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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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
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
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
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时代广场 4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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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
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份 120,875,102 股(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
份数量,下同),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0.3024%,其中出席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87 人,代表股份 2,467,5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股份 119,847,79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9.9599%。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3 人,代表股份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
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
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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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1-2 项议案均属于非累积投票提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120,857,319 股同意,17,783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2,449,800 股同意,17,783 股反对,0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9.2793%。
表决结果为:2,410,200 股同意,45,383 股反对,12,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6745%。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2,410,200 股同意,45,383 股反对,12,000 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7.6745%。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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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
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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