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板上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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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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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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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龙磁科技)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
保荐人)作为其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李明康和巴光明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
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李明康和巴光明承诺:本保荐人和保荐代
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
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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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
六、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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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李明康和巴光明。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
下:
李明康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
人,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绿联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智洋创新首次
公开发行项目、能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捷安高科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普元
信息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爱旭股份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爱旭股份 2022 年
度非公开发行项目、爱旭股份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应流股份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巴光明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高级经理,金融学硕士,保荐代
表人,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舜禹水务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安孚科技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铜陵有色发行股份/可转换公
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华恒生物 H 股发行上市项目
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本项目的协办人为董彦豪,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董彦豪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高级经理,金融学硕士。曾参与
国仪量子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天数智芯 H 股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精实测控首次
公开发行项目、微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项目、舜禹水务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正扬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等。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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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忠兵、常益。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产品以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
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
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
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经
营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 股份数额(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6,967,594 31.00%
高管锁定股 36,420,772 30.54%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2,279,946 69.00%
三、总股本 119,247,540 100.00%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质押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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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质押股份数量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资源
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59,582,607 49.97% 5,750,000
筹资净额
历次筹资情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万元)
况
现金分红金
分红期间 方案
额(万元)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00 元(含税),以
首发后现金 2021 年度 1,413.40
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
分红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141,227.51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6.30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资产总额 271,157.13 255,117.17 228,591.48 212,086.64
负债总额 126,590.83 129,160.93 118,153.48 102,002.96
股东权益 144,566.30 125,956.24 110,438.00 110,08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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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6.6.30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
权益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 71,974.74 128,918.84 117,011.64 107,024.68
营业利润 7,856.61 19,131.31 12,219.39 8,444.23
利润总额 7,849.63 18,836.81 12,010.28 8,183.99
净利润 7,060.13 15,980.30 10,373.93 7,660.6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187.30 16,848.64 11,105.79 7,388.62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75.97 10,533.91 19,529.99 3,434.1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311.59 -21,729.00 -13,189.94 -17,591.6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287.66 6,879.72 -1,775.65 19,287.6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762.39 -5,028.73 4,711.91 6,490.65
(4)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2026.6.30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流动比率(倍) 1.22 1.14 1.13 1.39
速动比率(倍) 0.70 0.67 0.67 0.8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9.98% 57.52% 61.68% 56.45%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46.69% 50.63% 51.69% 48.09%
主要财务指标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3.06 3.07 3.13 3.36
存货周转率(次) 1.90 1.84 1.85 1.9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15 -0.42 0.39 0.54
注:2026 年 1-6 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进行了年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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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
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 1%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本保荐人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制部提出质控评审申请,提交质控评审申请文件。
质量控制部收到质控评审流程申请后,视项目情况派员进行现场核查。质量
控制部根据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工作底稿检查情况,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出具
