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集团: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10 00: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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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管理,维护国家财经法
规,促进公司各项制度切实有效执行,改善经营管理,防范
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依
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绩效管理等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
治理、防范风险、提质增效的活动 。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
导下,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
党委下设党委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依据《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规则》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
部门负责人和相应的审计工作人员。审计部可以根据审计工
作需要聘请若干财务、工程技术、基建、设备管理等方面的
专业人员协助审计工作或借助外部专家的力量。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
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
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
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提升职业胜
任能力。
  第七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
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八条   对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实行与内部其
他机构和人员差异化的考核办法。
  第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
审计服务,涉密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购买服务的除
外。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
目不得整体委托其他组织实施。
  公司应当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提出明确的审计目
标和要求,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并对采用
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是通过各项审计工作,以促进
公司完善经营管理、实现发展目标。审计部按照集团公司需
求,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年度业务计划
执行情况以及信息系统管理情况;
     (三)财务收支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
     (五)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绩效管理情况;
     (六)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
     (七)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
况;
     (九)集团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对以上事项可以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
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参加或者列席企业涉及
内部审计事项的相关会议和活动,及时掌握单位重大经济活
动和重要经济决策、决定等情况。企业应当通知审计部负责
人参加或者列席前款规定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二条 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公司党委、董
事会授予内部审计如下权限:
     (一)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
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
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
术文档;
     (二)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时,有权检查有关财
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
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开展
调查;
     (三)内部审计机构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的有关账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资料,经集团公司主要负
责人批准,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时封存;
     (四)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
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包括以下六个程序:
     (一)制定审计计划: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
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配制情况,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
定审计项目,提交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研究决定。
     (二)组成审计小组:根据审计项目检查内容、工作重
点,成立审计工作小组,制定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小组可由
内部审计机构和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外部专业人员组
成。
     (三)下达审计通知: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一般提前 3 天;审计通知书
应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特殊事项也可突击审计,可
在审计工作开展的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审计,
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查阅相关
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
方式获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沟通: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
原则上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反馈;现场
审计工作结束时,审计小组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沟
通。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后,审计小组应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
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 10 个工作日反馈
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对内
部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集团公司提出,集团公司应当
及时组织核查并作出处理。
     (六)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情况形成正式审计
报告,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由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
签批后,提交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审计
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
     审计报告原则上应于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的 10 个工
作日内提交初稿,二个月内提交正式审计报告;根据审计中
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内审机构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后,
提出审计整改意见,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
按照审计报告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措
施,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审计
部。
     审计报告涉及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经集团
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
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二)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
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
  (三)审计发现: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
营与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测试过程中所得到的积极或消极的
事实;
  (四)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对象的
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等所作的评价;
  (五)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
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部对审计项目应进行后续跟踪,确保审
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建议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并依法接受监督: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独立、客观、
公正、正直、勤勉;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保持廉洁,不得
滥用职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审计
对象的请客、送礼;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正确应用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
职业判断;
     (四)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在履行职
责时,应按规定使用所获得的资料,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五)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
的全部重要事项,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六)审计人员应遵守其它执业道德规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部审计
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据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行处
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拒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拒不纠正内部审计发现问题;
     (四)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
     (五)违反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集团公司依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
违纪或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
规范实施内部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
重后果;
     (二)隐瞒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或者个人信息;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违反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公司的审计
和专项检查,按要求提供往期审计结果及相关审计报告,并
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对公司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
工作质量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业务的指导和
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
规定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
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
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
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
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
性问题,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应指导并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和完
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内
部审计机构有权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移交;涉及重大违
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依据集团公司审
计整改工作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依据集团公司审计档案
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
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原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赣国泰风审字【2020】16 号)同时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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