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音控股: 《会计核算制度》(2026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2 11: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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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制度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天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境内外全资与控股子公司(以下统
称“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与及时,加强财务内部控制,
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 年修
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5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以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
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28 号)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与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
理实际、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境内外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下属需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事业部与产业单位等各单位(统称“各单位/核算单元”)。
  二、 适用主体分三层界定:
  ㈠ 公司层面(上市公司):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承担对外报告、合并报表、信
息披露及监管合规主体责任;
  ㈡ 并表披露主体:公司及全部全资、控股子公司,构成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披露口径的核算与
报告主体;
  ㈢ 各单位(核算单元)层面:下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产业单位等需独
立设账、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为对内统一核算规范的管理对象。
  三、境外子公司应以遵守所在地强制性法律法规为前提,但与本制度存在冲突时,须立即向
公司财务管理部报告,并在编制报送集团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附注中,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的要求进行调整,同时专项披露该等差异的内容、形成原因及对财务数据的影响金额。
  四、各核算单元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会计假设
  一、会计主体假设:各单位应当以自身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作为会计核算对象,独立进行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明确会计核算空间范围。公司对境内外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济业务,
分别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单独核算、单独列报,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控制原则界定合并范围,
清晰划分本公司与股东、关联方及其他非关联方的经济业务界限,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地反
映特定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持续经营假设:本会计核算以各单位在可预见的未来持续经营为基本前提,假设各单位
在可预见的未来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破产清算计划。企业会计政策选择、资产计量、收益确认
等会计处理方法均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之上,如经评估存在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需按上
市公司监管要求在财务报告中专项披露不确定性因素、应对措施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三、会计分期假设:将各单位持续经营的经济活动划分为连续、相等的会计期间,包括会计
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统一采用公历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季度、月度为自然
会计期间,按期间编制财务报告,满足境内外监管披露、内部管理决策及利益相关方信息需求。
  四、货币计量假设:以货币作为会计核算主要计量单位,综合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财
务状况,境内单位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境外子公司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货币为主的,可按
规定选定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对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折算为人民币反映。货币计量
以币值相对稳定为前提,若所在地区发生恶性通货膨胀,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9 号——外币折算》
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循中国境内会计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会
计核算行为及结果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保财务信息合规性及披露适配性。
  二、真实性完整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核算依据,如实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
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交易事项,保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完整无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三、一致性可比性原则: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核算方法前后各期保持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
正》履行审批程序,并按上市公司要求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变更原因、影响金额及无法追溯调整的
说明。
  四、风险导向原则:聚焦外币折算、关联方交易、数据资源核算、研发支出资本化、重大资
产减值等高危业务环节,强化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防范会计差错、财务造假及合规风险,匹配
上市公司内控监管要求。
  五、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费用的确认与计量遵循权责发生制,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
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计入当期损益;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
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计入当期损益。
  六、审计监督独立性原则:会计核算全流程接受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监督,审
计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行使财务监督职权,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过半数通过,确保会计核算行为合规、财务数据真实可信,满足上市公司治理要求。
                第二章 会计基础规范
第五条 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一、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的确定执行本制度第三条会计假设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
  二、会计计量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辅以公允价值、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等计量属性,
计量属性的选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以能够可靠计量且反映会计要素实际
价值为前提,不得随意变更。
  三、会计记录文字统一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及境外子公司可同时使用当地通用文字,但
中文记录为法定基准,符合《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四、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做到定岗、定人、定责,
确保会计核算工作有序开展,不相容职务严格分离。
  五、会计科目使用、会计报表编制严格遵循公司单独行文的配套规范性文件要求,核算所需
表单按公司统一模板执行,确保核算口径统一、流程规范、披露数据衔接一致。
第六条 会计科目管理
  一、公司需制定《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规范》,作为各单位会计科目设置、使用及明细增设
备案的唯一统一标准,该规范含会计明细科目增设的备案条件、审批流程、层级要求及资料留存
等全部规则,一级会计科目不得擅自增设、删减、变更。
  二、境内外子公司因当地法规要求、业务发展需要增设明细科目的,须严格按《会计科目体
系及使用规范》中明确的备案规则履行全套程序,备案通过后方可启用,未备案不得擅自增设。
  三、租赁等特色核算科目,严格按《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规范》中明确的核算范围、明细设
