形)。
为避免疑问,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照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票”的要求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无需基于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身份,履行上述“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项下的义务。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
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②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
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
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③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回购须经公司股东
会决议的,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
持公司股票。
⑤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B.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4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
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
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
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⑥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⑦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
相关规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3)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
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
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 个月。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上述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
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 个
月。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
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
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舒晓正、张羽
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已制定《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
“《稳定股价预案》”)。舒晓正作为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
羽作为公司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就实施《稳定股价预案》作出
相关承诺。
鉴于张羽目前尚未取得能够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买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股票的交易权限,在该等交易权限实际开通前,张羽暂无法通过本人证券
账户实施《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股票增持义务。为保证《稳定股价预案》项
下相关义务能够实际履行,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舒晓正、张羽
自愿、共同并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补充承诺:
“1、本补充承诺适用于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至下列日
期孰早之日止的期间:(1)张羽取得能够依法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买入公司股票
的交易权限之日;(2)《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
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义务期间届满之日。张
羽取得前述交易权限,以其开户证券公司书面确认或者相关交易权限在证券交
易系统中实际开通为准。
动条件已经满足,且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实施顺序,在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完成其应实施的增持措施后,仍需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张羽因此负有增持义务的,舒晓正自愿
就张羽在该次稳定股价事项中应承担的增持义务,承担一项独立、等额的股票
增持义务(以下简称“补充增持义务”)。
发出通知,舒晓正应当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就补充增持义务
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通知公司,由公司依法进行公告。舒晓正履行补充
增持义务时,应以张羽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
酬或者津贴为计算基数,严格适用《稳定股价预案》关于有增持义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金额下限、金额上限、实施期限、增持价格、实施方式、中
止条件、终止条件及信息披露等全部规定。
义履行补充增持义务,所增持股份归舒晓正本人所有。舒晓正、张羽不得通过
委托交易、借用证券账户、代持或者其他违反证券监管规定的方式实施本补充
承诺。舒晓正不得就履行补充增持义务要求公司及张羽向其提供资金补偿、收
益保证、保本安排或者损失补偿。
股价预案》作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为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所应承担
的增持金额分别计算,不得相互抵扣、替代或者重复计算。同一次稳定股价事
项中,应当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阶段的增持措
施;进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阶段后,舒晓正再就张羽应承担的增持金额
履行补充增持义务。
其原稳定股价承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本补充承诺而当然免除。舒晓正足
额完成该次补充增持义务后,视为张羽已经就该次稳定股价事项完成其对应的
股票增持义务。舒晓正未履行或者未足额履行补充增持义务的,就未履行部
分,不视为张羽已经完成相应义务。舒晓正、张羽同意分别接受《稳定股价预
案》、各自原稳定股价承诺以及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承诺中适用于
其本人的约束措施,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补充承诺为由怠于办理。如张羽在某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公告前
取得前述交易权限,则该次及此后新触发的增持义务由张羽按照《稳定股价预
案》自行履行;如张羽在舒晓正履行补充增持义务的增持方案公告后取得前述
交易权限,舒晓正仍应继续完成该次已经公告的补充增持义务,此后新触发的
增持义务由张羽自行履行。
稳定股价相关承诺共同构成其有效承诺。在本补充承诺项下义务履行完毕前,
除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或者经有权监管机构认可外,任何承诺人
不得擅自撤回、变更或者解除本补充承诺。舒晓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或者身
份变化而免除已经触发或者已经公告的补充增持义务。”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公司
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
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
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
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
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
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
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公司承诺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退款、回购及赔偿的同时,将积极促使本
公司控股股东按照其相关承诺履行退款、购回及赔偿等相关义务。
(1)回购新股、赔偿损失义务的触发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
的义务。
(2)履行程序
相关各方应在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当日就该等
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公告后每 5 个交易日定期公告相应的购回股份或赔偿损
失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①涉及本公司退款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
退款;
②涉及本公司回购股份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依法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本次发
行的全部新股;
③涉及本公司赔偿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赔偿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本公司依法在赔偿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赔偿投资者。
(3)约束措施
①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不
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等。
②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停
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津贴。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符合本公司内
部决策程序和有关治理规则,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
力。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
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舒晓正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极力促使
发行人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
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
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
份),并自行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
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将
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
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
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
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
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披露的承诺函》中有关回购股份或赔偿损失等义务,发行人可以停止制定或实施
现金分红计划。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
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
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承
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本着简化程序、积
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
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
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
护。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
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此外,本人同意,若发行人未履行《常州百瑞吉
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函》中有关赔偿损失等
义务,发行人可以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津贴。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
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发行人就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做出如下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公司股本数量较发行前有所扩大,且募集资金到位后
净资产规模也将有一定幅度提高。由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
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如净利润
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
幅度下降。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如下:
(1)发行人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发行人承诺如下: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业进行,董事会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
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
