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关 于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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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九月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关于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赣国浩律(顾)字〔2026〕第【027】号
致: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昌)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张璐律师、马欣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在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 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江西国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下称“《通知》”),
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上
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
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时间、登记方法、联系电话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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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 9 日(星期三)在江西省南昌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 699 号公司 24 楼会议
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参
加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9 日上午
间为 2026 年 9 月 9 日 9:15 至 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
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37】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314,862,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82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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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下列议
案,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314,292,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190】%;反对【4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484】%;弃权【10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26】%。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824,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61】%;反对【467,5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76】%;弃权【102,16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313,881,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6884】%;反对【82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625】%;弃权【1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91】%。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413,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195】%;反对【826,76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18】%;弃权【154,2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8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313,874,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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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99.6862】%;反对【842,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675】%;弃权【1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63】%。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406,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887】%;反对【842,56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24】%;弃权【145,3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9】%。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
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
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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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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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冯 帆 经办律师: 张璐
马欣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