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
为进一步提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夯实风险防控基础,增强服务实体经
济能力,推动本行高质量发展,本行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行编
制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
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按照国家稳妥有序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核心
一级资本的相关安排,本行积极拓展外源性资本补充渠道,持续
夯实资本基础,提升信贷投放能力,以更有效地支持实体经济高
质量发展。
本次发行旨在进一步增加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全面提升本行
资本充足水平与风险抵御能力。这将进一步支撑本行聚焦主业、
坚守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牢牢守住风险底线,持续提升风险防
控和化解能力;同时,为推进智能化风控、现代化布局、数智化
动能、综合化服务、生态化体系“五化”转型提供资本保障,巩
固长期可持续发展基础,以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证券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本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
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本行始终立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
积极推动实体经济稳健增长。本行聚焦服务“五篇大文章”,精
准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点产业升级和薄弱领域需求。充足
优质的资本实力是本行夯实经营基础、提升客户服务能力的重要
保障,也是履行国有大行责任、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关键支撑。
本行经营稳中有进、质效良好,资产质量保持行业领先,拨
备覆盖率处于合理区间,风险抵御基础扎实。截至 2026 年 6 月
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13.21%,
一级资本充足率 14.43%,
资本充足率 18.57%,均满足监管最低要求。然而受利率市场化
深化、息差收窄影响,本行内源性资本积累速度放缓;同时在全
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升组后,本行将面临更加严格的附
加资本要求。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可进一
步增厚本行资本缓冲,优化资本结构,巩固稳健经营态势,为应
对潜在风险、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资本基础。
本行严格落实“全面管、主动防、智能控”的风险管控理念,
坚守风险底线,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识别、计
量、监测和处置能力。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复杂,金融风险
呈现多元化、隐蔽性特征,本行需进一步增强风险抵补能力,强
化前瞻性风险防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后,本
行风险抵御综合实力将进一步提升,可有效保障高质量发展,发
挥金融稳定压舱石作用。
随着数智化转型步伐加速,银行业正经历深刻变革。本行加
快推进“数智工行(AI-ICBC)
”建设,以数智化转型赋能业务高
质量发展。数智化转型涉及科技研发、系统升级、人才培育、场
景建设等多方面资本投入,需要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将为本行数智化转型战略落地提供
资金保障,推动金融科技与业务经营深度融合,培育新增长极,
提升经营质效。
银行外部资本补充的方式包括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其中补
充核心一级资本只能通过股权融资实现。就股权融资而言,综合
考虑发行规模、市场影响等因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资本市
场的影响相对较小,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效率高,是目前市场条
件下,基于实际情况的合理选择,有助于提高本行资本质量,提
升发行效率,保持股权结构相对稳定,较好地保障股东权益。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中国烟草、上海烟草、云南
中烟、湖南中烟和湖南烟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选择范围适
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计 6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的规定,发
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
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
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
原则上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
同)本行 A 股股票交易均价(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
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
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本行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
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
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公告
在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
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本行股
东会审议通过、金融监管总局批准、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并以前述监管机构最终批复的方案为
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
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行将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对新
股种类及数额、定价原则、发行决议有效期等事项作出决议,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1)本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本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发行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1)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认可;
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
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
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
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
行政法规规定;
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
五十八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
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
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
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
本次发行对象为财政部、中国烟草、上海烟草、云南中烟、
湖南中烟和湖南烟草,不超过三十五名,且属于《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
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
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
十。
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
,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第五十七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
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
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
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原
则上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
(5)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
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
本次发行中,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取得股权
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
定。
(6)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
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
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
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
”
针对本次发行,本行及控股股东、其他主要股东不存在通过
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
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
损害本行利益的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对控制权的影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
十七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其他规定。
”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号》 )的相关规定
(1)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中“关于第四
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
本次拟发行的 A 股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
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行总股本的 10%。本次发行的
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18 个月。本次发
行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2)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中“关于募集
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
适用”
本行主要从事商业银行业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
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符合
相关规定的要求。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
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
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
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
免于发出要约……”
。
本次发行前,财政部持有本行 110,984,806,678 股股份,持股
比例 31.14%。鉴于财政部已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承
诺其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
内不得转让,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本行已提请股东会批准财政部免于发出要约。
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
企业
经自查,本行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
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
信企业。
综上所述,本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情形,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
关文件均在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
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方案
尚需经本行股东会审议通过、金融监管总局批准、上交所审核通
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本行将依法向上交所和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等事宜,完成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本行董事会审慎研究后审议通过,充分考虑
了本行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
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行将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全体股东将按照同股
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方案作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本行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
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审议通过,认
为该方案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
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程序,以保证股东的知情权;本次发行方
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为保障中小投
资者利益,本行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本行的相关主体也就本行填补回
报措施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行刊登在上交所网
站上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公告。
八、结论
综上所述,本行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
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夯实本行资本实力,支持未来业务发展,
提升本行风险抵御能力,符合本行发展战略,符合本行及全体股
东利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