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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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帝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公司二○二六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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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华帝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
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
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 14:30 时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
业大道南华园路 1 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潘叶江先生
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1 日 9:15—9:25,
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9 月 7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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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
均为截至 2026 年 9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32,475,97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73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计 163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6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62,594,3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1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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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议通知审议的提案为:《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提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66,470,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3494%;弃权 356,3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8%。
本提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88,0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5.8311%;弃权 356,3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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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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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
司二○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何 畏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伊苓 邹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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