了质控评审意见及工作底稿整改意见。项目组根据质控评审意见,进一步核查相
关问题,修改、完善申请材料,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对质控评审意见作出回复。
质量控制部认为申请材料及质控评审意见回复符合要求、工作底稿验收通过的,
出具质量控制报告,项目组方可启动内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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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核工作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核组(以下简称内核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况。
根据问核情况,内核部门出具问核意见,项目组根据要求进行补充核查、完
善工作底稿并书面回复问核意见。问核表、问核意见及回复等文件记录经问核主
持人、保荐代表人确认后,提交内核评审会议。
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了 2026 年第 50 次股权融资业务内核评审会议,参加会议
的内核委员共 7 名,审议龙磁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
核申请。
内核评审会议结束后,内核部门对参会委员会后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内
核会后意见发至项目组,要求项目组予以回复。内核部门审核会后意见的回复材
料后,发至参会委员进行审阅。参会委员在审阅内核会后意见的回复材料后独立
投票。经内核部门汇总,本次内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内核意见
审会议,审核龙磁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评
审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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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
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
慎核查后,本保荐人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本发行保荐书相关签字人员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
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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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
准则》等证监会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
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其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
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一)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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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二)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四条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未经股东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
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
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文件中明确了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
面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定价原则等相关事项,同时查阅了公司公告的募集
资金年度或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前次募投项目相关公告文件,发行
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情形
经本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述不得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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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公告的募集资金年度或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前次募投项目相关公告文件、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和其他公告文件;查
阅了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网络检索;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的无犯罪证明;核查了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本保
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将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
(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预案
文件、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会决议等资料,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净额将用于“越南龙磁二期工程”、“芯片电感智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及偿还银行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及可行性分析报
告等资料,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越南龙磁二期工程”、
“芯片电感智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均用于主营业务相关支
出,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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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熊永宏、熊咏鸽。保荐人核查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开披露资料、并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行业资
料等,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
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述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
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预案
文件、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
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
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
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
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
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前次及本次募集资金相关文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董事会于 2026 年 2 月召开,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于 2020 年 5 月到位,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超过十八个月,符合上
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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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须
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本次发行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属于前述情形。
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预案
文件、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相关文件,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超过十八个月。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6,000.00 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涉及的
募集资金建设项目“越南龙磁二期工程”和“芯片电感智造项目”,符合国家政
策要求及产业发展趋势,并且拥有较为可观的市场前景。募集资金建设项目是在
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基础上,结合市场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对公司现
有业务的进一步提升和拓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增长态势、适应市
场需求变化,巩固公司现有行业地位,保持竞争优势。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偿债风险、减轻财
务压力,从而提升整体经营绩效。
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
家的相关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
以及股东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
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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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
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对象不涉
及境外战略投资者,符合上述规定。
(五)本次发行价格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
以及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
