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心翼申: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12 0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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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收购泰
州鑫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精工”)直接及间接股权比例合计
曹宝红合计所持鑫宇精工控股股东泰州金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2)
Paul Schnaberich 直接持有的鑫宇精工 9.01%股份;3)Tong Kin Shing 直接持有
的鑫宇精工 8.70%股份。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进行了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
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续的情况。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
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
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
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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