置、计量要求执行,确保核算数据可直接归集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四、财务管理部根据会计准则更新、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业务发展需求,动态维护会计科目
体系,科目调整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同步修订《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规范》,按要求披露。
第七条 会计凭证与账簿管理
  一、原始凭证
  ㈠ 所有经济业务发生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境外业务取得的外
文原始凭证,需附中文译本并由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㈡ 原始凭证审核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不真实、不合
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
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
凭证上更正。
  ㈢ 原始凭证的传递、保管应符合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确保传递及时、保管完整,不得毁损、
遗失。
  二、记账凭证
  ㈠ 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应具备日期、编号、摘要、会计科目、
金额、附件张数、制单人员签章、审核人员签章等法定要素,要素缺失的不得作为记账依据;跨
境业务需单独注明原币金额、折算汇率及折算依据。
  ㈡ 记账凭证审核严格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制单与审核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财务
系统嵌入智能风险审核规则,按业务风险等级自动触发对应审核流程,所有审核操作、意见及结
果均在系统全程留痕,确保可追溯、可核查;特殊情况需临时简化审核流程的,须经公司财务负
责人审批后执行,事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全审核手续,并在财务系统中注明简化原因及
审批相关信息;审核通过的记账凭证方可作为记账依据。
     三、会计账簿
     ㈠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公司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账簿登记以经过审核的记账凭证为依据,符合《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严禁私设会计账簿。
     ㈡ 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符合相关要求,账簿记录发生错误的,应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
更正法、补充登记法进行更正,更正处应由会计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确
认。
     ㈢ 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进行相互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账实相符,核对结果形成书面记录留存,核对频率及要求匹配上市公司内控核查标准。
第八条 会计信息化与数据安全
     一、各单位统一使用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财务信息化系统,系统应支持企业会计准
则全口径核算、数据资源专项核算、多币种折算及智能风险审核管控,与公司《会计科目体系及
使用规范》无缝衔接,系统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符合《会计法》
第十三条规定,具备合法、有效、可追溯性。
     二、财务信息化系统应嵌入智能风控及审核规则,实现业务类型自动识别、审核流程智能触
发、权限分级管控,确保审核流程与业务风险相适配;系统功能升级、规则调整需履行内部审批
程序,由财务管理部统一组织实施。
     三、按分级授权、职责分离、最小权限原则设置系统访问权限,制单、审核、审批、记账等
岗位权限相互隔离,严禁越权操作、违规授权;定期对系统权限进行核查,及时清理闲置权限,
核查结果按要求留存,确保权限设置与岗位职责一致。
     四、财务数据存储、传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会计法》及公司数据安全管
理规定,电子会计资料实行本地存储+境内加密备份双保险机制,备份频率不低于每月一次,备份
介质妥善保管;引入区块链技术实现电子会计凭证存证,防止数据篡改、泄露。
     五、不定期开展财务信息化系统安全渗透测试及漏洞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建立系统故
障应急处理机制,确保财务核算工作连续、稳定开展,保障财务数据安全,满足上市公司数据安
全监管要求。
第九条 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含纸质档案、电子档案、配套表单原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销毁
等工作,严格遵循《会计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上市公司披
露相关会计档案实行单独归档、永久留存。
  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应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永久、三十年及十年之分类保管要求: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报告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应永久保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与会计账簿等,保
管期限为三十年;月度及季度财务报告等,保管期限为十年;境外子公司之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参照境内标准执行,并遵循孰长原则。
  三、电子会计档案的归档应符合国家电子档案管理相关标准,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性、
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会计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档案生成、存
储需匹配上市公司披露档案要求。
  四、会计档案销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由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
责人、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计委员会签字批准后,由档案管理部门与财务管理部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按照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章,
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
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三章 核心业务核算规范
第十条 存货核算(CAS 1)
  存货核算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结合
公司分销、零售、服务等多元化业务类型,明确存货的确认时点、计量标准及核算方法。具体操
作依据《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规范》执行,核算数据须与上市公司存货披露口径保持一致,以确
保存货核算的合规性及披露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 收入核算(CAS 14)
  收入确认与计量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采用“五步法”模型进行会
计处理,结合公司分销、零售、服务等不同业务类型,明确收入确认时点、计量标准及核算方法,
具体操作遵循《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规范》,核算数据需与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披露口径一致,确
保收入确认合规、披露准确。
第十二条 金融工具核算(CAS 22/CAS 23/CAS 24)
   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列报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按业
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减值处理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执行,套期会计
严格匹配准则适用条件,具体核算要求遵循《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规范》,相关数据披露符合上
市公司金融工具附注要求。
第十三条 租赁业务核算(CAS 21)
   租赁业务的确认、计量、列报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相关规定,区分承
租人和出租人进行会计处理,承租人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
负债,具体明细设置、计量方法遵循《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规范》,披露数据需匹配上市公司租
赁业务专项披露要求。
第十四条 研发支出核算(CAS 6)
   研发支出的核算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相关规定,区分研究阶段支
出和开发阶段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开发阶段支出满足准则规定资本化条件的,予以资本化,计入
无形资产成本;不满足条件的,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研发资本化判断口径,研发费用化、资本
化金额需与上市公司研发费用披露口径一致,公司需制定专项会计核算制度以规范研发支出的核
算过程。
                    第四章 其他业务核算规范
第十五条 关联方交易核算(CAS 36)
   关联方的认定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公司关联方名单管理规
定的相关要求。关联交易须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须履行公允性评估程序。为满足准则对清晰
核算与充分披露的要求,关联交易应设置辅助核算。严禁通过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或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核算应与披露相衔接,依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在
