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岸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千岸科技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819号);公司股
票于2026年7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17,5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24.3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400,000.00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7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募集资金账户,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验
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518Z0104号)。
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
募集资金,并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
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合计 51,425.80 37,240.00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
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
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在募投
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存在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后续再由募
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存款账户的客观实际需求,主要原因如
下:
及住房公积金、奖金、补贴等人员薪酬及各项税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
的要求,人员薪酬及各项税费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统
一划转。因此,公司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前述款项。
能限制,需要向境外供应商以外汇支付款项,无法通过募集资金账户直接进行现
汇支付;同时海关进口增值税等税款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
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账户直接支付。
行账户支付,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影响公司运营效率。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
程
事项实施前,确认具体支付方式并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合同或实施。
投项目相关款项申请付款。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自有资金进行
款项支付。
支付募投项目的相关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以自有资金支
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相关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的自有资金账户,上述置换事项在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
问询。
并置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和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9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二次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
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