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岸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千岸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819号);公司股
票于2026年7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17,5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24.3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400,000.00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7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募集资金账户,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验
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518Z0104号)。
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
募集资金,并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
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合计 51,425.80 37,240.00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5月8日)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之日至2026年7月31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36,503,863.02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36,503,863.02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承诺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预先投
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号 投资金额 入金额
供应链及运营中心系统建
设项目
合计 372,400,000.00 36,503,863.02 36,503,863.02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52,850,000.00 元(不含增值税),
其中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金额为 236,283.65 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 236,283.65 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不含税)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拟置换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 41,415,603.14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7,000,000.00 - -
律师费用 4,198,113.21 -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236,283.65 236,283.65 236,283.65
合计 52,850,000.00 236,283.65 236,283.65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
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9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二次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