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燧原科技 股票代码:688801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Enflame Technology Co., Ltd.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 188 号 A-522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一街 2 号 618 室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日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燧原科技”“本公司”“发行人”
“公司”)股票将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科创成长
层》,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板公司,自上市之日起纳入科创成长层。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燧原科技尚未盈利,自上市之日起将纳入科创成长层。
普通投资者参与科创成长层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交易的,应当符合科创板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首次参与交易前
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科创成长层风险揭示书》,由证券公司充分告知相
关风险。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
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
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
初期的投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
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
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
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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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不低于 12 个月,保荐
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股份限售期为 36
个月,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股份限售期为 12 个月或 36 个月,网下投资者
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部分比例限售期为 6 个月或 9 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
为 43,035.1728 万 股 , 其 中 本 次 新 股 上 市 初 期 的 无 限 售 流 通 股 数 量 为
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I65 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截至 2026 年 8 月 28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70.30 倍。
截至 2026 年 8 月 28 日(T-3 日),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与发行人相近的可
比上市公司市销率水平具体如下:
T-3 日股票收 市值 2025 年营业收 对应市销率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盘价(元/股) (亿元) 入(亿元) (倍)
NVDA.O 英伟达(NVIDIA) 227.98 54,943.18 2,159.38 25.44
超威半导体
AMD.O 476.67 7,781.52 346.39 22.46
(AMD)
算术平均值 93.51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6 年 8 月 28 日(T-3 日)。
注 1: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
注 2:壁仞科技、天数智芯收盘价及市值换算汇率为 2026 年 8 月 28 日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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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价:1 港元对人民币 0.86498 元。
注 3:英伟达(NVIDIA)、超威半导体(AMD)对应各指标均以美元计价,截至北京时间 T-3 日收盘。
本次发行价格为 142.18 元/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不披露发行市盈率及与同行业市盈率比较的相关信息,
但应当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因此,本
次发行选择市销率作为估值指标。
本次发行价格为 142.18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销率为:
(1)55.62 倍(每股收入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61.80 倍(每股收入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 142.1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5 年摊薄后静态市销率为
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
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
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
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
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
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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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事项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
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和“第三节 风
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事
项(以下所述报告期,指 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
(一)特别风险因素
客户验证和适配周期长的特点,公司收入尚未充分释放。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尚未实现盈利,最近一期期末存在未弥补亏损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0,118.74 万元、72,238.74 万元和
-150,269.38 万元和-119,726.11 万元,尚未实现盈利。
公司报告期内尚未实现盈利,主要原因为:1)云端 AI 芯片硬件上需要先
进的晶圆制造和封装测试工艺,以年为单位快速迭代产品;软件上需要构建并
不断完善 AI 计算及编程软件平台,确保深度支持持续迭代的主流 AI 大模型;
同时还需要与供应链伙伴联合研发,保障供应链稳定。前述因素导致研发投入
巨大;2)公司面对互联网大厂需求,需要联合验证打磨多代产品,不断软件适
配优化以满足业务场景需求,实现产品方案与客户商业价值匹配,方可逐步放
量部署。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规模尚未充分释放,无法覆盖刚性研发投入,制约了
公司短期盈利能力。截至 2025 年末,公司合并和母公司口径未弥补亏损分别
为-444,076.65 万元和-200,140.20 万元。如果公司持续亏损,将可能对公司经
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也无法对投资者分红。
随着 GPT、DeepSeek、Gemini 等主流 AI 大模型快速迭代推动 AI 对话、
AI 多模态应用以及 AI Agent 应用指数级增长,AI 算力需求持续攀升,驱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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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大厂 AI 资本开支不断增长。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亚马逊、谷歌、Meta
和微软四家美国头部云厂商已将 2026 年合计资本开支上调超过 7,000 亿美元,
同比 2025 年增长 70%以上,相应资本开支主要应用于 AI 领域。根据 Bernstein
报告预测,国内字节跳动、阿里巴巴和腾讯三家头部互联网厂商 2026 年 AI 资
本开支合计为 560 亿美元,2028 年预计接近 1,000 亿美元,三家头部互联网
大厂每年均占据中国 AI 资本支出合计规模的 50%以上。
若因全球经济增速放缓、AI 大模型技术迭代和应用普及放缓、AI 基础设施
上游供应链产能不足、各国产业政策调整或头部云/互联网厂商财务资源受限等
因素导致 AI 算力需求增速放缓、AI 资本开支预算缩减或投资延后,将对公司
的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对腾讯科技(深圳)的直接销售和对应的 AVAP 模式销
售合计收入分别为 10,042.02 万元、27,282.50 万元和 82,965.20 万元,同期营
业收入占比分别为 33.34%、37.77%和 83.79%。鉴于腾讯科技(深圳)为公
司关联方,公司对腾讯科技(深圳)直接销售和 AVAP 模式销售均构成关联交
易。若按终端客户统计,腾讯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第一大客户,公司对腾讯关
联销售金额持续增长且收入占比较高。
公司与腾讯于 2019 年起开始合作,双方围绕业务场景适配优化、AI 模型
性能调优、配套软件栈完善等关键领域,共同投入大量资源持续打磨软硬件产
品性能。期间历时 7 年,从单一场景小规模验证到多场景大规模验证,再到常
态化批量合作。公司产品已在腾讯大量 AI 业务场景中实现规模化部署,双方已
形成深度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对腾讯关联销售金额持续增长。
报告期内,腾讯对 AI 加速卡的需求规模远超公司目前供应能力;同时,公
司秉承“优先单点突破、后续以点带线、逐步以线带面”的客户战略,将有限
资源聚焦腾讯,优先在头部互联网客户的海量、高并发、高要求的真实业务场
景中快速提升产品和技术能力,报告期内公司对腾讯收入占比较高。鉴于腾讯
为国内 AI 算力的主要需求方,公司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对腾讯销售占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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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仍将持续。
若未来公司产品无法紧跟 AI 需求有效迭代,无法满足腾讯技术需求;或国
内 AI 技术和应用发展放缓导致国内头部互联网厂商 AI 资本开支下调;或公司因
自身产品或供应链原因未能按规划交付量产订单;或公司未来新客户拓展不达预
期,且腾讯采购策略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合作关系被其他供应商所取代等,前述
情况均可能导致腾讯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规模或调低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定价
或取消对公司产品的采购订单,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大规模交付,公司产品在 AI 大模型训练场景尚未广泛落地
考虑国际厂商在 AI 应用领域的先发优势,公司总体采用“训练产品逐步探
索,推理产品迅速推进”的产品迭代路径。该策略是基于训练卡作为 AI 大模型
研发的基础设施,追求极致性能与高稳定性,该场景由国际厂商产品主导。推
理卡作为 AI 大模型服务的交付载体,更注重部署成本与场景适配效率,商业化
落地更快,报告期内公司专注推理产品是能够快速实现自我造血反哺训练产品
持续投入的务实选择。
报告期内公司 AI 加速卡及模组收入 80%以上为推理产品,国内可比公司
AI 加速卡及模组收入 50%以上为训练/训推一体产品(主要用于客户推理场景)。
基于客户对推理场景部署成本的极致要求,公司的 AI 推理产品硬件配置和性能
相对训练/训推一体产品适度裁剪,产品结构差异导致公司 AI 加速卡及模组单
价和毛利率低于国内可比公司的 AI 加速卡产品。公司第四代产品 L600 为训推
一体加速模组,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该产品已回片但尚未大规模量产交
付。公司已经联合客户基于第四代产品积极推进 AI 大模型的训练领域应用研发,
但尚未广泛落地。若公司第四代产品未能按规划大规模量产交付,将对公司产
品在 AI 大模型训练场景广泛落地、超节点智算系统产品交付节奏等方面产生不
利影响,进一步对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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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供应商选择范围有限,集中度高,采购时通常需要支付较高比例
的预付款。随着公司业务扩张及战略备货,预付账款余额持续增加,报告期各
期末公司预付款项金额分别为 20,353.39 万元、12,756.99 万元和 38,813.22
万元。若上游供应商因经营恶化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约交货,公司可能面临
预付款项无法收回风险。此外,随着公司未来业务持续扩大,若关键供应商要
求较大比例预付或延长供货周期,或因国际贸易政策变化导致公司已预付的关
键物料供给受到影响进而计提财务减值,可能对公司营运资金周转造成不利影
响。
以英伟达为代表的国际厂商是全球 AI 算力的标准制定者、技术引领者和行
业主导者,不论是硬件性能、软件生态,还是系统定义和集成能力均领先于国
产厂商。此外,前述国际厂商利用先发优势已经与全球头部晶圆制造厂、头部
存储 IDM 厂、主流 AI 大模型厂商和互联网厂商形成了不限于产能锁定、联合
研发、相互投资的合作关系。2025 年,根据 IDC 数据统计,前述国际厂商占
据了中国 AI 加速卡接近 60%的市场份额,已形成阶段性的垄断竞争格局。
此外,以华为海思、寒武纪为代表的国产厂商起步早于发行人,各自 AI 算
力产品在国内市场已颇具规模,与发行人共同推动国内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同
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字节跳动、阿里巴巴、百度等头部互联网厂商已布局自研
AI 芯片保障算力供应。
面对国内外厂商竞争及头部互联网厂商自研 AI 芯片的布局,若公司未能通
过高效研发持续迭代推出具备竞争力的产品,未能在核心客户业务场景完成产品
规模化部署与落地,未能强化资本实力并夯实技术储备,无法保障供应链稳定以
实现产品及时交付,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云端 AI 芯片具有研发投入大、技术复杂度高和迭代周期快的特点。一方面,
AI 大模型计算范式和算法结构不断演变,国际主流 AI 大模型的技术演变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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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应用场景往往决定了新一代云端 AI 芯片的产品规格;另一方面,云端 AI 芯
片的硬件架构、制程工艺、封装工艺、存储及互联方案以及软件生态等各环节
关键技术均处于快速演变过程中。
在高强度研发投入过程中,公司可能受到技术路线、工程实现难度、设计
验证、良率爬坡、软硬件协同优化以及量产推进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若公司在
关键技术方向判断、产品架构规划或研发节奏把控方面未能达到预期,导致研
发成果性能指标不及市场需求、产品交付进度滞后,或相关成果未能及时实现
规模化商业应用,亦或市场出现具有替代性的技术路径或产品方案,可能削弱
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导致研发投入无法形成预期收入,将对公司经营业绩
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采用 Fabless 经营模式,需要依托晶圆制造厂、存储 IDM 厂、封装测
试厂和 EDA 及 IP 厂商等产业链合作伙伴方可完成产品研发和交付。报告期内,
公司在部分物料、研发设计工具和晶圆制造等关键环节可选供应主体数量有限,
存在向境外供应商采购情形。尽管公司持续推进供应链多元化布局,但形成稳
定的供给能力往往需要长时间的产业链协同研发,相关环节在工艺成熟度、规
模化交付能力方面仍需完善。
鉴于国际贸易摩擦的持续变化和不可预测性,若外部供应链发生不利变化,
导致公司供应链关键环节的供给节奏、交付条件或合作稳定性受到影响,如果
公司短期内难以完成等效替代或调整安排,可能对公司产品研发和销售带来重
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 ZHAO LIDONG、张亚林合计
直接持有公司 17.9287%的股权,通过燧原汇智与燧原崇英两个员工持股平台
间接控制公司 10.2070%的股权,两名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 28.1357%的股
权,不足 30%。本次发行后,两名实际控制人可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比例将被进
