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 中国人保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6 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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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临 2026-026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二〇二六年九月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
因本次发行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说明,任何与之相悖的声
明均属不实陈述。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
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监管机构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本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
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此外,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
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过后,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并以前述监管机构最终审批通过的方案
为准。
民币 150 亿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
实公司的资本金。募集资金规模以经相关监管机构最终审核批准
的发行方案为准。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公司本次发行
的 A 股股票。
格原则上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
下同)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
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
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
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0%。认购对象
的拟认购股份数量=拟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本公积。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在公司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
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如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
化或审核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发行对象的拟认购
金额、认购数量将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取得股权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认购股
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相关监管机构对认购股份的限
售期和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限售期与相关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
进行相应调整。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其转
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
总局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变化。
二个月。
的股东按照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
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并根据有关规定拟订了《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明确了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规划及其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
策及监督机制等内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详见
本预案“第五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
等指标短期内存在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
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虽然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
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
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
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
                                             目          录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     指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集团/中国人保/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
           指
集团           子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本预案        指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财政部发
本次发行       指
             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定价基准日      指 发行期首日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
             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人保财险       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寿险       指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资产       指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人保健康       指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养老       指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人保投控       指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人保资本       指 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人保再保       指 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科技       指 人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人保香港       指 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购协议/《附条件生效   指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附
的股份认购协议》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
《适用意见第 18 号》 指   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
                 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境内上市的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
A股           指
                 通股股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以人民币
H股           指
                 标明面值、以港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元、万元、百万元、亿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百万元、人
           指
元                民币亿元
     第一节 本次发行方案概要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英文名称
                (GROUP) OF CHINA LIMITED
  成立日期                 1996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4,422,399.0583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8 号 1 至 13 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000001000237368
             A 股上市地点                    上交所
               股票简称                    中国人保
               股票代码                     601319
  证券信息
             H 股上市地点                香港联合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股票代号                      1339
  邮政编码                      100031
  电话号码                  (8610)6900 9192
  传真号码                  (8610)6900 8264
 互联网网址                  www.picc.com.cn
投资者关系邮箱              ir_group@picc.com.cn
           (一)投资并持有上市公司、保险机构和其他
           金融机构的股份;       (二)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
