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4 证券简称:东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78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 是否在前期 本次担保是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预计额度内 否有反担保
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 9,000.00 万元 29,450.00 万元 是 否
山西东睦磁电有限公司 8,000.00 万元 14,490.00 万元 是 否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62,534.00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8.38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
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
同编号:(2026)进出银(甬最信保)字第 1-012 号),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东睦科
达磁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睦科达”)与进出口银行在 2026 年 9 月 21 日至 2029
年 9 月 21 日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波 2026 人保 0023),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山西东睦磁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东睦磁电”)与中国银行在 2026 年 9 月
提供担保的最高限
额为人民币 8,000.00 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序 已审议的担保 本次担保最 已提供担保
被担保人名称[注 1] 债权人
号 最高额度 高限额 余额[注 2]
合计 100,000.00 / 17,000.00 43,940.00
[注 1]:截至本公告日,浙江东睦科达、山西东睦磁电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2]:
截至本公告日,
浙江东睦科达与进出口银行之间此前已发生的债务9,000.00
万元纳入本次担保项下额度,已计入“已提供担保余额”中;本次为山西东睦磁电担保
项下暂未发生借款事项。
(二)内部决策程序
于 2026 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 320,000.00 万元人
民币,其中为浙江东睦科达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 70,000.00 万元,为山
西东睦磁电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
(综合授信)
为 30,000.00 万元。
该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期限为公司股东会审议批
准生效后三年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和 2026 年 5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6-017、2026-019、2026-03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被担保人名称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 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 100% 9133052172276474XE
法人 山西东睦磁电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 100% 91140897MA7XF5HY1Q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被担保人名称 2026 年 6 月 30 日/2026 年 1-6 月(未经审计)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浙江东睦科达 86,349.59 51,413.62 34,935.97 42,235.87 -87.64 81,193.66 46,750.29 34,443.37 79,899.45 -142.09
山西东睦磁电 48,196.30 26,764.27 21,432.03 20,346.80 944.72 44,299.18 23,980.95 20,318.23 32,438.28 1,020.15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公告日,浙江东睦科达、山西东睦磁电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进出口银行于 2026 年 9 月 21 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
号:(2026)进出银(甬最信保)字第 1-012 号),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
保证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为债务人浙江东睦科达与进出口银行在 2026 年 9 月 21 日至 2029 年 9 月
证,最高债权额为本外币折合人民币 9,000.00 万元。
(2)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以下称“被担保债务”)包括:浙江东睦科
达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进出口银行偿还和支付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资款项
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
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浙江东睦科达应支付的任何其
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因上述款项导
致应付款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限额的,公司亦对此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
务人未按期偿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或发生了主合同项下任何其它的
违约事件,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书面付款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无条件地以债权人要
求的方式向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4)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保
证人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存在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对保证
人具有约束力。
(5)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如果保证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
按时支付被担保债务的任何款项或保证人应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项,债权人有权随时从保
证人在债权人、债权人的总行或总行的其他任何分支机构或债权人的代理行或其任何分
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扣相应款项,而无须事先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6)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项下的被担保
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和完全的效力。
本合同的效力不受保证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
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对债务人的债务所作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2)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债权人就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即
使被担保债务之上存在其它物的担保,保证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保证责任。债
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
他救济措施。
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的利益设定了抵押或质押,保证人在此同意和承
诺,如果债权人同意放弃或变更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权、质权或抵押权顺位、质权顺位的,
该等放弃或变更不影响和免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担保责任。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合同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合同。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而成
为无效或被撤销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并且,本合同将不因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成为无效或被撤销。
(1)保证人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完全
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保证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
记的营业范围的行为。
(3)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
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保证人已取得其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
保证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公司授权均已完成,本合同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
字人有效签署。
(4)保证人在做出本合同项下之保证时,没有发生,或就保证人所知,也不存在
未完结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针对保证人或其资产的、对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有
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5)保证人在此确认,其完全知悉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额度是
可以由债务人循环使用的。
(6)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下列事项:
(7)本合同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8)保证人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为被担保债务提供保证,其财务状况未受并
且不会因现有的或潜在的任何仲裁、诉讼或行政程序而受到不利影响。
(9)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告依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保
证人在该报表年度内的财务状况,并且自最近的财务报告出具之日起,未发生可能对保
证人的业务前景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使保证人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
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形。
(10)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
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11)保证人没有遗漏可能会使上述任何声明和保证造成误导的事项。
(12)保证人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保证
人将随时按债权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13)保证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法律和法规,严格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
