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对象与条件
第三章 担保业务的分工管理
第四章 担保业务的审批管理
第五章 担保业务的执行管理
第六章 担保业务反担保要求
第七章 担保业务的资产处置
第八章 担保业务的风控管理
第九章 担保业务的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担保
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
办法>的通知》(冀国资字〔2026〕5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规章、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1 页(共 11 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或“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也包
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函等支
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除公司自身外,公司所属子、分公司一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债务人以自有资产向债权人提供的
担保不适用本办法。公司采取抵押或者质押方式为自身借款提供
担保的,按借款决策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坚持以下原则:
(一)量力而行,审慎适度。以自身财务实力为基础,坚持规
模适度,避免超出承受能力过度担保。
(二)权责对等,责任明晰。坚持担保决策权与风险责任相匹
配,坚持按持股比例共担风险,防止权责分离或单方承担不合理义
务。
(三)风险可控,全程管理。加强担保业务事前审查、事中监
控、事后处置全流程风险管理,落实有效反担保措施,及时发现并
应对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第二章 担保业务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公司仅对所属全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子公司提
供担保。严禁向自然人、非法人单位、公司体系外无股权关系的企
业提供任何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
第 2 页(共 11 页)
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等)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财务自身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
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百分之
四十。单户企业对外担保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章 担保业务的分工管理
第七条 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审批与执行为不相容岗
位,不允许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全过程,确保担保
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担保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一)财务部负责担保业务的评估和管理;
(二)法律事务部负责担保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三)审计部负责担保业务的审计监督,重点检查各部门是
否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担保业务,是否存在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混
岗现象,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四)经营管理部负责担保业务的关联交易审查;
(五)证券部负责审核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股东会、董
事会、公司内部决策等相关内容审查。
第四章 担保业务的审批管理
第九条 公司担保业务履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后,由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负责对担保业务进行审批,做出同意担保或不
同意担保的决议。
第 3 页(共 11 页)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为子公司确需超股比提供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十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
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以外的对外担保事宜,经党委会审议通
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董事会行使对外提供担保权限时,应
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中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不
得擅自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协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超出《公
第 4 页(共 11 页)
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提出议案,提请公
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担保业务的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债务人向担保人申请担保,应提前 20 日向担保人
提交担保申请资料。担保申请资料一般应提供本单位以下有关文
件资料:
(一)担保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担保事项,担保的主要
债务情况、担保方式、期限、利率、债权人、资金用途、请求担
保的理由、可提供的反担保方式。2.经营财务状况,本单位的生
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对外担保情况。3.
企业风险评估情况。4.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预测分析。担
保申请书经申请单位总会计师或经营副经理、经理审批签字并加
盖公章后,上报公司财务部;
(二)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复印件;
(五)经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决算财务报告
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等;
(六)担保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
目批准文件等资料;
(七)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八)担保合同初稿或者担保意向书;
(九)有反担保的,需提供反担保有关文件;
第 5 页(共 11 页)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
规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担保项目和被担保单位资信状况,对担
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在 5 日内出具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对不
符合公司担保规定的担保业务出具不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五条 财务部将申请担保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连同财务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送交法律事务部审查,法律事务部在收到相
关资料的 5 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
方评估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履行公司相关程
序后,分别由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负责委托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出具的担保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分析;
(三)被担保人资信情况分析;
(四)担保项目的可行性及风险分析。
第十七条 公司的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应对担保事项按相
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年度范围内的担保,经公
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后,由公司总经理审核并作出批示。
第十九条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的担保业务,财务部负责
与债务人、债权人订立书面合同,法律事务部、财务部、审计部、
经营管理部和证券部对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内部决策审查会签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 6 页(共 11 页)
(一)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二)担保金额、期限、方式、范围;
(三)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性;
(四)需要办理的有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五)担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六)担保风险的承担责任划分。
第二十一条 在担保合同或者担保条款中,担保人至少应保
留以下权利:
(一)有权对债务人的担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
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主债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债务人必须如
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有权要求债务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者提供相应的抵押
物或者质押物,并签订反担保合同;
(三)在公司提供担保后,债务人和债权人如修改主债务合
同或者变更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变更担保资金用途,应征得公司
同意,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变更主债务合同且增加合同金额、提高
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公司仅按原主债务合同约定的金
额、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四)由于债务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造成担保人承担代
偿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且以后不再为其提供担
保。
第二十二条 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应由董事
长签字,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字,由董事会负责授权事宜。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到期后,财务部负责全面清理相关合
同、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 7 页(共 11 页)
第六章 担保业务反担保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经评估认为必要时,可要
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按股比提
供担保,若提供超股比担保,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
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以上情
况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反担保的,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
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债务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
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提供非保证方式担保的,不接受保证方式
的反担保。采取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抵押物或者质押
物必须权属清晰,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限制权利
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要求债务人、对方股东提供反担保的,由公
司财务部通知债务人负责落实反担保措施,并按照以上程序对债
务人提供反担保进行评估和对反担保的相关手续进行审查,出具
反担保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担保申请批准后,签署担保合同的同时应与反
担保人签署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的反担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
担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担保业务的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抵押、质押的担保物应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资产
评估结果确定抵押、质押的担保物价值。当担保物价值与资产评
估结果发生严重背离时,应对担保物重新进行评估,并按重新评
第 8 页(共 11 页)
估结果确定担保物价值,续订担保(反担保)合同。
第三十条 担保单位以财产抵押或动产、权利质押的,抵押
物、质押物依照法律程序被处置时,担保单位应要求处置人按照
有关规定对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资产评估。担保单位将抵押物、
质押物资产评估结果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备案,作为抵押物或质押
物处置时定价参考依据。
第八章 担保业务的风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将年度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
保金额、担保方式、被担保企业及其经营状况、违规担保清理计
划等关键要素,根据《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担
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根据《公司章程》
由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即视同重新履行预算审批
程序,相关结果纳入担保预算管理台账。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要建立担保台账,按被担保单位将每笔担
保业务详细登记,保存担保合同和资料,确保全过程得到有效控
制。各相关部门应建立每项担保业务档案,保留相应的记录或凭
证,如实记载担保业务各环节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应建立担保动态监控机制,每季度对被担
保单位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现金流、征信状况开展核查评估,
设置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失信被执行、重大诉讼等风险预警指
标,触发预警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应做好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
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形成季度担保风险分析报告,纳入内部
风控台账;每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公司截至上一年度发生的担
第 9 页(共 11 页)
保事项汇总分析,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担保事项审批决策情况,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当年新增、结束及逾期担保情况;
(三)偿债能力分析及风险防控情况;
(四)在保情况(附:担保明细表);
(五)总担保余额占公司合并净资产的比例;
(六)反担保措施执行情况;
(七)主要资产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 各被担保单位负责做好资金筹划、加强资金风
险防范,确保担保债务按期正常归还。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凡在办理担保业务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担
保,造成或确有证据证明可能造成公司损失的,要视其情节追
究责任者的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负责审查的部门及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
造成情况严重失实的。
(二)不按照审查批准程序而擅自办理担保业务的。
(三)负责盖章的部门及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盖章的。
(四)超越权限范围擅自办理担保业务的。
(五)其他应负责任的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10 页(共 11 页)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 11 页(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