一步稀释,可能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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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五代 AI 芯片系列产品与六代 AI 芯片系列产品,系对
现有产品体系的拓展与升级迭代。公司已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与
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与审慎决策,综合考量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环境、下游客
户需求、公司现有技术研发实力及中长期发展战略等多重因素,对项目实施的
可行性与预期效益进行全面评估。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前述相关因素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或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进度及市场推广不及预期,最终可能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的实现。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
将新增较大规模的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对发行人各年度
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由于募投项目的投入、建设及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
周期,且若在项目实施期间,市场环境、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出
现研发失败等情形,可能导致募投项目实际收益低于预期,则前述新增的研发
投入、折旧摊销等将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亏损,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主要
系一方面公司收入规模尚未充分释放,无法覆盖刚性研发投入,制约了公司短
期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公司考虑保障下游订单交付,持续对关键物料备货并
预付上游供应商锁定产能。若未来 AI 算力需求下滑,头部云/互联网厂商 AI 资
本开支放缓、公司客户订单及回款不达预期或上游供应链交期延长,公司净资
产规模将进一步减少,营运资金消耗将进一步加剧;若自有资金、授信额度不
足以覆盖资金缺口,或净资产规模不足以支持公司持续经营,将对公司业务发
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关于报告期内公司尚未实现盈利的特别事项
可预见的未来,公司能够保持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不
受到国际贸易摩擦等不可抗力的重大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在手订单、产品交付
节奏、员工成本预算、研发规划等因素考虑,公司预计在 2026 年或 2027 年可
实现合并报表盈利。公司可实现盈利的时点主要受 2026 年营业收入达成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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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间 参考依据 实现可能性
务指标
低达成率:中性情
综合考虑发行人截至
况收入下浮 15% 目前高端国产 AI 芯片需求旺盛,发
行人已与下游互联网大厂客户深度
中达成率:中性情 在手订单、潜在意向
合作,同时已经进入运营商、头部
况收入 订单和供应链交付节
营业收入 行业客户的采购体系,已签署的采
奏预计发行人 2026
达成率 购订单均已约定交付数量、周期和
年营业收入中性情
采购价格。若供应链能按计划交付
高达成率:中性情 况,并基于中性情况
情况下,预计 2026 年实现中等及以
况收入上浮 15% 收入金额上下浮动
上营业收入达成率可能性较高
低毛利率:中性情
根据发行人 AI 加速卡
况毛利率-5%
及模组报告期内毛利
中毛利率:中性情 率情况,考虑对外采 公司预计 2026 年毛利率中性情况
况毛利率 购的晶圆、封测服务 较为谨慎,低于报告期内 AI 加速卡
以及存储产品涨价趋 及模组产品任一年度水平,充分考
毛利率
势预计发行人 2026 虑了晶圆产能紧俏、存储涨价周期
年毛利率水平中性情 的外部环境,预计 2026 年实现中等
高毛利率:中性情
况,并基于中性情况 及以上毛利率可能性较高
况毛利率+5%
上下浮动 5 个百分点
进行敏感性分析
结合上述敏感性分析区间,在营业收入中达成率和中毛利率的情况下,公
司 2026 年可基本实现合并报表盈亏平衡。在不同 2026 年营业收入达成率和毛
利率水平的情况下,公司盈利年度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毛利率
水平
(2026 年) 低毛利率 中毛利率 高毛利率
营业收入
达成率(2026 年)
低达成率 2027 年 2027 年 2026 年
中达成率 2027 年 2026 年基本盈亏平衡 2026 年
高达成率 2027 年 2026 年 2026 年
根据上表,若由于上游供应链成本攀升,公司产品处于低毛利率水平或公司
产品由于供应链因素营业收入达成率仅能实现低或中等水平,则公司预计大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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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毛利率水平,且相应产品能按计划交付,则公司预计大概率于 2026 年可实
现合并报表盈利。公司对盈亏平衡的预计时间点依据充分,具有可实现性。
公司上述前瞻性信息是建立在推测性假设的数据基础上的预计,具有重大不
确定性,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报告期内公司尚未实现盈利风险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
(一)特别关注风险”中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尚未盈利的具体原因、影响分析,
实现盈利的相关依据和假设基础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分析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
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八、(七)报告期尚未盈利、最近一期期
末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分析”和“十、(六)持续经营能力分析”。
(三)本次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
公司预计 2026 年或 2027 年可实现合并报表盈利。公司实际控制人 ZHAO
LIDONG、张亚林及其一致行动人燧原汇智、燧原崇英已出具在未盈利或业绩
下滑情况下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若公司 2027 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 2027 年(含当年)的任一完
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合并报表盈利)或者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合
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届
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若公司 2028 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 2028
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合并报表盈利)或者上市第二年较
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合并报表盈利)或者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
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前述
“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人或本企业在公司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
二年、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其他重要
承诺(包括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
股价、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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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政策等)、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
情况,具体承诺事项参见招股说明书之“第十二节 附件”之“附件一:本次发
行相关承诺”。
(四)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发行上市后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
政策及长期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和未弥补亏损承担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
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累
计未弥补亏损由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相应承担。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了相应
规定,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九节 投资者保护”
之“三、股利分配政策及长期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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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
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出具《关于同意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26〕1667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
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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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
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证函〔2026〕2962 号)同意,本公司 A 股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燧原科技 A 股总股本为 430,351,728 股(每股面
值 1.00 元),其中 17,900,325 股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
为“燧原科技”,证券代码为“688801”。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6 年 9 月 11 日
(三)股票简称:燧原科技;扩位简称:燧原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80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30,351,728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3,035,173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7,900,325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12,451,403 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东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证投资”)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证券资管燧原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燧原科技员工资管计划”)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下属企业上海启善投资有限公司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期。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的限售档位为三档:
档位一(报价时对应申报限售期 9 个月、限售比例 70%):网下投资者应
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7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9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30%的股份无限售
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70%的股份限售期为
档位二(报价时对应申报限售期 6 个月、限售比例 40%):网下投资者应
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4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60%的股份无限售
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40%的股份限售期为
档位三(报价时对应申报限售期 6 个月、限售比例 20%):网下投资者应
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80%的股份无限售
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20%的股份限售期为
根据配售结果,网下无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757.1825 万股,
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1,652.7814 万股。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
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公司选择的上
市标准为:“(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
于人民币 3 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 142.18 元/股,对应发行后市值(本次发行价格乘
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数)约为 611.87 亿元,不低于 30 亿元。此外,发行人 2025
年度营业收入为 99,016.00 万元,不低于 3 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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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基本情况
注册名称(中文):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名称(英文): Shanghai Enflame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38,731.6555 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 43,035.1728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亚林
成立日期: 2018 年 03 月 19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3 年 12 月 20 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 188 号 A-522
住所:
室
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计算机硬件研发、批发、零售,自有研发
成果转让,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音像
制品、电子出版物除外)的开发、设计、制作、批发、零售,销
经营范围: 售自产产品;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外围设备的批发、零售、
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集成电
路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云端 AI 芯片及相关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
所属行业: 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邮政编码: 201203
联系电话: 021-6110 9566
传真号码: 021-6110 9566
互联网网址: www.enflame-tech.com
电子邮箱: IR@enflame-tech.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董事会办公室