景和盈利能力。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达产,公司的盈利能力、研发能力、经营
业绩将会得到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募集资
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
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
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
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
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
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
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前述项目的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
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
险。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
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
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
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
《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
将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强化投资者回
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发行人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相关承诺,
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
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舒晓正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对发行人或其股
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
下: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
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
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
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责任,除承担各承诺事项中约定的责任外,本公司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
约束:
(1)应当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该承诺;或者向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2)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舒晓正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常创常州、常创天使、三江龙城英才、三江苏州、三江金桥、东证夏
德、东证唐德、福建颂德以及其他主要股东常州新栎、常州新跃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
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任,除承担各承诺事项中约定的责任外,本企业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
束:
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应当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如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直接损失,本企业将依
法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为准;
(3)本企业未完全履行上述补偿义务之前,公司可以暂扣本企业自公司应
获取的分红(金额为本企业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至本企业补偿义务完全履
行。
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舒晓正及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
(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任,除承担各承诺事项中约定的责任外,本人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
束:
(1)应当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如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直接损失,本人将依法
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为准;
(3)本人未完全履行上述补偿义务之前,公司可以暂扣本人自公司应获取
的分红、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和/或津贴(金额为本人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
至本人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
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舒晓正承诺
“一、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未
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
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或任职于
任何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二、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生
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
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
何与发行人产品或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三、如发行人未来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且拓展后的产品与业务范
围和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产品或业务方
面存在竞争,则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积
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四、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人及本人
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利益及其它股东权益受
到损害,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未
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
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或任职于
任何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二、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生
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
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
何与发行人产品或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三、如发行人未来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且拓展后的产品与业务范
围和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产品或业务方
面存在竞争,则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积
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四、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人及
本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利益及其它股东权
益受到损害,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
和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三、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的近亲
属/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
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
规定执行,通过与发行人签订正式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
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人及本
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提供比独立
第三方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切实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
四、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职务便利,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
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人及本人的近亲
属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常创常州、常创天使、三江
龙城英才、三江苏州、三江金桥、东证夏德、东证唐德、福建颂德承诺
“一、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
交易。
二、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
交易。
三、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
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
发行人签订正式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
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交易过
程中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提供比独立第三方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切实维护
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
四、本企业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不会通过关联交易
损害发行人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持
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
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3)其他主要股东承诺
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舒晓正控制的企业,常州新栎、常州新跃承
诺:
“一、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未披露
的关联交易。
二、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发生
关联交易。
三、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
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
发行人签订正式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
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交易过
程中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提供比独立第三方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切实维护
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
四、本企业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不会通过关联交易
损害发行人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利益或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
“一、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此声明不存在如下情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
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
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
人责任;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八)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
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
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十)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除已在调查表中披露的企
业外,未持有其他企业股权,亦不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
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公开发行说明书已披露的情形外,本人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相互之间不存在直系血亲关
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有关
一致行动人的协议或安排。
四、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间接从事或者为他人从事与发
行人的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也未向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
