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
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二〇二六年九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美心翼申”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为美心翼申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就美
心翼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
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及释
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美心翼申披露《关于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2026 年 3 月 13 日)前六个月至披露重组报
告书之前一日止。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本次重组各方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知
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
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法人买卖美心翼申股票的情形如下:
买卖股票
公司名称 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情况
卖出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 美心翼申持股 5%以上
有限公司 股份的股东
股
卖出
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 美心翼申持股 5%以上
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的股东
股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报
告中声明如下:“自 2026 年 1 月 8 日至 2026 年 1 月 26 日期间,本公司通过集
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美心翼申股份 1,647,116 股,本次减持前,已就减持安排与
交易所进行充分沟通,确认合规路径与披露要求。本公司减持美心翼申股票行为
系公司经营需要,与本次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形。美心翼申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和 2026 年 1 月 23 日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分别
披露了《持股 5%以上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109)、
《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26-007》公告。”
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在自查报告中声明如下:“自
美心翼申股份 1,647,200 股,本次减持前,已就减持安排与交易所进行充分沟通,
确认合规路径与披露要求。本公司减持美心翼申股票行为系公司经营需要,上述
减持行为系执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与本次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的情形。美心翼申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和 2026 年 2 月 25 日在北交所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分别披露了《持股 5%以上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
编号:2025-103)、《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26-009》
公告。”
四、核查意见
内幕信息买卖美心翼申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根据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出
具的声明与承诺,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核
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不存在其他买卖美心翼申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美心翼申股票的情形。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重组内
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美心翼申股票的行为,并在查询完毕后补充披露查询
情况。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