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受浙江珠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城科技”)股东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张建道(以下合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珠城科技首发前股东向特定
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
《创业板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2025 年修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2026 年修订)》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对参与本次
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建投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信建投证券组织
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 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
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相关
承诺及声明》。中信建投证券已完成全部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
谈,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建投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
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企业名称 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823440139215
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1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重石村(温州市珠城电气有限公司内)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证券、金融、期货业务)
;企业策划;企业管理
经营范围
咨询。
中信建投证券核查了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
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
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乐清九弘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
(2)张建道
张 建道 ,中国国籍,住址为 浙江省乐清市****** ,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司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施乐芬具有一
致行动关系,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间接持有珠城科技股份;张建道为珠城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
珠城科技的董事。
出让方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询价转让
和配售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形。
程序。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张建道需遵守
《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七条相关减持规定,即“第七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存
在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
(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上市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建投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珠城科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
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珠城科技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产和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建投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珠城科技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已经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公告,因此本次
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珠城科技 2026 年一季度报告已经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告,因此本次
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珠城科技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珠城科
技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
划可能对珠城科技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
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所
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所限定之情形。
三、 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
查,并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
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符合《询价
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九条规定的:
“(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
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
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
规定(如适用);
(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
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综上,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出让方符合参与本次珠城科技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组织券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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