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进
行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符合上述规定。
(六)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
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
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
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
以及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
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进
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亦不存在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情形。本次向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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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符合上述规定。
(七)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确定方式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八
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
接受竞价结果,并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
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
以及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申购报价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八)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
于《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
以及股东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因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
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若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
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九)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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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
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
以及股东会决议,取得了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函,经核查,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
益承诺,也没有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十)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发行前股本结构表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五、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
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
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分析,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并披露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上
述事项已经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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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 2026 年 12 月底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
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
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在预测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以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准则解释第 7 号》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
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在预测公司未来每股收益时,考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解除限售股份对分子和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
影响;除上述已发生或已审议事项及本次发行外,不考虑其他可能导致股本或发
行在外股份变动的事项(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回购注销等);
(4)假设实际发行股份数量达到发行上限即 35,774,262 股,发行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为 155,021,802 股,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判断,最终应以实际发行股份数量为准;
(5)公司 2025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6,848.64 万元,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9,198.35 万元。假设 2026 年度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
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
(6)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 2026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
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
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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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股,元/股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 11,924.75 11,924.75 15,502.18
假设一:202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期持平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6,848.64 16,848.64 16,848.64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1.44 1.44 1.44
稀释每股收益 1.41 1.41 1.4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0.77 0.77 0.7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 0.77 0.77 0.77
假设二:202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期减少 1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6,848.64 15,163.78 15,163.78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1.44 1.29 1.29
稀释每股收益 1.41 1.29 1.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0.77 0.69 0.6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 0.77 0.69 0.69
假设三:202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期增长 1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6,848.64 18,533.50 18,533.5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1.44 1.58 1.58
稀释每股收益 1.41 1.58 1.5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0.77 0.85 0.8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 0.77 0.85 0.85
根据测算,假设本次发行于 2026 年 12 月末实施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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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的测算结果一致。自 2027 年度起,本次发行新增股份
将全年计入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在不考虑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且公司净
利润未能实现相应增长的情况下,2027 年度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
益将低于发行前,本次发行存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建设、实施及效益释放需要一定周期,如果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增长幅度不能
覆盖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增加的影响,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
标可能下降。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逐步实施并产生效益,公司长期盈利能力有
望得到增强。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主要措施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管理募集资金
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越南龙磁二期工程”、
“芯片电感智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