的企业投资。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亦不会直接/间接
从事或者为他人从事与发行人的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也不会向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投资。
五、本人与本次发行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投资、任职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或者利益安
排协议。
六、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经了解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定义务和责任。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将不会发生组织、参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七、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
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八、本人保证上述承诺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
任。”
(2)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本公司对上述事项的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如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舒晓正承诺
“一、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严格按照《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利润分配政策。
二、本人同意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上,将对符合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三、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
若违反本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严格按照《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利润分配政策。
二、本人同意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将对符合利润分
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三、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
若违反本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针对本人于 2024 年 12 月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股份锁定
期延长至百瑞吉本次发行完成后一个月,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
股份。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
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
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发行人及其下属分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被追偿本次发行上市之
前未足额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受到有关
政府部门的处罚、承担任何损失,本人将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承担滞
纳金和罚款等相关费用,并足额补偿发行人及其下属分公司因此发生的所有支
出和所受任何损失,保证发行人及其下属分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分公司造成的一
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未来将不从事医疗美容业务,并将通过对相关事项投否决票、增加本人限
售期、放弃分红、赔偿损失等措施对该承诺进行约束。
(二)前期公开承诺
“1、本人在挂牌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
制的数量均为本人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
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
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
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
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新三板挂牌所做的所有承
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锁定的承诺函
“1、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
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新三板挂牌所做的所有承
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除公司外,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目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
业均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或
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导致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与公司的业务产
生竞争,则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的方式,
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
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公司所有。
上述承诺的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且公司可以暂扣本人自公司处应获取的分红(金
额为本人未履行承诺之补偿金额),直至本人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函
“1、除公司外,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目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
业均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或
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导致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与公司的业务产
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及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的方
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
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公司所有。
上述承诺的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且公司可以暂扣本人自公司处应获取的分红(金
额为本人未履行承诺之补偿金额),直至本人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遵循公平、公正、公
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
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
等任何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或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或其他资源;不要求公司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
相应的回避程序。
人自愿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司存续且本人依照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有)、薪酬及津贴作为履行上述承诺的担保,直至本人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东的利益,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或
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
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给公司或其他
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1、如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
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若公司或其分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被追偿本次挂牌及转让之前未
足额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受到有关政府
部门的处罚、承担任何损失,本人将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承担滞纳金
和罚款等相关费用,并足额补偿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因此发生的所有支出和所
受任何损失,保证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
损失、损害和开支。”
“如因出租方未取得或未合法取得租赁物业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出租方违反
规定向公司出租房屋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公司承租的租赁物业发生相关纠纷或
公司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该等房屋或遭受损失、处罚,本人承诺承担因此造成公
司的损失中未获得第三方赔偿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因进行诉讼或仲裁、罚
款、寻找替代场所以及搬迁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如因公司承租的其他第三方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且在被主管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导致公司被处以罚款的,本人承诺承担因此造成公司的
损失。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
支。”
“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和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后的任何期间内,若环保、安全等主管部门因挂牌前公司存在违反环保、安全
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等规定的情况而对公司进行处罚,本人将无条
件地全额承担处罚的金额,并充分补偿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
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
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
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
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
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
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
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
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
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
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
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
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诺
“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中我
司出具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16.77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
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
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
性做出投资。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
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
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
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
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
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带量采购”政策相关风险
强调“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促进市场竞争等原则探索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
中采购,鼓励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带量谈判采购,积极探索跨省联盟采购”。2020
年 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
〔2020〕5 号),要求“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
中带量采购”。2021 年 6 月,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国家组织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明确重点将“临床用量较大、
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分、同质化水平较高的高值医
用耗材”纳入采购范围。