           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            (三)国家授权或
           委托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四)经中国保监会
  经营范围     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市场主体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国有大型保险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与各类
金融业态协同联动,共同承担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金融“五
篇大文章”、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任务。偿付能力与核心资
本是保险集团稳健经营、合规经营的“本钱”,也是机构持续发
挥风险保障、财富管理、长期资金融通功能的基础。按照国家支
持国有大型保险公司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相关安排,公司积极拓展
外源性资本补充渠道,进一步充实核心资本。充实核心资本将有
效夯实公司偿付能力,提升公司稳健经营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
强化应对市场冲击的抵御能力,同时能更好地发挥长期资本优势,
加大对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服务力度。
   为提高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保障实体经济高质
量发展,更好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公司制定了本
次发行方案。
   三、本次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截至本预案公告日,财政部
持有公司 26,906,570,608 股 A 股,持股比例 60.84%。根据证券
监管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不
构成关联交易。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
况及相关协议内容摘要”。
   四、本次发行方案概要
  (一)发行的证券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公司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在经上交所审核通
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若国家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
规定进行调整。
  (三)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150 亿元(含本数),
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公司的资本金。募集资金
规模以经相关监管机构最终审核批准的发行方案为准。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发行对象拟以现金方式全额
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
原则上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
同)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
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
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
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六)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的 A 股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
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0%。认购对象的
拟认购股份数量=拟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 1 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公司资本
公积。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在公司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
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如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
化或审核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发行对象的拟认购
金额、认购数量将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作相应调整。
  (七)限售期
  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财政部所认购的本次
发行的股份自取得股权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财政部所认购股份因公
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
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相关监管机构对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和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若限售期与相关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
符,将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
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九)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
股东按照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五、本次发行是否存在财务资助
  公司及控股股东、其他主要股东不存在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
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
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
情况。
  六、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
本次发行不构成关联交易。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
  八、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逐项审议。此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
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并以
前述监管机构最终审批通过的方案为准。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将依法向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等事宜。
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协议内容
         摘要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财政部,符合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
部门规定的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的规定。
     一、财政部基本情况
     财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二、本次发行后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将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保持经营管
理的独立性。发行对象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
争。
     (二)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银行保险机构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管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摘要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与财政部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和签署时间
  认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行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时间:2026 年 9 月 6 日
  (二)认购价格
格原则上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
下同)发行人 A 股股票交易均价(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发行人 A 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
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
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
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三)认购金额、认购数量
  认购人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50 亿元(大写:壹佰伍拾亿元
整)。
  认购人拟认购股份数量=拟认购金额/认购价格,对认购股份
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 1 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
入发行人资本公积。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人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
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如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
化或审核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认购人的拟认购金
额、认购数量将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作相应调整。
  (四)认购方式