系的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ZHAO LIDONG(董事会秘书)、黄凯然(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系的负责人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系的联系方式: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ZHAO LIDONG 与张亚林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ZHAO LIDONG 直接持有公司 8.9643%的股份,张亚林直接持有
公司 8.9643%的股份,二人共同担任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
平台燧原汇智、燧原崇英合计持有公司 10.2070%的股份,两人直接和间接合
计控制公司 28.1357%的股份;公司共有 102 名股东,股权结构较为分散,ZHAO
LIDONG 与张亚林合计控制股份表决权远高于其他股东的表决权控制比例。报
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ZHAO LIDONG,美国国籍,护照号码为 67728****,有中国永久居留权,
学电子与计算机硕士学位。ZHAO LIDONG 先生自 1995 年 1 月起在芯片设计
相关企业任职,至今已有 30 余年行业经验。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6 月,于
S3,Inc.任芯片设计高级经理;2000 年 8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Juniper Networks
任芯片设计总监;2007 年 3 月至 2014 年 10 月,于 AMD 历任计算事业部高级
总监、产品工程部高级总监,负责 CPU/APU 产品规划以及多个相关核心 IP 的
研发,并参与创立 AMD 中国研发中心;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1 月,于紫
光集团历任紫光集团旗下锐迪科微电子公司总裁、紫光集团副总裁;2018 年 3
月,ZHAO LIDONG 先生作为联合创始人设立燧原有限,历任公司董事长、首
席执行官、总经理等职务。此外,ZHAO LIDONG 先生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
会人工智能委员会主席团成员、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副会长,曾获东方英
才计划创业项目(领军创业人才)、海聚英才·海望杯创业银聚奖。ZHAO
LIDONG 先生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职务。
张亚林,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1011019780820****,
月至 2007 年 11 月,于上海奇码数字信息有限公司历任设计部高级经理、设计
部总监、设计部主管;2007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1 月,于 AMD 历任资深芯片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经理、中国研发中心技术总监,作为 AMD 全球芯片研发主要负责人之一,成
功领导开发并量产了多颗重要产品,包括为微软定制开发了 XBOX-ONE 系列
主芯片、成功用于小霸王 Z+游戏电脑的融合芯片 APU 等,并参与创立、发展
和管理了 AMD 上海研发中心融合芯片部门、AMD 北京研发中心以及 AMD 中
国多媒体 IP 部门等。2018 年 3 月,张亚林先生作为联合创始人设立燧原有限,
历任公司董事、首席运营官、总经理等职务,带领研发团队完成了七年四代产
品的迭代和优化,参与了公司 60 多项专利相关的研发工作。此外,张亚林先生
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任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曾获
上海市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上海市东方英才拔尖人才等荣誉。张亚林先生目
前担任公司董事、首席运营官、总经理职务。
ZHAO LIDONG、张亚林共同担任燧原汇智、燧原崇英两家员工持股平台
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燧原汇智和燧原崇英与公司两名实际控制人
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上海燧原汇智信息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8 年 04 月 09 日
出资额 1,099.3927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 570 号 802E 室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
发行人直接员工持股平台之一
主营业务的关系
合伙人 类型 出资比例
ZHAO LIDONG 0.74%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亚林 0.05%
持股平台 15 有限合伙人 20.61%
出资人构成
持股平台 16 有限合伙人 15.65%
持股平台 3 有限合伙人 11.39%
持股平台 2 有限合伙人 7.50%
持股平台 4 有限合伙人 7.16%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股平台 6 有限合伙人 6.71%
持股平台 8 有限合伙人 5.11%
持股平台 1 有限合伙人 4.93%
持股平台 14 有限合伙人 4.82%
持股平台 5 有限合伙人 4.28%
持股平台 9 有限合伙人 3.06%
持股平台 13 有限合伙人 2.93%
持股平台 10 有限合伙人 2.16%
持股平台 11 有限合伙人 1.20%
持股平台 12 有限合伙人 0.93%
持股平台 7 有限合伙人 0.78%
合计 100.00%
股东名称 上海燧原崇英信息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8 年 04 月 08 日
出资额 196.1327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 570 号 802F 室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
发行人直接员工持股平台之一
主营业务的关系
合伙人 类型 出资比例
ZHAO LIDONG 0.37%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出资人构成 张亚林 0.25%
持股平台 15 有限合伙人 99.37%
合计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
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量 占发行前总股本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限售期限
号 (万股) (万股) (万股) 持股比例(%) 券情况
ZHAO 董事长、董
LIDONG 事会秘书
通过燧原汇智、
董事、总经 燧原崇英间接
理 持有公司合计
通过燧原汇智、
董事、副总 燧原崇英间接 详见本上市公
经理 持有公司合计 告书“第八节重
通过燧原汇智 “一、关于股份
董事、财务 锁定、持有及减
负责人 持意向的承诺”
通过武岳峰二
期、武岳峰三
期、上海信霁等
间接持有公司
合计 2.0528 万
股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量 占发行前总股本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限售期限
号 (万股) (万股) (万股) 持股比例(%) 券情况
通过国方金浦
通过燧原汇智
通过燧原汇智、
副总经理、
燧原崇英间接
持有公司合计
员
通过燧原汇智、
燧原崇英间接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量 占发行前总股本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限售期限
号 (万股) (万股) (万股) 持股比例(%) 券情况
持有公司合计
注 1:ZHAO LIDONG 与张亚林为一致行动人及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ZHAO LIDONG 直接持有公司 8.9643%的股份,张亚林直接持有公司 8.9643%的股份,二人共同担任普通
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燧原汇智、燧原崇英合计持有公司 10.2070%的股份,两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28.1357%的股份。上表按实际份额穿透计算持股
数量和比例,数据口径与二人共同控制股份比例的统计口径不同。
注 2:对于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上表“任职起止日期”仅列示其董事职务的任职期限。
(二)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核心技术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量(万 间接持股数量(万 合计持股数量(万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 持有债券
序号 姓名 职务 限售期限
股) 股) 股) 股比例(%) 情况
通过燧原汇智、燧原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核心技术人
员
合计 61.5253 万股 事项”之
通过燧原汇智、燧原 “一、关于股份锁
核心技术人 定、持有及减持意
员 向的承诺”
合计 56.7926 万股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同时,上述部分员工通过发行人员工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
情况见本节“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之“(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市公
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股权激励实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方式为激励对象通
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员工持股平台燧原汇智和燧原崇英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股权激励授予对象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公司董事、公司顾问以及经
管理委员会书面确认的其他人员,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工持股平台合计认缴燧原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33.3333 万元,认购后合计持股比
例为 25%。
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同
意燧原有限开展并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实施,
并设置员工持股的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决定与实施激励计划相关的事
项(除需经董事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改等事项外)。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燧原有限通过管理委员会按照一定授予条件
向员工授予股票期权激励份额,并对激励对象及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设置赋权
条件、行权程序,实现对激励对象和激励份额的统一管理。如激励对象离职或
因特殊原因不再继续在公司任职,除管理委员会另行决定外,按照《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区分“正面退出情形”“负面退出情形”处置激励份额。
限公司,公司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全部进行加速赋权。被激励对象于赋权当期
出资行权,即通过直接持有发行人间接员工持股平台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燧原汇智、燧原崇英相关激励人员合计持有发
行人 3,953.3337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0.2070%,涉及激励员工 658 人
(已剔除同一员工多个平台持股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平台穿透后持有发行
层级 持股平台名称 激励员工人数
人股份比例
直接持股平台 1 燧原汇智 8.6596% -
上层持股平台 1-1 持股平台 16 1.3661% 45
上层持股平台 1-2 持股平台 3 0.9940% 48
上层持股平台 1-3 持股平台 14 0.4204% 46
上层持股平台 1-4 持股平台 2 0.6548% 43
上层持股平台 1-5 持股平台 7 0.0683% 38
上层持股平台 1-6 持股平台 9 0.2669% 38
上层持股平台 1-7 持股平台 8 0.4458% 46
上层持股平台 1-8 持股平台 13 0.2557% 47
上层持股平台 1-9 持股平台 11 0.1047% 43
上层持股平台 1-10 持股平台 1 0.4300% 47
上层持股平台 1-11 持股平台 6 0.5861% 44
上层持股平台 1-12 持股平台 12 0.0811% 44
上层持股平台 1-13 持股平台 10 0.1887% 38
上层持股平台 1-14 持股平台 4 0.6249% 47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层持股平台 1-15 持股平台 5 0.3732% 41
上上层持股平台 1-15-1 持股平台 17 0.1807% 38
上层持股平台 1-16 持股平台 15 3.3464% 44
上上层持股平台 1-16-1 持股平台 17 0.1807% 38
上上层持股平台 1-16-2 持股平台 18 0.0530% 41
上上层持股平台 1-16-3 持股平台 19 0.3092% 49
上上层持股平台 1-16-4 持股平台 20 0.0577% 47
直接持股平台 2 燧原崇英 1.5474% -
上层持股平台 2-1 持股平台 15 3.3464% 44
上上层持股平台 2-1-1 持股平台 17 0.1807% 38
上上层持股平台 2-1-2 持股平台 18 0.0530% 41
上上层持股平台 2-1-3 持股平台 19 0.3092% 49
上上层持股平台 2-1-4 持股平台 20 0.0577% 47
注 1: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存在近期离职的 5 名员工已签署完毕份额转让协议、但尚未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存在 1 名离职员工以不认可回购价格等为由不配合签署相关文件或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
注 2:各员工持股平台激励员工人数不包含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上海燧卓,且未重复计算上层员工持股平
台激励员工人数。根据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股权激励管理委员会决定》,上海燧卓回购的激
励份额不视为公司和/或管理委员会对上海燧卓进行了任何股权激励份额授予,该等激励份额将按照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相应授予有关激励对象。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上层员工持股平台上海燧卓回购
的离职员工的股权激励份额不视为公司和/或管理委员会对上海燧卓进行股权激
励份额授予。截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上海燧卓持有的已回购未授予的股权激
励份额对应公司股份合计 11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0%。对于该等股权激
励份额,公司已出具《承诺函》:未来将按照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以及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授予有关激励对象,将在承诺函出具日(2026 年 3 月 31
日)后未来三年内(若涉及股份锁定则顺延计算)完成该等股权激励份额全部再
次授予。同时,上海燧卓在上述股权激励份额持有和处置过程中不以获取收益为
目的,对转让价格差异形成的转让收益以及其他衍生收益,将按规定缴纳税费及
扣除持股平台运营成本后的收益部分无偿缴纳给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亦未存在
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ZHAO LIDONG、张亚林共同担任燧原汇智、
燧原崇英两家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燧原汇智和燧原
崇英与公司两名实际控制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燧原汇智和燧原崇英的具体情
况详见本节之“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三)股权激励的约定
股票期权阶段:以股票期权形式管理激励份额的过程中,涉及授予、赋权、
出资行权三个关键节点。
每一具体激励对象激励份额的授予日,授予、赋权、行权条件,激励份额数量,
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具体事宜,并在公司向激励对象签发的授予文件中明确。
为期 12 个月的连续服务后,本次授予激励份额中的 25%即被赋权;如存在公
司资本运作等原因,管理委员会也可决定对激励对象所持有激励份额加速赋权。
可后,按照管理委员会要求支付授予时确定的行权价款,完成行权;未于行权
期限内行权的激励份额无管理委员会特殊批准,将以零对价自动注销或被没收。
限制性激励份额阶段:对于前期已授予、未赋权部分的股票期权,管理委
员会决定 2023 年 11 月全部加速赋权,员工赋权当期出资行权。激励对象出资
行权完毕至锁定期届满期间,已行权激励份额由管理委员会以限制性激励份额
形式进行统一管理。原股票期权的赋权条件同步变更为限制性激励份额的解除
限制条件,即授予日起每完成一个为期 12 个月的连续服务后,限制性激励份额
的 25%方可相应解除限制。
退出 退出具体情况 状态 锁定期内退出/回购价格 锁定期满退出/回购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情形 价格
已解除限制的