公司销售区域覆盖全国多个省市,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防粘连
材料产品已在河南省被纳入集中采购。未来,随着国家进一步推进集采政策,
公司主要产品面临在更多省市被纳入集采范围、无法中标、销量缩减或价格大
幅降低等风险。如公司销售策略未能适应相关政策,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
不利影响。
(二)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风险
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是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通过对医疗
资源的有效配置引导医疗服务和医疗器械采购规范化发展。2021 年 11 月,国
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 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医保发〔2021〕48 号),明确从 2022 到 2024 年,全面完成 DRG/DIP 付费方
式改革任务,推动医保高质量发展。2024 年 7 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
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 2.0 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优
化了 DRG 核心分组及 DIP 病种库核心病种,使得结构更加合理。未来随着相
关政策的全面推行,受按病种结算标准化付费的制约影响,可能会导致公司产
品临床使用率下降或销售价格下降,进而对公司的收入和毛利率产生不利影
响。
(三)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报 告 期 内 ,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19,817.83 万 元 、 23,122.72 万 元 及
呈现持续增长。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收入和利润基数持续增加,公司保持
高速增长的难度有所提升。若未来行业竞争加剧、医疗器械行业监管政策发生
较大变化而公司不能较快适应、公司产品研发进度不及预期、市场推广能力下
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未达预期,或公司出现本节所述的其他风险因素,
或多项风险因素同时发生,亦有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波动乃至下滑的风
险。
(四)技术研发风险
生物医用材料产品的研发周期一般较长,通常需通过临床前研究、临床研
究、注册申请、上市后临床研究及产品维护等多个环节,且生物医用材料领域
涉及学科广泛,学科交叉较深,技术壁垒较高,资金需求大,研发项目进展受
较多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公司在研项目研发失败或未能及时产
业化,或研发的新产品不能获得市场认可,将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生产经营
及现金流周转造成不利影响。
(五)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舒晓正直接持有公司 27.84%的股份,并通过常
州新跃、常州新栎合计控制公司 32.3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为发行人的第一大
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舒晓正的持股比例将产生一
定程度的下降。如果公司上市后因其他股东增持股份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持股比例进一步下降,不排除因此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稳定、重大经
营决策方面效率降低的情况,进而存在对公司的稳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风
险。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6〕1931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
其主要内容
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1011 号),主
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
为‘百瑞吉’,证券代码为‘92020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
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
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 年 9 月 24 日
(三)证券简称:百瑞吉
(四)证券代码:92020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8,225,832 股;本次发行不安排超额配
售选择权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8,225,832 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608,467 股。其
中,本次发行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7,403,249 股,占比为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0,617,365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822,583 股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
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
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选择《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
标准:“(一)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
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
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 16.77 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68,225,832 股,按照
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市值为 114,414.7203 万元,公
司发行后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容诚审字[2025]230Z0293 号和容诚审字
[2026]230Z2203 号),公司 2024 年度、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5,231.16 万元、7,634.01 万元,不低
于 2,500 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
为 24.33%、27.31%,不低于 8%,符合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款
的“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的上市标准要求。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ioRegen Biomedical (Changzhou)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6,00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舒晓正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8 年 04 月 28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3 年 05 月 22 日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冶路 117 号 B 座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药品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
经营;化妆品生产;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零售;检
验检测服务;药品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
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
生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生物医用材料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所属行业 C27 医药制造业
邮政编码 213125
电话 0519-88408555
传真 0519-88407911
互联网网址 www.bioregenmed.com
电子信箱 brsd@bioregenmed.com
信息披露部门 证券事务部
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云云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519-88408555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舒晓正直接持有公司 27.84%的股份,并通过常州新跃、常州
新栎控制公司 4.5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 32.36%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为百瑞吉的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不安排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舒晓正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比例为 24.49%,并通过常州新跃、常州新栎控制公司 3.97%股份,合计控制
公司 28.46%股份,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舒晓正,男,1974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未拥有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
为 33010619740629****,博士研究生学历。主要工作经历:2004 年 12 月至
上海百瑞吉(已注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8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不安排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注:股份比例数值为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
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资管计划
参与本次公开发行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号 量(股) 量(股)
董事、常务副总经 2026 年 7 月 24 日-2029 年
理、董事会秘书 7 月 23 日
年 7 月 23 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中金百瑞吉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百瑞吉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经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百瑞吉员工战配资管计划获配的
股份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
始计算)。
百瑞吉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 822,583
股,占本次发行股份的 10.0000%,均为非延期交付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金百瑞吉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QV57
管理人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备案日期 2026 年 9 月 2 日
成立日期 2026 年 8 月 26 日
到期日 2036 年 8 月 26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百瑞吉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发行人员工构成、类别、认购金额情况如
下:
认购资产管理计 资产管理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参与类别
划金额(元) 持有份额比例
常务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合计 13,794,716.91 100.00%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
售,所获配售股份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
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股) 数量(股)
(%) (%)
一、限售流通股
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且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
日期间,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的,则可以申请解除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上述限售承诺。 人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常州新跃企业管理
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且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 人控制的企业,控股
日期间,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伙)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制的一致行动人
分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的,则可以申请解
除上述限售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常州新栎企业管理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伙)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制的一致行动人
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股) 数量(股)
(%) (%)
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本单位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常州新芮企业管理 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开始计
