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6BJ(法)字第 08156 号
致: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
件及复印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或
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开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公告了《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
(公告编号:2026-094)
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8 日 15:00 至 2026 年 9 月 9 日 15:00。本次股东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应与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7,635.4663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7%,其中:
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9 人,代表
股份 6,352.3665 万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0%。
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1283.0998 万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
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6,353,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股数 1,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议案》
①《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76,353,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股数 1,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②《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76,353,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股数 1,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③《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76,353,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股数 1,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④《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76,353,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股数 1,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⑤《新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76,353,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股数 1,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
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