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7 证券简称:中控技术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目 录
附件一: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11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本次股东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中控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技术”或“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公司负责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安排和会务工作,为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
要的核对工作,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给予配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签
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股东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
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
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
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会应认真
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
有多名股东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
言者。股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股东会的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在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
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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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
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非累积投票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
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
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
东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
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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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9 月 15 日至 2026 年 9 月 15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 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会议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
表决权数量,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 主持人宣读股东会会议须知
(四) 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 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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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与会股东发言及提问
(七) 与会股东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 休会,计票人、监票人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九) 汇总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十) 主持人宣读股东会表决结果及股东会决议
(十一) 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十二) 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 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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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公司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1,813,661,076.95 元。
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总股本为
税),占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29%。
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
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派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并将另行公告
具体调整情况。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6 年 8 月 29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半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0)。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
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
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具体执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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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变更 GDR 募投项目“实施公司的全球研发计划以及研发 5T 技术”
募集资金 80,0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与公司
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公司将该笔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
建立使用台账,该专项账户不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 GDR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累计投入金额
发展公司的全球营销网络及拓展
及业务扩张
实施公司的全球研发计划以及研
发 5T 技术
补充公司的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
公司用途
合计 383,460.39 236,185.43
二、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发行名称 2023 年首次公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募集资金总额 388,529.71
募集资金净额 383,460.39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2023 年 4 月 18 日
涉及变更投向的总金额 80,000.00
涉及变更投向的总金额占比 20.86%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改变募集资金金额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类型
□取消或者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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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实施新项目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其他:____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一)原项目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情况
根据 GDR 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公司拟将此次发行 GDR 所得款项净额的
于发展公司的全球营销网络及拓展销售渠道、建设海外生产基地以及业务扩张,
剩余所得款项净额的 30%用于补充公司的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其中
全球研发计划以及研发 5T 技术包括研究并升级流程工业过程模拟与设计平台、
智能运行管理与控制系统、工业应用软件及从生产过程自动化至企业自主运营
的其他软硬件产品以及研发 5T 技术等。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实施公司的全球研发计划以及研发 5T 技术”
项目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 1,426.84 万元。
(二)变更的具体原因
受全球宏观环境、经济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影响,公司实施“全球研发计
划以及研发 5T 技术”项目至今,AI 技术实现跨越式迭代,5T 技术研发路径发
生变化,为兼顾技术研发战略与经营现实需求,基于稳健投入、分阶段落地的
研发投入规划,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有效增厚经
营性现金储备,提升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助力公司主营业务及研发稳健拓
展。
具体而言,“全球研发计划以及研发 5T 技术”项目立项时,投资测算包含
较多按技术域、应用场景和海外研发单元分别配置的人员、场地、软件、算力、
数据及试验资源。目前,公司工业 AI 已基本形成可供 5T 技术研发统一复用的
产品化底座,以 TPT 为工业 AI 核心,以工业智能体及 5T 产品为应用载体的统
一研发架构,5T 相关能力已完成产品化并在实际工业场景中应用,模型、数据、
算法和工程组件具备跨装置、跨工况复用条件。因此,该项目投资总额拟调减
是依据已经发生并可验证的实施条件变化,在新增大额投入前对原计划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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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作出及时校准。
四、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未
来发展战略作出的合理安排,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
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6 年 8 月 29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2)。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
审议。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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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
和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
议。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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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
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建立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与经济效益、劳动效率相挂钩的工资
总额决定机制,依据公司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劳动效率、行业对标情况和人力
资源管理要求,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的薪酬总额预算。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
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均衡性原则: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五)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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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标准和分配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在
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
职的非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保或福利等
待遇,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除津
贴外,独立董事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保或福利待遇等。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
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职位、能力、岗位职责以及
市场薪资行情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
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公司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完成后支付,绩效评价应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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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
激励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市场薪酬水平变动以及公司经营战略
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适当调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工作计划和目标。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牵头制定,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发放
按照公司内部薪酬发放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的津贴原则上按照公司聘
用合同的约定按时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包含职工代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相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
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实际绩效表现等情况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并在
公司内部审议程序中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安排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六条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
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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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追溯与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
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暂缓或不予发放其相应薪酬,或追回其
已获得的全部或部分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失职、滥用职权,或严重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四)董事会、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二十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力、
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
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
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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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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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
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恶意收购,是指收
购方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恶意收购,是指收
论通过的情况下,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
购方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
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
论通过的情况下,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
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
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
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
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
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作出
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
的认定是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
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
意收购的最终依据。董事会就此作出决议前不
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
影响股东或董事会采取反收购行动。
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
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
定调整。
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
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二百一十四条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第二百一十四条 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为拟向本公司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的任何 得为拟向本公司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的
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有损公司或 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有损
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董事和高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 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
不具备任职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本章 不具备任职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本章
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职务的,必须 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职务的,必须
得到其本人的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 得到其本人的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
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的经济补偿。 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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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 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
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 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同法》等规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 偿金。
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
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但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
连续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六年;在继任董事会任 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但独立董事
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会上改选董事的 连续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六年;如继任董事会任
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 期未届满的,该任期内的每一年改选董事的总
的四分之一。 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 四分之一。
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
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 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
事除外)应当具有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 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
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履行董事职责相适 事除外)应当具有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
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同时该董事候选人 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除外)应当具有在相关行业较长的 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同时该董事候
任职的经历。 选人(独立董事除外)应当具有在相关行业较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会聘请的 长的任职的经历。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在相关行业较长的任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会聘请的
职的经历,并具备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胜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在相关行业较长的任
能力和知识水平。 职的经历,并具备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胜任
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二百一十五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为保护公司战略和业务稳定
下,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会提交的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在公司
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 遭遇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者应就收购后的
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 安排计划事宜提出完整、明确的意向和意见
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 (包括但不限于最终持股数额目标;收购后对
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安排;对公
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司经营战略和方针计划;对公司业务经营计
等议案时,应由股东会特别决议表决。 划;对公司资产、人员、技术变更计划等),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 并与公司董事会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在达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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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 致意见前,董事会不进行改选、增选或重组。
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为实施
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 恶意收购而向股东会提交的关于本章程的修
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 改、董事会成员的改选、购买或出售资产、租
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 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
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 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
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 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
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
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
案人2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 股东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
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之三以上决议通过。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
股东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
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
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
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
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
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
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
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
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
案人2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6 年 8 月 29 日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控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编号: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
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
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