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中伦成律(见)字第 155863-0003-260901 号
致: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
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
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的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明街西段 288 号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姚瑶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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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有权参加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包括: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6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括通过线上参会方式出席)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197,183,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370%;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5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70,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67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出席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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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通过线上参会方式出席)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
明文件,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
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数据由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经统计,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8,951,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487%;反对 84,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8,923,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44%;反对 112,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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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8,923,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344%;反对 112,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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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斌 沈晨叶
经办律师:
王荣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