  认购人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
  (五)认购价款的支付及股份交付
到发行人及发行人聘请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
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该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日前以现金方
式将认购价款足额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
户,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后,由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划
入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监会、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规定的程序,完成认购股份在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股份登记手续,将认购人认购的股票通过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购人名下以实现股份交
付。
件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及时完成相关《公司章程》修改
及注册资本变更等审批、备案、登记手续。
     (六)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售期内不得转让,限售期为自取得股权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五年。相关监管机构对于
认购人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认购人所认购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让该等限售股份或限售股份衍生取得的股份。
局、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办理股份限售相关手续。
若限售承诺与相关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
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协议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
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除本协议第十一条(保密义务)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
其他条款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关事项;
通过;
  (八)违约责任
在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的,
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协议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赔偿
责任,足额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守约方遭受的一切实际经济损失。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解除本协议,且不构成任何一方的
违约。
第三节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 亿元(含本数)。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公司
的资本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分析
  (一)服务国家发展大局,践行企业职责使命
  公司始终秉持“人民保险,服务人民”的企业使命,扎实做好
金融“五篇大文章”,聚焦发挥一流保障功能,不断加大对国家战
略和经济社会支持服务力度,持续助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
稳预期,积极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同时,公司以
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担当,积极服务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
建设,为公共安全、产业发展、民生保障贡献保险力量。强大的
资本实力是公司夯实经营基础、筑牢灾害应对屏障的支撑,也是
履行金融央企职责使命、维护经济稳定的保障。
  (二)深耕金融主责主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当前保险行业转型持续深化,科技保险、健康保险、巨灾保
险等重点业务领域加快扩容,长期资金配置、重大项目投资规模
稳步扩大,对公司资本储备提出更高标准。特别是公司承担中长
期资金入市、巨灾保险等国家部署的重点任务,对公司资本实力
提出更高要求。充足资本是拓宽承保覆盖、优化资产配置、创新
保险产品与服务的重要基础。本次资本补充,将有效拓宽业务发
展空间,持续增强风险保障供给与长期资金运用能力,精准匹配
民生保障、产业升级发展需求,切实以专业保险力量助力社会民
生改善与实体经济提质增效。
  (三)夯实资本实力根基,筑牢稳健经营发展屏障
  随着偿二代二期监管规则全面落地实施,保险行业资本计量
标准更趋审慎、风险覆盖范围更为宽泛。利率波动、权益市场震
荡、资产负债匹配承压等多重因素持续影响公司资本水平。目前
公司业务发展持续向好,业务规模稳中有进,综合实力不断增强,
偿付能力充足,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基本稳定,风险防控有力有效。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246.6%,核
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197.7%,均满足监管要求。然而受利率市场
化深化影响,低利率环境对集团资产负债管理形成一定挑战;同
时,监管机构大力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保险资金积极入市将对
资本形成潜在消耗。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充实公司资本金,将
有效提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障公司持续满足常态化、精细
化监管合规要求,突破业务拓展、机构运营、长期投资布局面临
的资本约束,夯实稳健经营根基,确保保险主业各项业务依法合
规、平稳有序推进。
  (四)统筹发展和安全,稳妥应对各类风险挑战
  公司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强化
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前瞻性,在全集团强化风险意识,构建完善
覆盖全面、周密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
复杂,金融风险呈现多元化、隐蔽性特征,公司需进一步增强风
险防范能力,强化前瞻性风险防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充实公司
资本金后,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可有效保障高质量
发展。
  (五)加速推进科技建设,有力支撑战略实施
        《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发
布,为构建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系明确实施路径。公
司聚焦写好数字金融大文章,积极推动数字化行动方案实施与企
业架构方法试点,加快数字化“无悔”项目群建设,促进业务、技
术和数据深度融合,着力提升核心科技竞争力。上述科技投入均
需要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充实公司资本金,
将有效支撑公司推进科技改革和建设工作,为赋能金融发展贡献
科技力量。
  综上,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充实资本金,是公司服务国家发展
大局、履行使命担当、夯实资本基础、强化风险应对、推进科技
改革的需要,对公司下一阶段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
合各项发行条件,募集资金使用科学合理、具备可行性。公司将
坚持强化战略定力,立足服务建设金融强国,加快建设功能卓著、
运营高效、主业鲜明、治理现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保
险金融集团。
  (一)聚焦集团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发展质效
  集团保险业务板块将着力稳增长、优结构、提质效。人保财
险将积极应对市场结构性调整,统筹新旧动能转换,加强产渠协
同,巩固市场地位优势。人保寿险将推进渠道发展“六新”策略,
巩固拓展银保渠道优势,积极应对低利率环境挑战,把合理管控
负债成本放在首要位置,做厚合同服务边际。人保健康将持续强
化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双向赋能,推进健康管理公司建设,强化
专业化经营,优化业务结构,增强多元盈利来源,持续提升核心
竞争力。人保再保将统筹产险和人身险、国内和国际等业务关系,
持续拓展境内外产险市场合作,加大人身险保障型业务开拓。人
保香港将统筹本地、跨境、海外市场,稳步开拓分散型业务,提
升在港市场影响力。
  (二)推进“保险+投资”双轮驱动体系,优化投资业务
  集团投资业务板块将着力稳投资、稳收益、提规模,发挥保
险投资双轮驱动作用。人保资产将优化资产配置,增强权益主动
投资能力,加大结构性机会把握力度,响应中长期资金入市号召。
强化固收投资能力,加强利率走势研判分析,加大长久期资产配
置。人保养老将兼顾提升中长期业绩与市场拓展,深化投研改革,
持续巩固第二支柱基本盘优势,充分利用商业养老金试点政策红
利。人保资本将持续强化专业股权投资能力,更大力度推进另类
转型,推动主要业务均衡发展。
     (三)强化综合运营管理,提升科技赋能成效
     集团运营板块将着力提能力、优服务、强赋能。人保投控将
统筹资产运营、物业服务和不动产项目管理,持续加强能力建设。
人保科技将在科技底座建设、数字化项目实施、共享运营服务、
保障科技安全等方面做好赋能和支撑。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有助于公司夯实资本基础,提升公司偿付能力,增
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为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本支持。
     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
在:
     (一)对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财政部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不会
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净资产规模将增加,短期内
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但长期来看,募
集资金用于支持各项业务发展产生的效益将逐步显现,将对经营
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充实公司的资本金,提高综合偿付能力
