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望布艺: 众望布艺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12 0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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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03      证券简称:众望布艺         公告编号:2026-022
              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26 年 9 月 11 日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61.00 万份
  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6 年 9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61.00 万
份,行权价格为每股 17.64 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 2026 年 8 月 29 日披露了《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2026 年 9 月 5 日,公司
披露了《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
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条件已成就。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和授权,同意公
司以 2026 年 9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2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61.00 万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64 元/股。
  (三)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
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次
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行权。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2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3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2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3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本次实际向 2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1.00 万份股票期权,具体分配情况如
下: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占本激励计划首次
                    获授的股票期权
    姓名         职务             出全部权益数量的    授予日股本总额的
                     数量(万份)
                                 比例          比例
           财务总监、
    鲍航                12.00     15.74%      0.11%
           董事会秘书
    姚文花    副总经理       6.00      7.87%       0.05%
    莫卫鑫    副总经理       6.00      7.87%       0.05%
    蒋小琴    职工董事       6.00      7.87%       0.05%
          小计          30.00     39.35%      0.26%
    核心人员(16 人)        31.00     40.66%      0.28%
          预留          15.25     20.00%      0.14%
          合计          76.25     100.00%     0.6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全部
权益数量的 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
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股票期权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经
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
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
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
舍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存在的差异性说
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公司董
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期权份额分配给其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
总量、首次授予数量及预留数量均不作调整。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内容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
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公司和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首
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以 2026 年 9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
月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
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6 年 9 月 11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股
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率);
  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为 2026 年 9 月 11 日,以 2026 年 9 月 11 日收盘价,对
首次授予的 61.0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 384.68 万元,
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
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
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
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权日、授予数
量、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
司就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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