参考正面退出情形出现日的上 参考上市后二级市
限制性激励份
一月末公司净资产(注 1) 场公允价格(注 2)
额
因 激 励 对 象 死 未解除限制的
亡、工伤丧失劳 限制性激励份 参考出资价款原值 参考出资价款原值
动能力、退休离 额
正面
职、与公司协商
退出 对于加速赋权时,激励对象已赋
一致离职等 6 种
权,但未足额出资的限制性激励
无法为公司继续
份额。若员工不再出资,回购价
提供服务的情况 正面退出情形出现
其他情况 格参考正面退出情形出现日的
之日自动无偿注销
上一月末公司净资产(注 1),
同时扣减授予时约定行权出资
金额
因激励对象犯罪 已解除限制的
被追究刑事责 限制性激励份 回购价格原则上不应高于激励对象实际出资的价款
任、失职给公司 额
造成重大损失、
未解除限制的
负面 违反公司规章制
限制性激励份 负面退出情形出现之日自动无偿注销
退出 度、未获公司同
额
意或未履行流程
单方面离职、无 激励对象因负面情形退出,公司除可处置激励份额外,还有权要求激
法胜任工作等 9 励对象返还因激励份额取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并根据情节严重性就
种情形 因此遭受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注 1:2025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相关事宜的议案》,将上述回购价格修订为最近一期末公司净资产。
注 2:激励对象出现正面退出及负面退出情形时,除锁定期届满后的已解除限制的限制性激励份额由激励
对象保留外,针对其他已行权份额,管理委员会均有权(非义务)指定管理委员会成员或其他第三方回购。
除最新修订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相应的授予文件另有约定或管
理委员会同意外,激励对象对于持有的限制性激励份额,自行权之日起至公司
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质押、转让、抵押、
转移或处置已被行权的激励份额,且该等激励份额亦不得因执行、扣押、征收
或类似程序而被出售。燧原汇智、燧原崇英已分别就所持公司股份上市后的流
通限制和自愿锁定事宜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内容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序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
号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一、关于股份锁定、
日起 36 个月孰晚
Redpoint
Ventures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日起 36 个月孰晚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日起 36 个月孰晚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日起 36 个月孰晚
Redpoint
Opportunity HK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日起 36 个月孰晚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日起 36 个月孰晚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日起 36 个月孰晚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日起 36 个月孰晚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日起 36 个月孰晚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日起 36 个月孰晚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日起 36 个月孰晚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日起 36 个月孰晚
日起 36 个月孰晚
燧原科技员工资
管计划
上海启善投资有
限公司
其他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
小计 38,731.6555 100.00% 41,245.1403 95.8405%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本次公开发行的
流通股股东
小计 - - 1,790.0325 4.1595% -
合计 38,731.6555 100.00% 43,035.1728 100.0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
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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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4,412.2293 56.7262% -
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8,607,034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获配股数占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本次发行数 限售期
(股) (元)
量的比例
参与科创板跟
关子公司
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
心员工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与发行人经营
合作关系或长
期合作愿景的
下属企业
意愿的大型保
险公司或其下
属企业、国家级
或其下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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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8,607,034 20.00% 1,223,748,094.12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228 号〕)和《首发承销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参与主体为中证投资。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规定,本次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保荐人相关子公
司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中证投资本次获配股数为 860,703
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2.00%,符合前述要求,获配金额为
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规定,燧原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
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参与主体。
燧原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 2,368,124 股,占本次公开
发行股份数量的 5.50%,获配金额为 336,699,870.32 元,已足额缴纳,具体如
下:
名称 中信证券资管燧原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 2026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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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间 2026年06月29日
募集资金规模 33,670.00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 33,670.00万元
管理人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
实际支配主体
支配主体
燧原科技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3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
股票限售期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作出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发行人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参与燧原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人员均
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子公司签署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或发行人核心员工。燧原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姓名、职务、份
额持有比例等情况详见下表:
劳务合同 实际缴款金 资管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签署单位 额(万元) 份额比例
ZHAO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高级管理人
LIDONG 董事会秘书 员
高级管理人
员
董事、副总经理,首席 高级管理人
人力官 员
核心技术人员、副总经 高级管理人
理、硬件芯片部负责人 员
副总经理、客户成功与 高级管理人
研发技术工程部负责人 员
高级管理人
员
核心技术人员、软件研
发部负责人
核心技术人员、产品系
统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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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3,670.00 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除上述主体外,公司引入“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
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战略配售。
其他战略投资者均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具体数
量和金额详见本节之“七、(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上海启善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本类型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
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
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
行的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
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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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4,303.5173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0%,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42.1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燧原科技尚未盈利,不适用市盈率标准。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6.83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43,035,173 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8,607,034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20.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4,099,639 股,其中网下
投资者缴款认购 24,099,639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6,87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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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78 元/股(按 202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0.81 元/股(按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611,874.0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581,014.59 万元。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
华振验字第 2600465 号)。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30,859.50 万元。
根据《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 26,622.46
审计及验资费 2,049.75
律师费 1,45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561.32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75.97
合计 30,859.50
注:以上发行费用口径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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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581,014.59 万元。
十二、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28,885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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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毕马威会计师”)接受
燧原科技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度和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
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毕马威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
审字第 2600818 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
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
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毕马威会计师对公司截至
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
留意见的《审阅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603706 号)。主要财务数据已在
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
及“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
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
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6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 年 1-9 月 2025 年 1-9 月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230,000.00 至 300,000.00 54,018.90 325.78%至 455.36%
净利润 -86,000.00 至-70,000.00 -88,775.60 3.13%至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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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86,000.00 至-70,000.00 -88,775.60 3.13%至 21.15%
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86,000.00 至-70,000.00 -91,213.06 5.72%至 23.26%
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基于 2026 年 1-6 月已实现业绩,综合考虑已签订在手订单与产品交付节
奏等因素,公司预计 2026 年 1-9 月营业收入同比将呈大幅增长趋势。由于公
司保持研发强度,同时受到预收客户款项产生的税金及附加与预提利息费用的
影响,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低于预计的同期营业收入同比增速。
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稳定,下游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不存在对持续经
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公司 2026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是管理层结合目前的市场环境和自身经营