充足率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
  综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充实公司的资本金,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契合公司长期战略发展方向,
有助于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偿付能力,对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价
值提升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第四节 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
         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
业务收入结构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业务、高管人员、业务收入结
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将发生
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的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公众持股量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改变。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一)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净资产规模将增加,短期内
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但长期来看,募
集资金用于支持各项业务发展产生的效益将逐步显现,将对经营
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增加当期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增强公司业务发展的基础,未来将对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产生
积极影响。
  (三)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为公司各项业务的稳健、可持续发展奠定资本基
础,促进各项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充实公司的资本金,提高综合偿付能力
充足率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
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等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
的情况,是否存在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公司坚持稳健经营,保持合理的负债结构。公司不存在通过
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亦不存在财务
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六、相关的风险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时,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
险因素:
  (一)政策和市场风险
  保险业经营发展与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密切相关,上述因素
的变化将对保险业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大部分业务在国内开展,
绝大部分资产位于国内,且绝大部分收益来源于国内业务,因此,
我国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均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
前景产生影响。此外,当公司投资资产所属主要行业受经济环境
影响出现经营状况恶化时,也可能会对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业
绩、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的业务直接受到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业监管政策
变化影响,公司保险产品的条款及保险费率受制于多项法规,这
些法规的变动可能影响公司保险产品的销售及盈利能力。公司无
法保证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日后不会发生重大改变以
及任何该等改变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开展、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
生不利影响。公司亦无法保证能够及时调整以充分适应这些变化。
如果公司未能完全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或政策,可能导致公司遭
受处罚或使公司的业务受到限制,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开展、经营
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保险行业竞争逐年加剧,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取决于很多因
素,包括知识、信誉、市场知识与经验、保险条款与条件、服务、
理赔速度以及公司整体实力等。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是其他大型
保险集团及各类保险公司。如果公司未能有效应对前述各类竞争
压力,公司的市场份额将可能下降,业务增速可能放缓,进而可
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二)经营相关风险
     保险风险是指由于死亡率、疾病发生率、赔付率、退保率、
费用率等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而造成损失的风
险。
     (1)所用假设与实际经营状况差异较大的风险
     保险产品定价、各项准备金计提、内含价值及新业务价值的
确定均依赖于各项假设。集团根据自身积累的历史经验数据、行
业数据、监管要求和管理层判断等因素,综合设定产品定价、准
备金评估有关假设,但未来的实际经营状况仍可能与这些假设存
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若集团相关产品定价过低或准备金计提比例
过低,则可能因此形成额外成本或导致需要增加计提准备金的情
况发生,从而对集团的财务状况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2)重大灾害或事故频发的风险
  集团保险业务涉及重大灾害或事故的承保。重大灾害或事故
的起因各异,既可能由包括地震、台风、洪水、干旱、风暴、雹
灾、严寒天气等自然灾害引起,也可能由工业或工程事故、火灾
及爆炸、重大疾病或病毒传播等其他因素造成。重大灾害或事故
发生的频率及严重程度与集团的赔付支出直接相关。虽然集团对
保险覆盖范围内的重大灾害或事故潜在损失进行了合理评估并
相应提取了准备金,同时也通过再保险安排以降低潜在损失,但
重大灾害或事故发生频率及严重程度是不可预见的,且再保险市
场承保能力有限。因此,如果未来集团保险范围涵盖的重大灾害
或事故频发,可能会对集团的经营业绩、流动性和偿付能力造成
较大不利影响。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权益价格、房地产价格、汇率等不
利变动导致集团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1)证券市场波动的风险
  证券市场受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种因素变动的影响,可能
出现大幅的证券价格波动、难以预期的亏损等情况,例如,股票
及债券市场的下跌可能导致相关资产的浮动收益减少或产生浮
动亏损,并可能导致出售相关资产时产生实际亏损等情况。若涉
及集团所持证券的境内外市场发生上述不利情况,将有可能导致
集团所持证券的收益减少甚至遭受损失,从而对集团的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2)利率和汇率变动的风险
  利率变动会引起集团资产负债表中保险合同负债科目变动,
以及利润表中利息收入的变动,从而影响集团净资产和净利润。
当利率变动导致保险产品准备金实际投资回报持续低于保险产
品的定价预定利率时,将对集团人身险板块盈利能力、偿付能力
带来较大不利影响。尽管通过调低保险产品定价预定利率一定程
度上有助于抵消部分上述不利影响,然而,集团调低相关利率的
能力可能受到竞争状况及最低保证利率的限制,且可能与实际投
资回报率变动的时间或幅度不匹配,从而降低集团的产品盈利情
况。汇率方面,集团的若干资产以外币计价,同时集团在境外向
海外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也以外币计价。因此,外汇汇率
的波动可能会对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
同义务,或者集团的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导致集团遭
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债券投资方面,集团持有的在交易所市场
上交易的债券,其公允价值参考各结算日营业结束之时的市场价
格评估确定;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债券,其公允价值通常根据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估值而定。尽管集团持有的大部
分债券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豁免评级的债券或具有由国家金
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国内评级机构所认定的不低于“AA”的
信用评级,但集团在债券投资方面仍可能面临高于预期的信用风
险,这将可能导致集团所持有债券的公允价值下降,并产生减值
损失。虽然集团加强信用风险敞口的评估、严格执行相关的投资
风险限额,但仍然无法保证能够成功识别及降低相关信用风险。
  其他投资方面,集团的交易对手,包括集团所持证券的发行
人及其承销商等中介服务机构、集团的存款商业银行、集团所持
债权的债务人及集团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等,也可能因破产、缺
乏流动资金、经济衰退、经营不善、欺诈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向集
团履行其责任。尽管集团在部分情况下有权向出现财务困难的交
易对手要求提供更多抵押物,但集团有权获得的抵押物金额以及
所抵押资产的价值可能无法匹配投资的信用风险,且集团对上述
交易对手享有的权利也可能无法强制执行。因此,集团相关投资
资产的评级可能大幅调低,投资可能产生浮亏或出现实际损失。
  流动性风险是指集团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
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
风险。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受市场活跃程度、交易制度、信贷获取
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一般可以预计某一期
