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捷股份: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3 00: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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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 800 弄 35 号 606 室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众捷股份   指    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激励计划(草案)》
               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苏州众捷汽
本次激励计划    指    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考核办法》    指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在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
               员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向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
限制性股票     指    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
               登记的公司股票
本所        指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
               书》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接受众捷股份的委托,根据《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
市规则》及《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众捷股份《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众捷股份如下保证:众捷股份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
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
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
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
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众捷股份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公司现持有苏州市数据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81551164044U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551164044U
 住所:           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工业集中区(翁家庄)
 法定代表人:        孙文伟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2,16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0-02-10
 营业期限:         2010-02-10至无固定期限
               金属零部件、汽车空调机械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以上项目
               涉及环评的,凭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相关制造加工活动)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经营范围:         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众捷股份系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309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
股票并于2025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简
称“众捷股份”,股票代码为301560。
  根据《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终止或撤
销法人资格的情形,不存在证券违法、违规或需要终止上市资格的其他情形。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6]230Z1113
号”《审计报告》及“容诚审字[2026]230Z1112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深交所的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
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议通过了关于《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此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出具《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
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实行本次激
励计划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不少于 10 天;
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履行相应的程
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上
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五章“实施程序”及《监管指南》
                          “第二章 公司治理”
之“第二节 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的相关规定,公司仍需
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的规定,根据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次激励计划的
目的;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次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包括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获
授权益的数量、所占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所占比例;本次激
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
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包括授予条件、归属条件、激励对象满足各
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考核指
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
处理;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
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次激励计划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
象间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监管指南》
“第二章 公司治理”之“第二节 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中
要求激励计划中作出规定或说明的各项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的情况。
  四、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众捷股份独立董事、单
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共计 13 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决议公告》《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监管指南》
“第二章 公司治理”之“第二节 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的
规定进行公告,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说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
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系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
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
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之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程序”所述,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出席公司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认
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
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参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的资金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且不存在违反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董事吴勇臻、孙琪、秦芹拟参
与本次激励计划,因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
行表决过程中,上述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
   《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履
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安排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情
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9月21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卢超军                           庄   媛
                                陈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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