伙)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持有或
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常州新煜企业管理 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开始计
伙)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持有或
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针对本人于 2024 年 12 月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发
行人股份,股份锁定期延长至百瑞吉本次发行完
成后一个月,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
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常创(常州)创业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开始计算)届满之日止,或本次发行上市终止之
限合伙)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股) 数量(股)
(%) (%)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三江资本(常州)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中心(有限合伙)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上海鸿富私募基金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管理有限公司-福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伙企业(有限合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伙)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海谱润创业投资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伙)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正峰股权投资管理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有限合 伙)
开始计算)届满之日止,或本次发行上市终止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股) 数量(股)
(%) (%)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企业(有限合伙)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梧桐三江(上海)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创业投资管理中心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有限合伙)-苏
州梧桐三江创业投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资合伙企业(有限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合伙)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苏州君实协立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海宁东证唐德投资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合伙企业(有限合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股) 数量(股)
(%) (%)
伙)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开始计算)届满之日止,或本次发行上市终止之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常州高正久益创业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伙)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股) 数量(股)
(%) (%)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上海道杰投资有限
公司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江苏金财投资有限
公司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海先临投资有限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公司-上海永强鸿
坤资产经营中心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有限合伙)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常州龙城英才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
开始计算)届满之日止,或本次发行上市终止之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股) 数量(股)
(%) (%)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三江金桥(上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常创天使(常州)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限合伙)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常州启泰创业投资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合伙企业(有限合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备企业股权投资基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金(有限合伙)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股) 数量(股)
(%) (%)
开始计算)届满之日止,或本次发行上市终止之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常州金坛协立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股) 数量(股)
(%) (%)
合伙企业(有限合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伙)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开始计算)届满之日止,或本次发行上市终止之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深圳今晟股权投资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管理有限公司-珠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权投资合伙企业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有限合伙)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南京睿之哲企业管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有限合伙)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常州新北区和嘉上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开始计算)届满之日止,或本次发行上市终止之
心(有限合伙)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股) 数量(股)
(%) (%)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常州启泰创业投资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合伙企业(有限合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圃企业股权投资基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金(有限合伙)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常州启泰创业投资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伙)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江苏国冶控股有限
公司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
开始计算)届满之日止,或本次发行上市终止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股) 数量(股)
(%) (%)
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中金百瑞吉 1 号员
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个月 对象
合资产管理计划
小计 59,794,782 99.66% 60,617,365 88.85%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205,218 0.34% 7,608,467 11.15% - -
合计 60,000,000 100.00% 68,225,832 100.00% - -
注 1:本次发行不安排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 2:以上数据尾数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 3: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常创(常州)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三江资本(常州)龙城英才创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福建颂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谱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见 本 节 之
(有限合伙)
正峰股权投资管理(枣庄)合 发行前后的
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证夏德投 动情况”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梧桐三江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苏州君实协立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常州新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40,099,048 58.77 -
注:上表中股份比例数值为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
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8,225,832 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16.77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 2025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本次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1.13 元/
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5 年
每股净资产为 6.23 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13,794.72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230Z0130 号),确认公司截
至 2026 年 9 月 9 日止,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3,794.72 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
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3,201.62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593.10 万元,
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822.58 万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9,770.51 万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201.62 万元,其中:
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
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0,593.10 万元。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发行人(甲方)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分别与中金公司(乙方)和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
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
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立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开户主体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媒体质疑、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突发事件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
未消除的情形,且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关于口
碑声誉的重大负面情形;
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也没有发生其
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不利影响,或对公司利益产生损害的其他情形;
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也没有发生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
情形;
形;
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亮
保荐代表人 马平恺、朱强
项目协办人 李长根(已离职)
项目组其他成员 徐景阳、沈黄阅、佟婧、周洲、孙泉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中金公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
交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
意见如下: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条件,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定位要求,同意推荐百瑞吉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