间的整体退保金额并预留适当的流动性以应对退保需求。然而,
当发生重大或影响力持久的异常事件时,可能引发集中退保。若
发生集中退保,则集团将可能需要集中出售投资资产以支付巨额
退保款项,届时可能因为流动性原因而导致被迫以低于账面价值
的价格出售上述资产,进而对集团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
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集团已对各项管理操作制
定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但仍存在因外界环境变化、
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等导致操作风险产生的可能性,从而对公司的
业务、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声誉风险主要指由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突发事件导致媒
体关注或形成报道,可能或已经对集团形象、声誉、品牌价值造
成负面影响或损害的风险。集团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
但仍可能因公司或员工行为、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
会公众、媒体等对集团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品牌价值,影响
集团业务经营。
  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保险公司运用过程中产生的
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公司持续健全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
但仍可能因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管理缺陷导致信息
科技风险事件发生。
  战略风险是指因经营策略不适当或外部经营环境变化而导
致的风险。若集团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流程无效或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可能导致发展战略与市场环境及公司的能力不相匹配。
  近年来,数字化转型和金融科技应用推动各类风险相互交织
和加快转化,风险隐匿性增强、形态更加复杂、传播速度更快,
管控难度持续增大。集团面临数字化时代的各类新型风险和传统
风险新形态,若不能持续提升新型风险管理能力,可能对集团经
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三)集团特有风险
  集团风险传染是指集团成员公司的风险通过内部关联交易
或其他方式传染到其他成员公司,使其他成员公司或集团整体遭
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集团严格规范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管理,
持续完善优化防火墙运行机制,不断强化交叉销售、外包及品牌
宣传管理,但如果未能实现有效隔离,风险仍可能通过品牌效应
传递等由一家成员公司传染至其他成员公司甚至全集团,从而对
集团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集中度风险是指集团及成员公司单个风险或风险组合在集
团或成员公司层面聚合后,可能对集团造成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集团集中度管理按照监管要求细化为多个维度,截至目前未发生
过重大集中度风险事件。但集中度风险不仅是管理各维度下具体
资产或业务的集中度状况,更体现在相应资产或业务所涉及的市
场、信用等风险变化影响,及相关变化对集团带来的影响,且涉
及集中度风险的资产持仓或业务量相对较大,及时处置可能需要
一定时间,因此,当骤然发生影响集团的重大市场或信用风险时,
即使集团各类资产持仓、各类业务均符合集团集中度风险限额管
控要求,也可能对集团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是指集团股权结构、管理结构、运作流
程、业务类型等过度复杂和不透明,从而导致保险集团产生损失
的风险。集团的保险、资产管理及其他业务均由成员公司开展。
由于集团的成员公司及分支机构数目众多、分布地区广泛且信息
系统存在一定局限性,集团可能无法及时发现或有效防范成员公
司在运营或管理方面的问题。如果集团无法对成员公司进行有效
的管理及监督,或无法在集团内贯彻执行政策,将可能会对集团
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风险
  本次发行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存在无法
获得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可能。此外,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
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能否取得监管机构的
批准或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充实公司
的资本金。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数量和净资产规模将会有
所增加,而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若
公司净利润增速未能达到或超过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长速度,则
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有
所下降。
  股票价格除受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影响外,还会受国内
外政治经济形势、宏观经济政策、股票市场供求状况、投资者心
理预期、可比同业交易情况及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公
司股票价格可能因为上述因素而出现波动。
 第五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
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 1 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监管要求时,该年度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除特殊情况外,在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且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
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资本公积为正的情况下,公
司应当主要进行现金分红。特殊情况包括: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
划或发生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偿付能力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等监管部门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采取监
管措施限制公司现金分红;其他不适合现金分红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根据届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业务发展情况
和需求、经营业绩、股东回报等因素,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在考虑上述因素并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
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
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
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股本规模等情况,
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现金分红的时间、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董事
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应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
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当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时,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
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
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
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六)公司股东若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现金。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和
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是否完善,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根据中国会计准
则及法规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
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股东在公司确定的股款缴纳日(以下简称缴款日)之前已缴
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款,均可享有利息,但股东无权就之前已缴付
的任何股份的股款参与在缴款日之前宣布的股息分配。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 2023-2025 年度普通股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项目          2023 年度 2024 年度 2025 年度
 每 10 股派发股利(元)     (含税)       1.56    1.80     2.20
 现金分红的数额(亿元)       (含税)      68.99   79.60    97.29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亿元)
 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比率               30.29   18.57    20.86
 (%)
 近 3 年累计现金分红占近 3 年年
 均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65.69
 利润比率(%)
注:2024 年度现金股利包含 2024 年度中期现金股利 27.86 亿元和 2024
   年度末期现金股利 51.74 亿元;2025 年度现金股利包含 2025 年度中
