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10 0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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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588 号
致: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
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
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9 月 9 日(星期三)14:50 时在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国元证券会议
室召开,由董事长沈和付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包
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9 日(星期三)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68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06,854,1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1553%,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39,390,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2766%。
的股东共计 36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67,463,4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9.878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65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03,608,7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832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05,899,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03%;反对 844,5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02,653,7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8%;反对 844,5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9%;弃权 1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05,340,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71%;反对 1,311,7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02,094,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2%;反对 1,311,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3%;弃权 202,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谢发友
                                      ______________
                                          王志强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 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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