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6-052
债券代码:123266 债券简称:博士转债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不利影响。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6)京行终 5300 号。现将诉讼事项公
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莫 X 红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局申请撤销公司第 1091685 号“DOCTOR”商标。
“DOCTOR”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4]第
Y031632 号),决定撤销第 1091685 号第 35 类“DOCTOR”注册商标。
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
号“DOCTO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第三人:莫 X 红)(文号:商评字[2025]
第 0000204618 号),裁定结果: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公司对该决定不服,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及举证通知书》,案号为(2025)京 73 行初 22306 号。本案已于 2026 年 3 月 5
日开庭。
案号为(2025)京 73 行初 22306 号,判决为: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对该
决定不服,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受理,案号为(2026)京行终 5300 号。
案号为(2026)京行终 5300 号,判决为: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四)诉争商标情况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上诉人上诉称: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核定
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一审判决认定事
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撤销被诉决
定、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决定。
被上诉人服从一审判决。
第三人未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中亦未应诉答辩。
二、判决情况
京行终 5300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
由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
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 1996 年 5 月 21 日申请诉争商标,且使用至今。根据现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公司享有在先使用权利,故在本次判决后仍能继续在原有门
店范围内正常使用诉争商标。同时,他人难以在与公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
诉争商标,亦难以主张公司商标构成侵权。
公司自有品牌产品的镜片和镜架不存在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况。故本次判决结
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