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8 证券简称:巨人网络 公告编号:2026-临046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36人,代表股份859,549,212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932%。
(1)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33人,代表股份859,542,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5.392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管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1,334人,代表股份153,366,5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
代表股份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1,331人,代表股份153,359,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90%。
(4)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与会股东和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人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0《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58,928,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78%;反对 533,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
弃权 8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2,745,8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53%;反对 533,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5%;弃权 8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2%。
提案 2.00《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 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58,916,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64%;反对 535,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3%;
弃权 9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2,734,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6%;反对 535,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9%;弃权 9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3.00《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巨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腾澎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本议案关联方回避表决,合计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68,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365%;反对 2,153,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68,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65%;反对 2,153,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38%;弃权 24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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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