状况,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并且相
关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
策时应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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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证券及存
放募集资金的各家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
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 96580078801400000173
验区新片区分行 8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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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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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信证券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符
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的规定。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
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
因此,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 010-60833268
传真 010-60833268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张欢、陈泽
项目协办人 张锦沛
徐文鲁、宋杰、郑伊敏、于棚土、王琛、马豪、陈楷民、贾济舟、张
其他经办人员
津源、鲁培、赵悠、冯心禹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张欢,男,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曾
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沈阳富创
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 IPO 项目、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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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顾问项目、中船
(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 IPO 项目、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天津七一二通信广
播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厦门钨业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深圳市赢合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配套融资项目、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板块引战混改项
目、中信证券(浙江)分立重组项目等 A 股项目以及北京奕斯伟计算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H 股 IPO 项目、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 股 IPO 项目、徽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H 股 IPO 项目、昆山丘钛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港股
IPO 项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H 股 IPO 项目等港股项目。其在保
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陈泽,男,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
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南京高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西安
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项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览
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
配套融资项目、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厦门三
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项目、河北中瓷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
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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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 ZHAO LIDONG、张亚林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之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遵守前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
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计算减持比例时,本人及
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合并计算,下同),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
份,但本人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合并报表盈利)或者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
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
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若公司 2028 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
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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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12 个月;若公司 2029 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 2029 年(含当年)
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合并报表盈利)或者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
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人在公司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
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5、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
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应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和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
规定进行减持。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若
本人因故需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就减持公司股份事宜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
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②本人承诺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③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数量
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
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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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持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
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
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5)信息披露
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首次
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在减持前 3 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等减持期
限届满后,若后续拟继续减持股份,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
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果相关监管
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燧原汇智、燧原崇英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之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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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
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在计算减持比例时,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合并计算,下同),并
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
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企业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
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合并报表盈利)或者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
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
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若公司 2028 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
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
期限 12 个月;若公司 2029 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 2029 年(含当年)
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合并报表盈利)或者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
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企业在公司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
年、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5、对于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本企业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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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后,若本企业因故需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就减持公司股份事
宜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
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②本企业承诺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③本企业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数量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
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3)减持方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
若本企业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5)信息披露
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首
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在减持前 3 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等减持
期限届满后,若后续拟继续减持股份,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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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
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果相关监
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应继续遵守前述规
张敏、唐伟、杨恩朋、张 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董事、高
治、柴菁、高笑天 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
职的,仍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
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人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
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
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规定;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
分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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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人将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
刘剑 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
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规定;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
自行终止。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本人所持公司首
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
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
使用。
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
职的,仍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
柴菁、罗巍、陈松涛 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人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
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
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规定;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
