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ST 特迅 公告编号:2026-052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11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力大厦十楼会议室。
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王凤仁先生主持;
为 131,507,9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68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 6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28,738,2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1177%;参加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1 名,代表股份数量为
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冷佳霖律师和夏宇慈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表
提案 提案 表决 决
股数 股数 股数 比
编码 名称 分类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
(股) (股) (股) 例
果
《关
于修
订
〈公 审
总表
司章 议
程〉 通
况
及其 过
附件
的议
案》
《关
于修 其
订 中,
审
〈公 中小
议
通
程〉 的表
过
及其 决情
附件 况
的议
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冷佳霖律师和夏宇慈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全 文 详 见 2026 年 09 月 11 日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