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贸物流: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11 00: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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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28    证券简称:华贸物流        公告编号:临 2026-029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港
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向宏、吴春权、陈宇、
于永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232号,以下简称《决
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披露不及时、不
准确
方案相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公告》)显示,经核查确
认,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成物流)2021年度、2022年度
扣非归母净利润实际实现数均低于当年承诺数,已触发业绩补偿条款;经核算,
就佳成物流2021年度、2022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事项,宋成、杭州佳菁科技有限
公司等内部卖方应向公司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合计为29,705.95万元,其中2021
年度应补偿金额3,305.54万元,2022年度应补偿金额26,400.41万元。
  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披露的《关于收购佳成物流项目的公告》显示,《关
于转让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
转让协议》)约定,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内,每一年度应当由佳成物
流聘请公司当年度的审计机构对承诺净利润数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直
至2026年4月30日才披露经核查的佳成物流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
及时。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对上述承诺事项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均披露为“是”,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承诺事项履行情
况不准确。
告》(以下简称《增资进展公告》)显示,业绩对赌期佳成物流实际完成扣非后
净利润合计约为20,040.84万元(2023年度财务数据最终需以审计结果为准),
完成对赌业绩的102.77%。《增资进展公告》披露的对赌业绩完成情况不准确。
    公司2021年至2025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未反映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相关情
况,不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第1-7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
的规定。
    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公司对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公司原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现任副总经理于永乾,于2016年5月10日至
事会秘书,2026年6月29日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于2021年12月至2026年7月担
任佳成物流董事长,2023年11月至今担任武汉华贸佳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武汉华贸佳成)董事。2023年9月27日,公司丧失对佳成物流的控制权。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以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从2023年9月27日至今,佳成物流为公司关联法人;武汉华贸佳成从2023年11月
成立至今为公司关联法人。
务151.23万元,提供劳务20,743.58万元。2024年、2025年、2026年1月1日至7月
   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四
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对个别大额款项支付的信息披露不准确、存在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2024年12月分别支付给佳成物流5,015万元、10,031万元。
公司未与佳成物流就上述款项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款项用途。
   公司将上述款项直接冲抵《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款,导致公司2023年、
   上述款项构成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佳成物流于2026年8月将上述
款项归还公司。
   公司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
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
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采取有效措
施予以改正,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时任董事长向宏、时任董事长吴春权、时任总经理陈宇、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于永乾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后续公司
将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
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
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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