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则》”) 《深
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
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
有关规定,符合实际情况。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
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