   期现金股利 33.17 亿元和 2025 年度末期现金股利 64.12 亿元。公司于
   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 0.11 元(含税)           ,共计约人民
   币 48.65 亿元;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尚待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方式累计分配的净利润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 65.69%。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均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留存主要为增强内生性资本留存,
以满足资本补充的需要,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
相关要求,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完善现金分
红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
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兼顾
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公司将紧密围绕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综合考虑监管要求、
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偿付能力以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研究制定
合理分红比例与分红频次,向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可预期的投
资回报,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实现企业价值、股东利益与社
会价值的有机统一。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兼顾
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除特殊情况外,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且在公司当
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资
本公积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主要进行现金分红。特殊情况包
括: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发生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偿付能
力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限制公司现金分红;其他不适合
现金分红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根据届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偿付能
力充足率、业务发展情况和需求、经营业绩、股东回报等因素,
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在考虑上述因素并符合届时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
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
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结
合公司股票价格、股本规模等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五)规划的制定、执行、调整决策及监督机制
现金分红的时间、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董事
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应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期内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
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
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现金。
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是否完善,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
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六)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节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和填补回
        报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
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
诺。
     一、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充实
公司的资本金。公司的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
指标可能阶段性有所下降。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同时公司就摊薄即期回报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
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
的履行情况。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充实公司资本金,而非投向具
体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无法单独衡量。公司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要求以及内部规章制度,
加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充
分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合理的资本回报。公司将以
本次发行为契机,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改革创新,
持续推进风险防控,实现规模和效益均衡增长、社会责任与
经济效益协力提升,持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通过各项有效
措施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
保护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采
取的措施如下:
  (一)聚焦集团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发展质效
  集团保险业务板块将着力稳增长、优结构、提质效。人
保财险将积极应对市场结构性调整,统筹新旧动能转换,加
强产渠协同,巩固市场地位优势。人保寿险将推进渠道发展
“六新”策略,巩固拓展银保渠道优势,积极应对低利率环境
挑战,把合理管控负债成本放在首要位置,做厚合同服务边
际。人保健康将持续强化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双向赋能,推
进健康管理公司建设,强化专业化经营,优化业务结构,增
强多元盈利来源,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人保再保将统筹产
险和人身险、国内和国际等业务关系,持续拓展境内外产险
市场合作,加大人身险保障型业务开拓。人保香港将统筹本
地、跨境、海外市场,稳步开拓分散型业务,提升在港市场
影响力。
  (二)推进“保险+投资”双轮驱动体系,优化投资业务
  集团投资业务板块将着力稳投资、稳收益、提规模,发
挥保险投资双轮驱动作用。人保资产将优化资产配置,增强
权益主动投资能力,加大结构性机会把握力度,响应中长期
资金入市号召。强化固收投资能力,加强利率走势研判分析,
加大长久期资产配置。人保养老将兼顾提升中长期业绩与市
场拓展,深化投研改革,持续巩固第二支柱基本盘优势,充
分利用商业养老金试点政策红利。人保资本将持续强化专业
股权投资能力,更大力度推进另类转型,推动主要业务均衡
发展。
  (三)强化综合运营管理,提升科技赋能成效
  集团运营板块将着力提能力、优服务、强赋能。人保投
控将统筹资产运营、物业服务和不动产项目管理,持续加强
能力建设。人保科技将在科技底座建设、数字化项目实施、
共享运营服务、保障科技安全等方面做好赋能和支撑。
  (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坚持为股东创造价值
和回报
  公司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和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已
制定完备的利润分配程序和机制并严格落实。本次发行完成
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章程》、
落实利润分配相关制度,持续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并充分听
取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为广大股东持续创造长期
稳定的价值回报。
  三、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能够
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财政部作出如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中国人保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中国人保利
益。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东的合法权益;
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资、消费活动;
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有关监管机构的
最新规定作出补充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公告。
 公司就摊薄即期回报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
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
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节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
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
年度。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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