分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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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余股东的相关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律法规规定及本企业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构关
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相关的减持
规定,如适用)进行减持。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
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若本企业因故需转让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发行前
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就减持公司股份事宜承诺如下,但如果法律法规
就创业投资基金减持规定的相关优惠性政策适用的,则适用该等更优
惠减持政策:
(1)减持条件
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②本企业承诺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③本企业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数量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采取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
腾讯科技、苏州湃益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5%。
(3)减持方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
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信息披露
在本企业与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如本
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首
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在减持
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该等减持期限届满后,若后续拟继续减持股份,仍需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
企业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规定;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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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部分自行终止。
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律法规规定及本企业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
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若本企业因故需转让本企
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就减持公司股份事宜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
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②本企业承诺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③本企业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数量
武岳峰二期、武岳峰三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
期、上海信霁 (3)减持方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4)减持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信息披露
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该等减持期限届满后,若后续拟继续减持股份,仍
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
企业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规定;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
应部分自行终止。
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云创一号、允泰十三期、 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本人所持有
高远润元、图灵安阔、图 的本次发行上市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作为新增股东通过受让股份方式
灵安明、图灵安豪、图灵 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该等股份取得之日(通过受让股份方式取得的
安顺、泉州纪元、泉州启 发行人股份,取得之日为发行人股东名册记载该等变动之日)起36个
兴、泉州卓远、焦敬杰 月内(通过受让股份方式分次取得的,分别自取得之日计算锁定期限),
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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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企业/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
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
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
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律责任。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提
交申请前12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该等股份取得之日(通过受
让股份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取得之日为发行人股东名册记载该等
变动之日)起36个月内(分次取得的,分别自取得之日计算锁定期限),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扬州国珺、扬州国朗
律法规规定及本企业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
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
企业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规定;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
应部分自行终止。
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期基金、国方金浦、大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
连允泰、北京燧清等其余
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
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律责任。
上海产投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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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
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
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春华瑞安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
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规定;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
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确保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
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当公司股价
出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和有关方将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 20 个交
易日称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如在该 20 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况的,则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和有关方将
采取有关股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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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或有关方正式公告将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之前,或当公司和有关方
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启动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以上所称“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如该
期审计基准日后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期间,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上
述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可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公司实际控制
人、公司的董事(仅指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即独立董事、未在公司领取薪酬
的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份
在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制订回购
公司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
回购期限等。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公司现
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决定是否回购公司股份。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回购方案提出
审核意见。
若届时有效的《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会就回
购股份事项对董事会实施了授权,即公司回购股份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生效实施的,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及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
实施。
若届时有效的《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未予规定且公司股东会
亦未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则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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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及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告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
具体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在满足本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且满足如下条件时,
公司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程序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回购股份不会导致其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如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违反上款任何一项
条件的,则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不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程序的义
务。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
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单轮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5%;(2)公司单一
会计年度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3)公司用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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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超过
上述标准的,公司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回购期限自回购股份方案生效实施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回购期限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
者公司继续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公司可以终止回购股
份。
回购的股份将被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公司未能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
份或回购股份的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触
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之日
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公司已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虽已实施回购股份方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公
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
份的方案,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 3 个月
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
(1)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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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规则的规定;
(2)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将触发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未
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增持股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
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执
行有关增持事宜。
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等。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实际控制人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
(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
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
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关稳定
