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股份: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11 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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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36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 351 号
致: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香山衡器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并对会议的相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广东
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20 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https://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广东香山衡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64)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
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 14:30 在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
    (三)网络投票时间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 9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10 人,代表股份数为 61,775,3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50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0
人,代表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10 人,代表股份数为 61,775,31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1.2500%。
  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计 109 人,代表股份数为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 4: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5:《关于修订<重大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6:《关于修订<重大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人现场出席,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61,502,4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582%;
反对 269,000 股,弃权 3,9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1.4480%;反对 269,000 股,弃权 3,90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议案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61,502,2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579%;
反对 269,200 股,弃权 3,9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1.4344%;反对 269,200 股,弃权 3,900 股。
   议案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61,502,4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582%;
反对 269,000 股,弃权 3,9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1.4480%;反对 269,000 股,弃权 3,900 股。
   议案 4: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61,497,8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508%;
反对 272,100 股,弃权 5,4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1.1353%;反对 272,100 股,弃权 5,400 股。
   议案 5:《关于修订<重大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61,502,0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576%;
反对 269,200 股,弃权 4,1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7,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1.4208%;反对 269,200 股,弃权 4,100 股。
   议案 6:《关于修订<重大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61,500,7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555%;
反对 269,000 股,弃权 5,6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1.3324%;反对 269,000 股,弃权 5,600 股。
   议案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61,500,7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555%;
反对 269,000 股,弃权 5,6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1.3324%;反对 269,000 股,弃权 5,600 股。
   议案 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61,502,1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578%;
反对 269,100 股,弃权 4,1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1.4276%;反对 269,100 股,弃权 4,100 股。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叶乐磊:                魏伟强:
                         马靖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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