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嘉澳: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3 00: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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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ST嘉澳          编号:2026-058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2026 年 9 月 22 日;
?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6.00 万份;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
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
权的议案》,确定以 2026 年 9 月 22 日为预留授予日,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60.11
元/份(调整后)。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公示的
相关内容存有异议。2026 年 6 月 1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
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6-031)。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在公司出现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时,按照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权益数量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以及确定授予日、向激
励 对 象 授 出 权 益 等 事 项 。 2026 年 6 月 18 日 , 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33)。
了《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2026
年 8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6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完成登记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6-053),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2026 年 8 月 25 日;2026 年 9
月 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6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

《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60.11 元/份。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 20.00 万份,本次预留
授予 16.00 万份股票期权,剩余 4.00 万份股票期权不再授予,该部分预留权益失
效。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授予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次
激励计划,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以下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
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均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
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以 2026
年 9 月 22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3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6.00 万份(行权价
格 60.11 元/份)。
   (四)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效期自本次股票期权预留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行权或注
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每期比例均为 50%。
   权益类型         激励对象         获授数量       占授予日股本总额比
                                            例
   股票期权     核心骨干人员(3 人)      16.00 万份      0.21%
    合计           3人          16.00 万份      0.21%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
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
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放弃的权益
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调整至预留份额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二)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6 年 9 月 22 日,该授予日
为交易日,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 12 个月
内确定,且不属于《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符
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
为 2026 年 9 月 22 日,并同意以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60.11 元/份向 3 名核心骨干人
员授予 16.00 万份股票期权。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预留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
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计算
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在等待期内按照行权比例分期摊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同
时计入资本公积。
  公司将以 2026 年 9 月 22 日(授予日)的市场数据为基础,确定股票期权估
值模型的重要参数(标的股票市场价格、行权价格、预期波动率、无风险利率、
预期期限、预期股息率等),并据此测算本激励计划应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
及各期摊销金额。具体参数选取及以授予日实际市场数据测算的费用金额,以公
司后续披露的公告为准。
(二)预计本次授予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授出权益时披露会计处理方
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
当计提的费用及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
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在等待期内按照行权比例分期摊销确认股份支付费
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
据为基础,确定股票期权估值模型的重要参数(标的股票市场价格、行权价格、
预期波动率、无风险利率、预期期限、预期股息率等),并据此测算本激励计划
应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及各期摊销金额。具体费用金额及对公司各期经营业
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披露的公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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