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要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透漏、传送、报道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
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内幕信息系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尚未公开信息系指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
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对外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收购、重组、再融资的有关方案;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的内容;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十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因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
施而无法履行职责;
(十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二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单位及个人。范围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前述主体应按照公司制度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并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及各单位、各部门相关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
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
有关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环节,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应当按照一事一记、一事一报的方式,即
每份登记、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
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登记或报送。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进行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
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
定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接触到内幕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
人员,应积极协助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依据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
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所填写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四)按照相关规定,向证监会、地方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
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备。同时接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
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透漏、传送、报道。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
确实需要向其他方提供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
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透漏、传送、报道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并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
姓
证件号码/ 亲属 登
序 名/ 证件类 股东 联系手 所属 与上市公 与知情人 知情 知情 知情 登记
国籍 统一社会信 通讯地址 职务 关系 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 记
号 名 型 代码 机 单位 司关系 关系类型 日期 地点 方式 时间
用代码 人 人
称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为必备项目。
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
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
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