财务报告中专项披露关联方关系、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定价依据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股权激励核算(CAS 11)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区分以
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核算,公允价值计量采用合理估值方法,具体核算要求遵
循《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规范》,相关数据按上市公司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专项披露。
第十七条 境外子公司相关核算
  境外子公司记账本位币选定与变更、财务报表折算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9 号——外币
折算》相关规定,折算差额按准则要求处理,境外业务与境内核算口径保持一致,当地法规与集
团规范存在差异的,需专项披露并按境内标准调整,合并财务报表时消除内部交易抵销事项,确
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资产减值核算(CAS 8/CAS 22)
  资产减值核算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区分非金融资产减值与金融资产减值进行会计处理,具体计提标
准、核算方法遵循《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规范》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重大资产减值损失按
该规范履行审批及披露程序,并按上市公司要求专项披露减值原因、测试过程、影响金额等信息。
                   第五章 财务报告与披露
第十九条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公司颁布《会计报表编制与披露规范》(以独立文件形式发布),作为各单位财务报告编制、审
核、审批及披露的统一标准。该规范明确了财务报告的分级审批流程、权限设置与专用表单要求。
各单位须严格遵循本规范,并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确
保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满足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要求。本规范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财务报告体系与编制要求
  一、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公司财务报
告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编制。
  二、财务报告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不得随意变更财务报表编制基
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按控制原则确定,覆盖公司及所有全
资、控股子公司,合并范围变更需按规定披露变更原因、影响金额等信息。
  三、财务报告编制应遵循及时性原则,年度财务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半年度财务报告需在会计年度中期终了后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财务报告需在
会计年度季度终了后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时限要求。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审批与披露
  一、公司层面财务报告履行分级审批程序:年度财务报告经财务管理部编制、审计委员会全
体委员过半数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披露;半年度财务报告经财务管理部编制、审计委员会全体委
员过半数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季度财务报告经财务管理部编制、财务负责人
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二、公司层面财务报告需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三、财务报告披露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监管要求,通过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披露,披露内容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确保披露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公司会计核算数据保持一致,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涉及的财务指标
需与财务报告数据口径统一,不得出现差异。
  五、严禁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环节的外包行为,相关工作均由财务管理部独立完成。
第二十二条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更正》执行,自主变更事项须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按国家法规要求强制变更的,履行备案程序并披露。变更事项按上市公司要求在财务报告中专项
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影响金额及无法追溯调整的说明,影响金额达到上市公司监管标准的,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六章 内部控制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需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体系,严格遵循《会计法》和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要求,围
绕会计核算全流程制定内控细则,明确授权审批流程、岗位职责分离机制及风险防控措施,确保
不相容职务有效分离、授权审批规范有序、财产保护措施到位、会计系统控制严格执行,切实防
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制
  一、财务管理部日常监督:财务管理部不定期对各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开展合规抽查,重点核
查科目使用合规性、审核流程执行情况、核算数据与披露数据衔接性、内控流程执行情况等,抽
查结果编制《会计核算合规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二、内部审计专项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直接隶属于审计委员会。通常每年开展一次会计核算
专项审计,着重审查高风险业务(如:金融衍生品交易、投资、关联方交易、重大资产处置)的
核算合规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以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审计结论须直接呈报至审计委员会,
并就违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持续跟进直至整改完成。相关审计资料须单独归档保存。
  三、审计委员会独立监督:审计委员会按《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行使财
务监督职权,审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重大财务文件,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计政策/估计变更、重大资产减值等
重大财务事项,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及审计工作质量,核查会计核算违
规事项并督促整改,向董事会提交监督报告。
  四、外部审计监督: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随同年度报告披
露,接受监管机构及全体股东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本制度及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的行为,按情节轻重给予绩效考
核降级、经济处罚、岗位调整、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重大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年度考核,与绩效评价、薪酬分配挂钩,责任追究
相关资料归档留存,确保可追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配套管理文件
  本制度为公司会计核算核心基本管理制度,相关具体操作规范按核心必备+按需制定原则,配
套以下单独行文的管理文件,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财务部牵头制定,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按需制定专项文件:《研发支出资本化专项管理办法》《重大资产减值核算专项管理办法》
等,统一按“TY-业务简称-年份-序号”编码,由相关业务部门联合财务部制定,经审计委员会
审议后报董事会按权限批准。
第二十七条 制定与修订
  一、制定与审批: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起草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
  二、修订启动条件: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启动修订程序:
  ㈠ 国家会计法规、企业会计准则或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发生重大调整;
  ㈡ 公司业务模式、治理结构或内部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
  ㈢ 审计或检查中发现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可操作性不足或与公司实际运营情况不符。
  三、修订流程:制度的修订工作由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经广泛征询意见后形成修订草案,
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订内容应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四、解释与执行: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202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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