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将导致
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份方案。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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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
毕后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本预案中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负有
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
合负有增持义务条件的,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务。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
(1)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规则的规定;
(2)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将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且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增持股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
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
行动人执行有关增持事宜。
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等。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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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各
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
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将
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执行该次增持
股份方案。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再次启动
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公司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按照本预案
的规定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五、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如在满足本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和公司回购股份的其
他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未及时制订回购股份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或者董事
会没有正当充分的理由而否决回购股份方案,则公司及对回购股份方案投否决
票的董事应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说明情况和原因。公司应继续履行尽快制
订股份回购方案的义务,公司董事应督促公司履行前述义务。
如负有增持义务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增持义务,则公
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相等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
金总额的分红款,公司实际控制人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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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或其他用途。
如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其增持义务
的,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
务的资金总额的税后薪酬,被扣留薪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放弃对该部分薪
酬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或其他用途。”
(二)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1、公司将严格根据《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
案》的相关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并根据该等议
案履行实施股份回购等稳定股价的各项义务。
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指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即独立董事、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其他董
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 ZHAO LIDONG、张亚林承诺:
“1、本人将严格根据《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
案》的相关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并根据该等议
案履行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等稳定股价的各项义务。
议案时,投出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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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措施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负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敏、唐伟、杨恩朋、柴菁、高
笑天承诺:
“1、本人将严格根据《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
案》的相关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并根据该等议
案履行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等稳定股价的各项义务。
投出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1、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
定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履行相关审批后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阶段内,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发行上市的募
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董
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
后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提交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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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将以
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上述购回措施实施
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 ZHAO LIDONG、张亚林承诺:
“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
罚决定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履行相关审批后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有权部门确认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责令
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回购价格按《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
购实施办法(试行)》或前述有权部门要求执行,并按照前述规定或责令回购
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制定回购方案等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购回措施实
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
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 ZHAO LIDONG、张亚林承诺: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门认定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本人将依法买回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
新股,回购对象及价格按《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或
前述有权部门要求执行。上述购回措施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相挂钩。
钩。
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自愿
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
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若给股东造成损失的,公
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 ZHAO LIDONG、张亚林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会审议前述薪酬制度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述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
张敏、唐伟、杨恩朋、刘
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述薪酬制度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
剑、张治、华力、黄雷、
表决权);
毛银伟、王普勇、邓颖
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述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
成票(如有表决权);
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
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益;
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
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姚磊文
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承诺事项,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张帅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
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燧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
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
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相关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 ZHAO LIDONG、张亚林承诺:
“本人将严格督促公司在上市后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燧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修订的,督促公司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1、公司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
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 ZHAO LIDONG、张亚林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张敏、唐伟、杨恩朋、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剑、张帅、张治、华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力、黄雷、毛银伟、王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普勇、柴菁、高笑天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
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
为准。
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姚磊文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
中遭受损失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
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邓颖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且该等损失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在司法
裁决认定的责任范围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
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
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中介机构承诺
中信证券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伦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
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
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
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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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毕马威会计师承诺如下:
本所为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报告如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银信评估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
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承诺:
体原因;
益;
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
继续履行,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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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导致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承诺:
因;
益。”
(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ZHAO LIDONG、张亚林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
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
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
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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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燧原汇智、燧原崇英承诺:
“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
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
