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心翼申: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12 0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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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833      证券简称:美心翼申        公告编号:2026-081
              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
现金收购泰州鑫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精工”)直接及间接股权
比例合计 69.92%。本次交易的具体收购标的包括:1)荆剑、程雪梅、韩育锋、
蒋慧卿、曹宝红合计所持鑫宇精工控股股东泰州金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鼎公司”)100%股权;2)Paul Schnaberich直接持有的鑫宇精工9.01%股
份;3)Tong Kin Shing直接持有的鑫宇精工8.70%股份。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
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标的公司主营熔模精密铸造件研发、生产、精加工及销售,属于《产业结
合国家相关政策及法规。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不属于高危险、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报告期内,标的
公司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
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本次交
易符合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
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标准,不构成垄断行为,不存在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
合反垄断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涉及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相关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
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为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本总
额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社会公众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占本次交易完成
后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低于 25%。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
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的交易价格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
确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对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发表了
意见。本次交易相关标的资产的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根据鑫宇精工和金鼎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除已披
露的情形外,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均属其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纷,
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股权代持,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
排。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
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均有所提升,公司
的综合实力得以增强,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业务规模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
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
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
结构和独立运营的管理体系,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均保持独
立。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不会对
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上市公司将保持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符
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已出具相关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
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层组成的公司治理
结构,并设置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和机构,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
程》等公司治理制度,保证股东会、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行使职责,上市
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
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形,不适用《重组管理办
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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