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
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适用法律”)以及《杭州光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
(下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适用法律及《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
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
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有效,授权委托书均获得
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该等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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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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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请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 8 月 22 日,公司在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下同)披露《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下称《会议通知》)。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在杭州市滨江区坚塔街 599 号光云
大厦 10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光华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9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9 月 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9 月 1 日。经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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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律师查验:
的股份共计 225,777,28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6,290,684 股)的
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根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会的资格。
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3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共计 24,373,891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6,290,684 股)的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适
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会议通知》列明的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由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2 日在上交所
网站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相关的《关于增加注册
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关于将已结项首发募投项
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一致,符合适用法律及《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也未发生对《会
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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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
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 2 名股
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9,888,729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50%;反对 253,742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14%;弃权 8,7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将已结项首发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9,835,549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738%;反对 256,446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25%;弃权 59,176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18,697 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982%;反对 256,446 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15%;弃权 59,176 股,约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03%。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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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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