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
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
强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
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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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
保障。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股东回报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
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盈利情
况和资金需求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
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
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将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使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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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
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继续保证公司的独立性,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
取相关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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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保荐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本次发行中,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
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商。
审计机构。
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LTD、德国 Dentons Europe (Germany) GmbH & Co. KG、新加坡 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 与日本嘉睿外国法事务辩护士事务所为本次发行提供境外法律事
项核查服务。
务。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三)保荐人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中,保荐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
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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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服务机构(含安徽中义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荣大商
务有限公司、深圳尚普咨询有限公司)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七、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在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结构中,直接材料占成本的比例超过 50%,
占比较高。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铁红、碳酸锶、氧化钴、铜材等材料,原材
料价格受宏观经济形势、市场供需关系、上游资源供给、国际贸易及主要资源国
政策等多重因素影响,有一定波动。其中,氧化钴受主要资源国出口政策及全球
钴资源供需变化等因素影响,市场价格曾出现较大幅度上涨,虽然目前氧化钴
供应已按照出口配额管理制度逐步恢复,近期钴系产品市场价格亦较前期高位
有所回落,但未来若主要资源国进一步收紧钴出口政策或出口配额、实际出口
进度不及预期,或者主要钴资源产区发生地缘政治冲突、生产运输受阻等情形,
可能导致全球钴原料供应阶段性趋紧,进而造成氧化钴采购价格大幅上涨或供
应不及时。
公司按照成本加成的定价原则来确定产品对外销售基准报价,主要原材料价
格的波动会对公司主营产品的销售定价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可以通过调整产品价
格转移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但由于公司产品价格变动较主要原材料价格
变动在时间上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且在变动幅度上也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如
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受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公司产品销售价格未能同
幅度上涨或上涨时间严重滞后,公司未能将原材料上涨的成本压力顺利传导并反
映至产品销售价格,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不断出台的行业鼓励政策和旺盛的市场需求,共同推动了磁性材料
及电子元件行业的持续发展。公司受益于良好的行业政策和市场环境,报告期内
营业收入分别为 107,024.68 万元、117,011.64 万元、128,918.84 万元和 71,9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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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 7,388.62 万元、11,105.79 万元、16,848.64
万元和 7,187.30 万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整体处于增长趋势。但宏
观经济震荡下行,产业政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业务开拓与销售
订单交付不达预期,全球贸易摩擦、关税壁垒等不利因素制约公司出口销售,原
材料成本上升、产品售价下降,固定资产新增折旧增加,产能利用率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公司成本费用管控不善,产品研发失败等不利因素,皆会对公司经营业
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8.91%、28.85%、29.42%和 26.70%。宏
观经济情况、行业政策、上游原材料价格、产品售价、下游市场需求、产品结构、
国际贸易摩擦、固定资产投资折旧摊销增加等因素均会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如
果未来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下滑,进而对公司盈利
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42,925.33 万元、44,797.00 万元、
标准定制件,且规格多,供货频次高,为保证及时供货,公司通常根据客户订单
情况,合理准备生产,安排生产批次,并适量保持一定规模的库存。未来若市场
供需情况发生变化、行业竞争加剧,公司存货可能存在不能及时变现或跌价的风
险,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3,954.68 万元、37,803.24 万
元、42,611.12 万元和 47,474.41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2.64%、34.53%、
力支付款项的情形,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从而发生坏账
损失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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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模持续增长,持续盈利能力较强,不存在对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或有负债。但随着公司经营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不断加
大外部融资的力度,资产债务规模不断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
别为 48.09%、51.69%、50.63%和 46.69%,处于较高水平。若公司所处的宏观政
策、经营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不能对现金流进行有效管控,则可能存
在公司无法按期偿还借款的风险,从而对公司资金周转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公司
的经营情况。
公司专注于高性能磁性材料与器件的新品研发和工艺提升,经过多年技术积
淀和市场积累,已为下游行业内众多企业提供产品配套。目前磁性材料应用场景
广泛,技术进步较快,客户对品质和性能的要求日益提升。若公司的新品研发和
工艺提升不能持续高效地满足多元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则公司在未来的市场
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经营业绩将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公司芯片电感产品
当前主要应用于 AI 服务器等领域,肩负为 GPU 等半导体芯片提供高效、稳定的
供电职责,但下游半导体行业具有高频迭代特性,公司仍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前
沿布局、技术升级、产品优化。一旦公司未能及时把握下游半导体行业的技术和
产品发展趋势,不能持续及时、高效地完成技术研发和新产品开发,客户需求改
变、验证进度不及预期,或量产后产品质量不稳定等,将对公司市场竞争力、持
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海外业务采用美元、欧元等外币结算,因此汇率波动会影响
公司汇兑损益,各期汇兑损益分别为-541.27 万元、-322.54 万元、-220.71 万元和
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和国际收支状况,不断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
了人民币汇率的弹性。但汇率随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变化而波动,具有较大的
不确定性,且近年来因全球政治经济波动,汇率变动较为剧烈。若公司境外经营
规模持续扩大,外币结算量可能进一步增加。如果未来公司主要结算外币在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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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内发生单边大幅波动,导致汇率出现大幅不利变动,而公司又未能采取有效
对冲措施,将可能导致公司外币资产出现汇兑损失,对公司境外销售产生不利冲
