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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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270号
致: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参
加了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
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
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
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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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场会议于2026年9月8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广州市黄埔区新业路62号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8日
时间为2026年9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票表决的股东共109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917,8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6.413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41,705,2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766%;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2,600股,占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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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
形。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同对
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贵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提案 股数 表决结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股数 股数
编码 比例 比例 (股 比例 果
(股) (股)
)
关于使用
总表决情况 41,874,100 99.8957% 34,500 0.0823% 9,200 0.0219% 通过
超募资金
其中,中小
新项目的
股东的表决 526,600 92.3374% 34,500 6.0494% 9,200 1.6132% 通过
议案
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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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提案 表决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股数 股数
编码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果
(股) (股)
关于增加使 总表决情
用部分暂时 况
闲置募集资 其中,中
金进行现金 小股东的 522,700 91.6535% 38,200 6.6982% 9,400 1.6483% 通过
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已经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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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慧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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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李瑮蛟
覃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