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张敏、唐伟、杨恩朋、 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刘剑、张帅、张治、华 2、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
力、黄雷、毛银伟、王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
普勇、邓颖、柴菁、高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笑天、陈松涛、罗巍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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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权益;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
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
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等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
投资者的权益。
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
投资者的权益;
姚磊文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
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
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等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
投资者的权益。
(五)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相关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腾讯科技、苏州湃益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监管机关认可
的方式或根据司法机关裁判结果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
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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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等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武岳峰二期、上海信霁、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
武岳峰三期
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
承诺。
力等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关于股东信息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现有股东均具备持有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
当入股的情形;
间接持股(穿透持股比例合计小于 0.01%)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在委托、受托、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持股安排的情形,不存在抵押、质押、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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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法律争议或者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影响
公司股权结构清晰、控制权稳定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协议、约定、承诺、安排;
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
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 ZHAO LIDONG、张亚林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
体(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对发行人主
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营实体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其他经营实体不会直接或间接进行任何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经营实体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
让与发行人。
人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
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如发行人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
失的,则本人将向发行人补充赔偿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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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燧原汇智、燧原崇英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营实体(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对发行
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业务;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不会直接或间接进行任何对发行人主营业务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对发行人主营
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本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
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
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
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人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如发行人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
损失的,则本企业将向发行人补充赔偿直接损失。”
十一、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
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间,本公司承诺不进行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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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
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十二、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全套证券发行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陈
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已仔细阅读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文件,确
认发行文件中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
披露;
利益;
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
批准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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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为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或本人任
职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在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企业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回
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相关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
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作出侵犯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决议。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
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业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企业在公司中的地位,为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在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
当利益。
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企业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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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诚信地履行相关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
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作出侵犯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
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关联关系期间,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承诺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为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或
本人任职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在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张敏、唐伟、杨 2、如果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或本人任职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恩朋、刘剑、张 企业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执行相
治、华力、黄雷、 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相关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
毛银伟、王普 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作出侵犯公司及公司
勇、邓颖、柴菁、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高笑天 3、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或本人任职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
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业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不利用本
人在公司中的地位,为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或本人任职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在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
利益。
姚磊文
企业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必要的或具有合理性的关联交
易,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相关义务,不会利用
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会、董事
会作出侵犯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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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
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外的企业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有效,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为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
在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交易,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相关义务,不会利
张帅 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会、董
事会作出侵犯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合法权益。
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其余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相关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不利用本
企业在公司中的地位,为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企业受同
一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在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
谋取不正当利益。
接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必要的或具有合理性
腾讯科技、苏州
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相关义务,
湃益
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
会、董事会作出侵犯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一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效,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武岳峰二期、上
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公司及全
海信霁、武岳峰
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企业在公司中的地位,为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
三期
其他企业,在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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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关联交易,本企业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相关义
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
股东会、董事会作出侵犯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十四、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五、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上海燧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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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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