的责任和义务。
(1)保证人应取得并完成为保持本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所需的一切批准或登记手续,
并办理所需的一切其他事项。
(2)在主合同项下任何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前,未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
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册资本的安排;如确因经营需要或国家政策、法律调整需要而进行上述安排的,保证人
应事先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并对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和义务作出令债权人满意的
安排;
合同项下保证能力的任何改变或修改。
(3)保证人如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任何变更登记,应立即通知债权人并将有
关登记文件的副本送交债权人。
(4)保证人与债权人在此特别约定,如果债权人就被担保债务持有任何其他担保,
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债权人首先行使其他担保。保证人不得以其与其他任何
保证人之间的比例安排为由要求按比例承担债权人所要求的保证责任。
(5)只要被担保债务尚未全部清偿,保证人将不会就其已履行保证责任的部分向
债务人追偿或主张权利。如果保证人因违反本条规定向债务人追偿或主张任何权利,从
而导致从债务人处收到任何款项,保证人应在收到该等款项时立即将其支付给债权人。
(6)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将
在变更后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金额、期限、币种
和利率等内容进行变更并且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情形除外。
(7)无需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将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与任何第三
方,该等转让一经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为此
完成相应的法定手续。
(8)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
者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在此对该等转让予以明确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其在本同项下
的担保责任。
(9)保证人承诺,在被担保债务未获全部清偿的期间,自保证人的年度财务报告
经审计后的 30 天内,向债权人提交该等财务会计报告。
(1)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同项下发生任何其他违约事件或由于任何原因使被担保债务提前到期。
误导性的,或公司拒绝履行或违反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承诺。
产处置行为,订立任何可能对其财务状况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协议或义务,或就公
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或收益向第三方设置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
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停业或暂停营业。
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
(2)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债权人有权:
还主合同项下欠付债权人的所有款项。
(1)因订立本合同、办理必要的备案或公证手续、履行及强制执行本合同所发生
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保证人承担。
(2)一经债权人提出要求,保证人即对债权人的下列费用和损失进行补偿:
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本合同自保证人本人签署或有权签字人与债权人的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
同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诉讼应在进出口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进行。
(1)未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
或部分的责任和义务。
(2)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
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3)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或保证人的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据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
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
人在本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
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于 2026 年 9 月 21 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宁波 2026 人保 0023),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山西东睦磁电之间自 2026 年 9 月 21 日起至
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 2026 年 9 月 21 日起至 2029 年 9 月 21 日期
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
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8,000.00 万元。
(2)在本合同“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
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
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
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
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
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
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
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
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
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
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
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
之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
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
适用诉讼时效。
若主合同包含《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对其中的授信额度使用期
限/业务合作期限进行延展的,需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保证人同意或保证人
拒绝的,保证人仅对原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业务合作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规
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对《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其它内容或事项的变更,以及对其项下
单项协议的变更,或对单笔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在本合同
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经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保证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
(2)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思
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保证人为公司的,提供该保证,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
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3)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
协助和配合;
(5)保证人未向债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6)若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
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
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解散、撤销、
(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7)保证人承诺资金来源合法,交易不违反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制裁规
定。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配合提供和更新本机构及其受益所有人信
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
(1)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能力的;
违约事件。
怖融资、核武器扩散、违反需适用的制裁规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保证人被列入联
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
施:
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
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
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
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
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
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
行。
经双方共同确认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
效力。
(1)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
人。
(2)若债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
权利及义务,保证人对此表示认可。债权人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
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
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权限开展的合理经营
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
司的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320,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浙
江东睦科达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70,000.00万元,为山西东睦磁电提供
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30,000.00万元。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62,534.00 万元,
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8.3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报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