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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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281号
致: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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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对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
确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
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
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站上刊登了《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
议地点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其于本次会议
召开15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16层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树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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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371,985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6,433,53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信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
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意见
非累积投票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 议股东所 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 持有效表 持有效表
议案名称 股数(股) 股数(股) 股数(股)
决权股份 决权股份 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 (%) (%)
《关于公司变更注
册资本暨修订<公司 126,325,981 99.9149 60,820 0.0481 46,736 0.0370
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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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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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李 忠 马冬梅
袁宇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