击,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为了建立全球化配套能力,更好地服务客户,公司在境外设立了越南龙磁、
泰国龙磁、日本龙磁、德国金龙等子公司。公司境外投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对
公司境外子公司的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在政治、经济、
文化、法律、语言及意识形态方面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若海外公司所在地的招
商政策、用工政策、政治、经济与法律环境发生对公司不利的变化,或公司无法
建立与当地法律、风俗、习惯所适应的管理制度并予以有效实施,将可能导致境
外子公司经营不善,进而影响公司业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商誉账面价值为 5,184.33 万元,系收购恩沃新能源股权
形成的商誉。若未来由于外部环境或内部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恩沃新能源不
能较好地实现预期收益,则对应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回收金额将可能低于
其账面价值,将会导致商誉减值,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公司专注于高性能磁性材料与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应用在汽车、
家电、光伏、储能、AI、电动工具等领域。公司主要下游行业的发展与宏观经济
整体发展趋势基本一致,经济环境变化对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影响较大。当宏观
经济发展良好的时候,将会带动下游行业需求增加;而当宏观经济发展出现下行
时,则会导致下游行业增速放缓。目前,全球宏观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
素相互交织,增长潜力和下行压力同时并存,若未来上述行业出现大幅度衰退,
且公司经营策略不能很好地应对宏观经济周期性变化,公司将会面临一定的系统
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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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下游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家电等行业的需求不断增长,磁性材料行
业的市场前景将更加广阔,但潜在竞争者的加入和原有企业的扩张,将引起市场
竞争加剧的风险。若市场需求的增长不及行业产能的增长,行业内竞争加剧可能
导致公司产品价格下降、毛利率下降等,公司将处于不利的市场竞争地位。
近年来,国际贸易领域的摩擦与争端日益频繁且激烈,部分国家采取了包括
但不限于大幅提高关税、限制进出口活动以及将相关企业或机构列入“实体清单”
等方式。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约 40%,公司外销收入占比
较高。若未来相关国家的国际贸易政策进一步发生不利变化,或主要进口国对公
司的产品实施贸易封锁、进口限制或实施加征关税比例等,可能导致公司下游行
业需求和竞争格局发生较大变化,下游客户可能对产品加征关税承担方式及产品
价格提出调整,进而对公司境外业务开拓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1)出口退税率下调的风险
我国实行出口商品退税的政策,根据财税[2002]7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
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公司出口产品增值税执行“免、抵、退”办法,
退税率为 13%;根据财税[2006]139 号《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
税率由 13%提高到 17%;根据财税[2009]88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
税率的通知》,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公司产品出口退税率为 17%;根据财税
[2018]32 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公司产品
出口退税率为 16%;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关
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 4 月 1 日起,公司产品出口退税
率为 13%。如果今后国家调整公司相关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
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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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注重技术积累和自主创新,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将军磁业、龙磁精
密、恩沃新能源、龙磁新材料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可以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若
发行人及上述子公司未来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条件或未来国家关
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存在
被取消的风险,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拟用于越南龙磁二期工程、芯片
电感智造项目。该等投资决策已经过市场调研、论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
发展趋势,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但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受到贸易政策、
行业政策、市场需求放缓、竞争加剧、技术迭代更新、原材料价格波动等不确定
或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此外,越南龙磁二期工程实施地点位于越南同塔省,亦可
能面临境外投资政策收紧、当地税收政策不利变动、国际贸易摩擦等不利情形。
因此,虽然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市场空间广阔,同时公司针对本次募投项目进
行了相应的人才、技术和市场储备,但若公司面临前述不确定或不可控因素的影
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不能完全实现预期目标或效益的风险。
本次发行相关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紧密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开展,是公司
依据当前的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需求情况,经过审慎评估与论证
后确定的,具备较强的可行性和实施的必要性。然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和效益的实现均需一定时间,因此从项目的启动、实施、完工、达产
以至最终产品的销售均存在不确定性。若在项目实施期间,宏观经济形势、贸易
政策、产业政策导向或市场环境遭遇重大且不利的变动,或终端需求的增速未达
预期,公司开拓市场未能取得显著成效,或所处行业竞争加剧,都可能导致公司
新增产能面临无法消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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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使用计划,募投项目涉及规模较大的设备采购和建设
工程等资本性支出,项目达产后预计公司将新增年折旧摊销费用合计 4,808.55 万
元,并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对公司业绩水平产生影响。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进行了较为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预计本次募投项目实现的利润规模以及公司
未来盈利能力的增长能够消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和摊销。但鉴于募投项目从
开始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段时间,且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
项目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使得募投项目产生的效益水平未能达成原定目标,则
公司存在因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增加而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八、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专注于高性能磁性材料与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全球高性能磁性
材料主要生产企业之一,产品覆盖永磁铁氧体湿压磁瓦、软磁磁芯、预烧料、电
感产品等磁性材料或器件,应用于汽车、节能家电、光伏、储能、AI 服务器、
智能制造、电动工具、机器人、低空经济等众多领域。除磁性材料产品之外,公
司其他产品主要包括换向器及结构连接件、微型逆变器。作为磁性材料及器件的
专业制造商,公司与全球知名厂商共同推进高能效磁性材料与器件的研发,技术
水平处于行业前列,主要客户较为稳定且多为行业内领先企业,如 BOSCH(博
世)、DY(东洋机电)、VALEO(法雷奥)、NIDEC(尼得科,原日本电产)、
LG 集团、SCHNEIDER(施耐德)等。
公司注重技术创新,多次承担国家及省市级科技创新、科技攻关项目,设有
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通过不断的技术进步和持续的产品结构调整,
公司实现产品向高端升级,开发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高性能产品,为下游诸
多行业提供配套和服务。
公司始终坚持聚焦主业发展,积极对标国内外先进同行,通过强化战略引领、
深化内部管控改革、持续提升研发创新能力等方式,不断推进业务优化升级与高
质量发展。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巩固核心竞争优势,增强企业发展韧性,持续提
升在行业中的市场地位与影响力。
发行保荐书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协办人:
董彦豪
保荐代表人:
李明康 巴光明
内核负责人:
邵年
保荐业务负责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保荐人总经理:
马骁
保荐人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保荐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保荐书
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李明康和巴光明担任本
公司推荐的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
目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
专业能力。
保荐代表人:
李明康 巴光明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