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2 22: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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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6-050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下属
全资子公司嘉兴兴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兴颂”)
于近日与北京尚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尚势”)签署《拾象尚势
(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
                        (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参与投资拾象尚势(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
业”),并同意授权普通合伙人北京尚势担任合伙企业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
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服务。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兴颂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以自有
资金认缴出资 65,000 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本次参与设立基金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
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管理人
    公司名称:北京尚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 年 12 月 8 日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 18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二层 A2079

    法定代表人:程杨
  控股股东:程杨
  实际控制人:程杨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
广;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投资领域:科技、信息技术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北京尚势与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 5%以
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目前已知的其他
参与投资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
公司股份。
  登记备案情况: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
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已取得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证书(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16371)。
  北京尚势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基金仍在募集期,其他有限合伙人尚未完全确定。
  三、拟投合伙企业的具体情况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缴付出资通知的要求缴付。缴付出资通知应于其所载明的该期出资的出资日之前
至少三个工作日送达有限合伙人。各有限合伙人应按照缴付出资通知要求将相应
的出资足额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目前基金尚处于募集认购
阶段, 最终认缴合伙人及其对应的出资额与出资比例以实际募集情况及工商登
记为准。
首次交割日起至首次交割日满四年之日,为“投资期”。投资期结束后合伙企业
的剩余存续期间为“退出期”。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
定将基金期限延长两次,每次一年。基金期限按照上述约定延长后,经普通合伙
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可继续延长。
  普通合伙人将尽合理努力寻求使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以适当方式退出,具体
退出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次投资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续,基金编号为 SET688。
  四、投资基金管理模式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提高投资业务的操作质量,合伙企业管理
人应组建由投资专业人士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向管理人负责,
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及投资退出进行专业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
一人一票,委员人选由管理人指定,委员人数亦可根据合伙企业管理人的独立决
定调整。
  各方同意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参与和延续合伙企业,
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
件。
  按照《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获得定期
报告、参与分配、转让合伙权益等。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根
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行使权利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人不
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
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1) 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合伙企业投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
       排他性的权力,应为合伙企业作出所有投资及投资退出的决策,并可
       对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而无
       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2) 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合伙协议,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代表合伙企
       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从
       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
      (3) 应为正常管理合伙企业事务投入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并安排其代理人、
       顾问或雇员在其管理和执行上述事务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4) 应履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普通合伙人应履行的职责,各方在此确
       认普通合伙人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履行该等职责;
      (5)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接受有限合伙人对其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
       监督。
       上述普通合伙人独占及排他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 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投资退出及其他业务;
      (2) 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3) 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
       必需的一切行动;
      (4) 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
       付款凭证;
      (5)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 选聘合伙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7) 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8) 签订与组建联接投资实体及投资持有工具相关的协议;
      (9) 处分合伙企业因正常经营业务而持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
       权利;
   (10) 聘任管理团队作为经营管理人员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11) 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代表合伙企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
      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
      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
      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2)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3)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遵守适用法律
      及相关法规或政策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4) 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另,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管理人另行减免,每一
有限合伙人应按照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在各合伙人之间可分配资金中的项目收入应根据投
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可分配资金中的其他收入应根据实缴出资额比例
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决定的其他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上述初步划分归属于普
通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归属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
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1)实缴出资额返还:直至该有限合伙人累计
分配额等于其实缴出资额;(2)剩余分配:根据协议约定在普通合伙人和该有
限合伙人之间进行剩余分配。
投资。
  合伙企业不得举借融资性债务,不得使用杠杆融资;不得从事担保业务;但
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可以为投资组合公司提供借款或者担保。但
该等借款、担保的期限应不超过一年且其到期日不应晚于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退
出之日,且在合伙企业期限内任一时点,该等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届时合
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 20%。
  五、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参与本次投资,旨在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资源及其投资管理优
势,在保障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挖掘优质投资机会,优化公司投资
结构,以期进一步提升公司资金投资收益水平和资产运作能力,符合公司可持续
发展及稳定增长的需求。
  本次对外投资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存在风险
事宜尚待进一步协商、推进和落实,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
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
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投资进展情况,认真及时履行相关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其他说明
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拟投基金中任职。
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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