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6-055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9/29 - 2026/9/30 2026/9/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2026 年 6 月 25 日召开)授权,并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6 年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800,495,82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8,004,958.25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9/29 - 2026/9/30 2026/9/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其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0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即“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9 元人民币。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
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
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该等股东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合规与法务部
联系电话:0535-4830777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