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亚科技: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12 00:04:1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2026SZ000060号
致: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亚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骏亚科技
于2026年9月11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骏亚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听
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
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发布了《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
次股东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
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9月11
日14: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25号区
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叶晓彬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案进
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为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8,921,92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7.89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7,504,800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16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
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
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
决;会议推选2名股东代表、1名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793,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320%;反对1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99,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1.0117%;反对1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2036%;弃权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784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骏亚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骏亚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